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8-30)
发布时间:2020-08-30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历年真题,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犯罪故意、过失与认识错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是马戏团演员,甲表演飞刀精准,从未出错。某日甲表演时,乙突然移动身体位置,飞刀掷进乙胸部致其死亡。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B.甲、乙在路边争执,甲推乙一掌,致其被路过车辆轧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见楼下没人,将家中一块木板扔下,不料砸死躲在楼下玩耍的小孩乙。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D.甲本欲用斧子砍死乙,事实上却拿了铁锤砸死乙。甲的错误属于方法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答案】BCD
【考点】犯罪故意和过失之间的认定、事实认识错误
【解析】
A选项正确。虽然甲的行为导致了乙的死亡,但甲实施行为时不可能预见到会导致乙死亡,因为甲作为专业的飞刀表演者“从未出错”,而且这种行为被社会生活允许;乙死亡是由于其突然移动所导致,这是乙自担风险的情形,故乙的死亡对甲来说纯属意外。
B选项错误。虽然甲在争执中推了乙,致使乙死亡,但甲在实施行为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乙伤害的结果,故甲没有伤害的故意,不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但由于甲在路边推乙,故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乙死亡,故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C选项错误。向楼下扔木板是具有高度危险性并为社会生活所不容许的行为,行为人应当尽到足够的谨慎义务,以确保不会导致危害结果。本案中,甲没有尽到足够的谨慎义务,疏忽大意导致了小孩乙的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属于意外事件。
D选项错误。甲的错误不属于方法错误,因其并非因为行为的偏差导致了其他犯罪结果的发生;甲的错误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行为错误,但这种错误不适用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直接认定成立故意犯罪。因为无论甲事先如何打算,甲在用铁锤砸死人的时候,对这一违法事实完全明知,完全符合犯罪故意认定的要求,故根本不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
2.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
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
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
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
【答案】AC
【考点】故意犯罪形态、共同犯罪
【解析】
A选项正确。绑架罪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将他人作为人质加以实际控制的,绑架罪就既遂,至于勒索财物的目的或者其他不法要求是否实现,不影响绑架罪既遂的判断。甲为勒索财物,将乙作为人质加以控制,成立绑架罪既遂。
B选项错误。抢夺罪的既遂标准是事实上转移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占有状态。甲抢夺乙的项链,跑了60余米,意味着已经转移了财物的占有;虽然只有半根项链,但也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要求(1000元以上),故甲成立抢夺罪既遂。
C选项正确。在共同犯罪中,犯罪人对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犯罪人对犯罪结果提供了帮助力或者原因力,否则,不负刑事责任。甲提供的钥匙为乙盗窃汽车没有提供帮助力,事实上也不可能提供帮助力,这一情形也是出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故甲成立盗窃罪未遂。
D选项错误。盗窃罪是以被害人对其财物失去控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被害人财物为既遂标准(失控加控制说),当然,财物控制与否的判断要考虑财物的大小、形状、存在状况、被害人管理情况等因素。对于戒指等小件物品,尤其是珠宝商场没有安检门的情形,甲偷拿戒指的行为就意味着甲已经占有了该财物,而被害人失去占有,故成立盗窃罪既遂。之后被保安发现并被抓获的,属于犯罪之后的案情发展,不影响盗窃罪既遂的判断。
3.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因妻丙外遇而决意杀之。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后乙杀害丙。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B.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C.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一羊角锤。甲递锤时对乙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卖羊角锤是甲的正常经营行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D.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甲自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
【答案】AB
【考点】共同犯罪的认定
【解析】
A选项正确。甲以教唆他人故意杀人的意思唆使乙犯罪,但乙早已有杀人故意,甲的行为实际上只起了帮助作用,按照主客观统一的原则,甲的行为在帮助犯范围内一致,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不成立教唆犯。
B选项正确。乙在实施敲诈勒索罪的行为过程中,甲知道案件真相之后,以共犯的意思参与进来,帮乙取得财物,甲属于承继的共犯,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C选项错误。在一般场合,店员出售商品属于社会中立行为,不可能成立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即将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的,则成立帮助犯。本案中,甲明知乙正在实施犯罪行为,而出售羊角锤给乙,为乙的犯罪行为提供了直接帮助力,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D选项错误。间接正犯属于正犯,因此,在真正的身份犯中,间接正犯也需要具备特定的定罪身份。甲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可能成立受贿罪的间接正犯。当然,按照共犯从属性说,甲也不成立受贿罪的教唆犯,因为乙根本没听教唆;按照共犯独立性说,甲则成立受贿罪的教唆犯(未遂)。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帮助哦!预祝你们在2020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大连市环亚商贸有限企业
C: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为上海市欧陆电子股份公司
D: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的名称为青岛市西点建材有限公司
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
B.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能撤销假释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按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但“先减”是指减去假释前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
D.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撤销假释后,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假释经过的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刑期之内,因为假释视为执行刑罚
B.王某有权主张保险金
C.李某死亡日期已超保险期间,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D.如李某确系2009年9月1日下落不明,则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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