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8-31)

发布时间:2020-08-31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历年真题,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看看吧!

1.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

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

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

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

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

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

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丙、丁均触犯危险驾驶罪,属于共同犯罪

B.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丁构成危险驾驶罪

C.丙、丁虽构成共同犯罪,但对丙结合事实四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对丁应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D.丙、丁未能完成预定的飙车行为,但仍成立犯罪既遂

【答案】AD

【考点】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解析】

本案中,丙、丁相互追逐竞驶进行飙车,成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丙虽然醉酒后追逐竞驶,但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无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还是飙车行为,都是危险驾驶罪的表现方式,丙同时具有两种行为表现,也只成立危险驾驶罪一罪。结合案件事实四,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丙不成立交通肇事罪。此外,丙、丁二人事实上已经实施了追逐竞驶、相互飙车的行为,已经危及公共安全,成立危险驾驶罪既遂,因为本罪既遂并不要求行为人按照预期的路线等飙车结束。AD选项正确,BC错。

2.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

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

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

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

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

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

关于事实四乙死亡的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丙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处置现场的警察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乙自身的过失行为与本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ABCD

【考点】因果关系的认定

【解析】

本案中,根据案件证据,乙的死亡系一个致命伤导致,但查不清是谁的行为引起。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甲、丙、警察、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且,处置现场的警察不存在危害行为,其救援行为更不可能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同样无法证明乙死于自己不当的异常行为。ABCD错。

3.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

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

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

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

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

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

关于事实五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丁指使王某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

B.丁构成包庇罪的教唆犯

C.丁的教唆行为属于教唆未遂,应以未遂犯追究刑事责任

D.对丁的妨害作证行为与包庇行为应从一重罪处罚

【答案】ABCD

【考点】妨害作证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解析】

本案中,丁指使王某做伪证的行为成立妨害作证罪的实行犯,而非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因为刑法将该行为独立规定为犯罪。丁不成立包庇罪,因为本犯不可能成立针对自己的窝藏、包庇罪,当然也就不可能成立针对自己的包庇罪的教唆犯。丁的行为属于妨害作证罪的实行犯,因此无所谓教唆未遂的问题。ABCD错。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帮助哦!预祝你们在2020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船长、船员由于执行职务范围内工作的过失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则:( )
A.由船长、船员承担责任
B.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光船承租人承担责任
C.由A、B选项中两类主体共同承担责任
D.都不承担责任

答案:B
解析:
。《海商法》第51条。

星煌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现董事长吴某就星煌公司向坤诚公司的投资之事准备召开董事会。因公司资金比较紧张,且其中一名董事梁某的妻子又在坤诚公司任副董事长,有部分董事对此投资事宜表示异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

A.梁某不应参加董事会表决
B.吴某可代梁某在董事会上表决
C.若参加董事会人数不足,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D.星煌公司不能投资于坤诚公司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上市公司董事会表决规则。 《公司法》第12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因此,梁某因与表决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对于该项决议没有表决权,A选项正确;既然梁某没有表决权,吴某代梁某在董事会上表决就不存在权利基础,B选项错误;参加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C选项正确;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即可,并非绝对不能投资于坤诚公司,D选项错误。

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答案:A,D
解析:
。甲乙这种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共谋共同正犯,即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之间仅有共同共谋行为,没有共同实行行为的共犯。甲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的行为巳经超出了犯意表示的阶段,属于共同的犯罪预备行为。我国刑法处罚预备犯,因此甲乙巳经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都是共同犯罪的一部分,隶属于共同犯罪这个整体。既然甲乙的犯罪行为是一个整体,那么就不存在甲的犯罪行为处于预备形态,乙的犯罪 行为处于既遂形态的可能,而且甲虽然因为腹泻没能前往犯罪地点,但其并未阻止乙的犯罪行为,因此二人共同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均须为杀人既遂的犯罪结果负责,均应承担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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