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真题(2020-08-31)
发布时间:2020-08-31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历年真题,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看看吧!
1.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答案】C
【考点】物权变动
【解析】
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此时,仅有约定并不引起物权的变动,甲、乙并未取得房屋共同所有权。故A项错误。
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此时,因丙仍未办理过户登记,所以甲、乙仍然没有取得房屋共同所有权。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这里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是指直接确认物权归属的判决文书。而这里的要求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裁判是要求丙履行已经达成的协议。故B项错误。
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因丙仍然是房屋所有权人,其死亡,由唯一继承人丁继承其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并且无须登记过户。故C项正确。
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丁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无须登记,但处分房屋时,需要登记之后才能进行。故D项错误。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丁进行了登记之后再进行赠与,这里的赠与经过公正只是意味着该赠与不能任意撤销,并不意味着无须办理过户登记即可由受赠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2.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
C.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
D.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答案】D
【考点】债权让与
【解析】
A项考查担保物权的消灭。甲公司享有的债权质权目的在于确保其追偿权的实现,追偿权的前提是甲公司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若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保证责任就消灭,追偿权也将不存在,故担保追偿权的债券质权随之消灭。故A项错误。
B项考查债权让与。债权人让与需要通知债务人才对其发生效力。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力。故B项错误。
C项考查流质条款。《物权法》明确禁止流质条款,故该约定无效。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甲公司也不能取得该债券质权。故C项错误。
D项考查债权让与中债务人的抗辩权。《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债权质权人同样享有该抗辩权。故D项正确。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帮助哦!预祝你们在2020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B项,行为人杀人时突发精神病,陷入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继续实施杀人行为致人死亡。对此应如何处理,理论上有不同看法。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对之后的砍杀行为和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对此应按故意杀人未遂处理。但是,也有学说将这种情况视为不显著的因果偏移,或者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的法理,或者将前后行为一体化考虑,因而不阻却犯罪既遂。按照这种观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故B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对于爆炸罪,年满14周岁即可承担刑事责任,丙已经满15周岁,即使具体的出生月和日不能查清,也不影响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要求。故C项错误。
D项,行为时不满14周岁的,不承担刑事责任。此处的刑事责任判断点是“行为出现的时间”,而不是结果出现的时间。故D项错误。
A.岳某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因为岳某事先知道该 车的情况
B.岳某享有合同解除权,因为合同标的物存在严 重缺陷
C.岳某享有合同撤销权,因为姚某未尽告知义 务,构成民事欺诈
D.岳某享有合同撤销权,因为本案存在重大误解
A.犯葬嫌疑人甲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微伤
B.犯罪嫌疑人乙涉嫌逃税罪,案件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C.犯罪嫌疑人丙又聋又哑,涉嫌盗窃罪,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D.犯葬嫌疑人乙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查实,没有犯罪事实发生
考点:不起诉的决定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 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A选项轻微伤,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因此,A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1 条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 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B正确。C选项中属于酌定不起诉。故本题选ABD。
B.银监会可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
C.国家工商总局可吊销该公司的金融许可证
D.银监会可取消陈某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B、C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该公司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情况下,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所以B项正确,C项错误。
D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信托公司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而总经理陈某对此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据此取消陈某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所以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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