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8-30)

发布时间:2020-08-30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历年真题,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犯罪故意、过失与认识错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是马戏团演员,甲表演飞刀精准,从未出错。某日甲表演时,乙突然移动身体位置,飞刀掷进乙胸部致其死亡。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B.甲、乙在路边争执,甲推乙一掌,致其被路过车辆轧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见楼下没人,将家中一块木板扔下,不料砸死躲在楼下玩耍的小孩乙。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D.甲本欲用斧子砍死乙,事实上却拿了铁锤砸死乙。甲的错误属于方法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答案】BCD

【考点】犯罪故意和过失之间的认定、事实认识错误

【解析】

A选项正确。虽然甲的行为导致了乙的死亡,但甲实施行为时不可能预见到会导致乙死亡,因为甲作为专业的飞刀表演者“从未出错”,而且这种行为被社会生活允许;乙死亡是由于其突然移动所导致,这是乙自担风险的情形,故乙的死亡对甲来说纯属意外。

B选项错误。虽然甲在争执中推了乙,致使乙死亡,但甲在实施行为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乙伤害的结果,故甲没有伤害的故意,不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但由于甲在路边推乙,故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乙死亡,故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C选项错误。向楼下扔木板是具有高度危险性并为社会生活所不容许的行为,行为人应当尽到足够的谨慎义务,以确保不会导致危害结果。本案中,甲没有尽到足够的谨慎义务,疏忽大意导致了小孩乙的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属于意外事件。

D选项错误。甲的错误不属于方法错误,因其并非因为行为的偏差导致了其他犯罪结果的发生;甲的错误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行为错误,但这种错误不适用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直接认定成立故意犯罪。因为无论甲事先如何打算,甲在用铁锤砸死人的时候,对这一违法事实完全明知,完全符合犯罪故意认定的要求,故根本不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

2.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

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

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

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

【答案】AC

【考点】故意犯罪形态、共同犯罪

【解析】

A选项正确。绑架罪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将他人作为人质加以实际控制的,绑架罪就既遂,至于勒索财物的目的或者其他不法要求是否实现,不影响绑架罪既遂的判断。甲为勒索财物,将乙作为人质加以控制,成立绑架罪既遂。

B选项错误。抢夺罪的既遂标准是事实上转移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占有状态。甲抢夺乙的项链,跑了60余米,意味着已经转移了财物的占有;虽然只有半根项链,但也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要求(1000元以上),故甲成立抢夺罪既遂。

C选项正确。在共同犯罪中,犯罪人对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犯罪人对犯罪结果提供了帮助力或者原因力,否则,不负刑事责任。甲提供的钥匙为乙盗窃汽车没有提供帮助力,事实上也不可能提供帮助力,这一情形也是出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故甲成立盗窃罪未遂。

D选项错误。盗窃罪是以被害人对其财物失去控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被害人财物为既遂标准(失控加控制说),当然,财物控制与否的判断要考虑财物的大小、形状、存在状况、被害人管理情况等因素。对于戒指等小件物品,尤其是珠宝商场没有安检门的情形,甲偷拿戒指的行为就意味着甲已经占有了该财物,而被害人失去占有,故成立盗窃罪既遂。之后被保安发现并被抓获的,属于犯罪之后的案情发展,不影响盗窃罪既遂的判断。

3.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因妻丙外遇而决意杀之。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后乙杀害丙。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B.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C.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一羊角锤。甲递锤时对乙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卖羊角锤是甲的正常经营行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D.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甲自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

【答案】AB

【考点】共同犯罪的认定

【解析】

A选项正确。甲以教唆他人故意杀人的意思唆使乙犯罪,但乙早已有杀人故意,甲的行为实际上只起了帮助作用,按照主客观统一的原则,甲的行为在帮助犯范围内一致,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不成立教唆犯。

B选项正确。乙在实施敲诈勒索罪的行为过程中,甲知道案件真相之后,以共犯的意思参与进来,帮乙取得财物,甲属于承继的共犯,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C选项错误。在一般场合,店员出售商品属于社会中立行为,不可能成立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即将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的,则成立帮助犯。本案中,甲明知乙正在实施犯罪行为,而出售羊角锤给乙,为乙的犯罪行为提供了直接帮助力,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D选项错误。间接正犯属于正犯,因此,在真正的身份犯中,间接正犯也需要具备特定的定罪身份。甲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可能成立受贿罪的间接正犯。当然,按照共犯从属性说,甲也不成立受贿罪的教唆犯,因为乙根本没听教唆;按照共犯独立性说,甲则成立受贿罪的教唆犯(未遂)。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帮助哦!预祝你们在2020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以下公司名称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为北京市寰球建筑工程公司
B: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大连市环亚商贸有限企业
C: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为上海市欧陆电子股份公司
D: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的名称为青岛市西点建材有限公司
答案:C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8条的规定,A选项不正确,C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15、62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B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分公司的名称中必须有“分公司”字样,所以D项不正确。

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
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

答案:C
解析:
。《物权法》第25条,《合同法》第133、140条。

《刑法》关于撤销假释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A.只要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也应当撤销假释
B.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能撤销假释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按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但“先减”是指减去假释前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
D.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撤销假释后,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假释经过的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刑期之内,因为假释视为执行刑罚
答案:A,B,C
解析:
。《刑法》第86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擻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巳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刑法》第43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据此,只有A、B、C选项正确。

李某于2000年为自己投保,约定如其意外身故则由妻子王某获得保险金20万元,保险期间为10年。2009年9月1日起李某下落不明,2014年4月法院宣告李某死亡。王某起诉保险公司主张该保险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保险合同应无效

B.王某有权主张保险金

C.李某死亡日期已超保险期间,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D.如李某确系2009年9月1日下落不明,则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答案:B,D
解析:
选项 A 错误。引起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1)超额保险;(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3)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出说明的免责条款等。本题中并未出现上述情形,因此保险合同有效。45选项 B、 D 正确,选项 C 错误。《民法总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据此可知,如李某确系 2009 年 9 月 1 日下落不明,则该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受益人王某有权主张保险金,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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