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4)

发布时间:2020-09-04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的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问题: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1.【答案】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本题考查牵连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177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陈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19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陈某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购物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且触犯数个罪名,但只从一重罪论处。陈某之前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是为了之后使用此信用卡所做的准备工作,行为与目的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对陈某择一重罪处罚即可,即定信用卡诈骗罪。

2.【答案】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解析】

本题考查故意杀人罪。陈某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此行为明显具有杀人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3.【答案】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

【解析】

本题考查死亡时财物的状态。对于死者身上的财物存在两种理论:第一种,死者对于身上的财物仍然存在占有关系,行为人夺走死者占有之物的构成盗窃罪;另一种,死者对于身上的财物不具有占有关系,行为人夺走的他人未占有之物的构成侵占罪。

4.【答案】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从一重罪论处。

【解析】

本题考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想象竞合犯、犯罪未遂。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向被害人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陈某以李某被绑架为名,要求赵某交“安全费”的行为触犯敲诈勒索罪,但赵某及时报案后陈某未得逞,因此为未遂。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李某已死亡,但陈某虚构绑架李某的事实向赵某索取财物,此行为触犯诈骗罪,但赵某及时报案后陈某未得逞,因此为未遂。陈某一个行为触犯上述两项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进行处罚。

5.【答案】事实五对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成立自首。因为走投无路而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解析】

本题考查自首。犯罪嫌疑人因走投无路而自动投案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又已知事实二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四为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陈某对上述罪行成立自首。

6.【答案】事实六不构成立功。因为根据《刑法》规定,陈某提供的犯罪线索虽属实,但是其以前查办犯罪活动中掌握的,故不构成立功。

【解析】

本题考查立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2款:“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据此规定,陈某不构成立功。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历年真题,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

A.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监事
B.监事的任期每届为5年
C.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D.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不得履行监事职务
E.董事不得兼任监事
答案:C,E
解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本题的正确答案应选CE。

甲带着自己饲养的藏獒在城市居民小区散步,乙和幼子丙在路上遇到甲,丙拿手中的香肠喂藏獒,结果被咬伤。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应该承担责任
B.乙没尽到监护责任。可以减免甲的责任
C.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责任
D.甲要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答案:A
解析:
本题涉及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侵权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0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明确规定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如藏獒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的是绝对无过错责任。不能认为小孩的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而要求减轻或免除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此处应排除过失相抵的适用,饲养人、管理人要承担的是绝对无过错责任。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

下列哪些案件依法不应公开审理?( )

A.张某强奸案
B.审判时15岁的金某故意杀人案
C.王某间谍案
D.当事人谢某提出申请,且有证据证明确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审判公开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共用题干
新月公司是一家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关于新月公司的定位以及经营管理的一些问题,公司内部的看法不太一致,因此,该公司特向律师进行咨询。请根据上述情况和下列各问中设定的条件回答问题:

新月公司的董事会的职权主要有:()
A: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
B: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
C: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答案:A,C,D
解析:
【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详解:《公司法》第64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B项和C项正确。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具有单一性和法定性,它的投资主体只能是一个,因此,D项错误。


【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详解:《公司法》第65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因此,A项正确。而董事会是没有公司章程的决定权的,因此B项错误。


【考点】董事会的职权。详解:《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考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详解:我国《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46条、第66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因此A、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68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49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因此C项正确。《公司法》第69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因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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