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10)
发布时间:2020-09-10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相关的历年真题,快来看看吧!
1.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通知检察院补充材料?
A.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的
B.起诉时未移送证据目录的
C.证人名单未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住处和通讯处的
D.移送材料中辩护人通讯地址不明确的
【答案】CD(本题答案:CD,原答案为BCD)
【解析】本题考查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A项:《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此项错误,检察院无需补充材料,直接提起公诉即可。
《刑诉解释》第180条:“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内容:
(一)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二)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
(三)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
(五)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六)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七)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
第181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B项:根据第180条第3项,当未移送证据材料的才需要通知检察院补充材料,证据目录无此规定。
CD项分别对应第180条第5、6项,两项正确。
2.张某系某基层法院陪审员,可以参与审判下列哪些案件?
A.所在区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B.所在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C.所在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
D.所在省高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答案】ABD(本题答案:ABD,原答案为BD)
【解析】本题考查人民陪审制。
AB项:《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第178条第1款:“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因此AB项正确。
C项:第178条第4款:“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陪审员不可参加二审案件,此项错误。
D项:第178条第2款:“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此项正确。
以上就是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均不可撤销
C: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问题;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问题
D: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无效
B.4月10日
C.5月1日
D.6月1日
B.证人看到甲身上有血迹,从现场走出的证言
C.匕首上留下的指印与甲的指纹同一的鉴定意见
D.乙听说丙伤害甲过程的陈述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张三已经接受了李大的赔偿,其是否还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理由是什么?
2.倘若张三提起诉讼时,法院不予受理,则张三可如何救济?
3-倘若张三在本案审结后,又以李二为被告提起自诉的话,法院是否可以受理?为什么?
4.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无不当之处?
5.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无不当之处?
6.第一审人民法院的重新审理有无不当之处?
1.可以。《刑诉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 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 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 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 可以受理。
2.可以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 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 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 可以申请复议。《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 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3.不可以。因为张三明知李二也是侵害人,在提起自诉时没有将李二列为被告,视为 放弃对李二的权利。
4.回避的程序不当。首先,杜某是人民陪审员,应适用法官回避的规定,由院长决定, 而不是审判长决定;其次,处理回避问题应用决定,而不是裁定。
5.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应发回重审。《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 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 不得撤销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 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 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6.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有以下错误:应重新组成合议庭,而非用原来的合议庭; 重新审理的判决为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或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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