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6)

发布时间:2020-09-06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2010年1月,高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预售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定,公司为高某预留所选房号,双方于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认购书》还约定,认购人于签订认购书时缴纳“保证金”一万元,该款于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自动转为合同定金,如认购人接到公司通知后七日内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该款不予退还。同年2月,高某接到公司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通知,立即前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当场缴纳了首期购房款80万元。同年5月,高某接到公司通知:房屋预售合同解除。经了解,该套房屋已经被公司以更高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双方发生争议。

1.公司主张,双方在签订《预售商品房认购书》时,公司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该《认购书》无效,以此为基础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也应无效。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法律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商品房预售的必备条件之一

B.《预售商品房认购书》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以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为条件

C.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公司已具备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该合同有效

D.因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期变化的,房屋可另售他人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察商品房预售条件。

A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由此可知A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

B项:《预售商品房认购书》独立于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商品房认购书》规定的权利义务只是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以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为条件,B项正确。

C项:本案中,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公司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具备了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C项正确。

D项:《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由此可知,即使因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期变化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不得将房屋另售他人,D项错误。

2.公司还主张,公司在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该合同尚未报区政府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故不受法律保护。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该合同未经登记备案不受法律保护

B.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人的法定义务,但不是合同的生效条件,该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C.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未登记备案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D.商品房预售合同无需登记备案,当事人在房屋交付时办理产权登记即可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商品房预售合同。

A、B、D项考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由此可知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人的义务,且登记备案不是该合同的生效要件,该合同已生效应受法律保护。ACD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

3.经双方协商,高某同意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在款项支付问题上,双方发生分歧。高某要求返还80万元首期房款本息并双倍返还定金。公司主张只退还80万元首期房款和一万元“保证金”。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商品房预售合同无约束力,只能按公司的意见办理退款

B.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但《预售商品房认购书》无效,故应按公司的意见办理退款

C.《预售商品房认购书》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均有效,应该支持高某的主张

D.开发商违约,高某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违约责任。

本题中,《预售商品房认购书》与商品房预售合同是独立的有效合同,均具有约束力,因此AB项说法错误。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开发商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给高某造成的损失,高某有权请求开发商进行赔偿,CD项正确。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与抽象行政行为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生效
B:行政强制执行是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制度保障
C: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D:因废止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答案:A,C,D
解析:
【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及效力【详解】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存在。其成立的一般条件是:(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且具有行为能力;(2)在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3)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可见,送达是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条件,未经送达则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遑论其法律约束力。据此,C选项错误当选。具体行政行为成立后,如果不存在致使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因素,具体行政行为在理论上就可以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一般来说,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就可以立即生效。但是行政机关也可以安排某一行为发生后或者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发生效力,这即是所谓的附条件、附期限的具体行政行为。据此,A项当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般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所谓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种执行力的重要表现便是强制执行。据此,B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行政赔偿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继续保持其效力的必要,而由行政机关依法终止其效力的行为,是合法行为。据此,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条件中没有违法或者明显不适当的原因,故因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不应给予国家赔偿,应视情况给予补偿。据此D项错误当选。

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实行的是哪种归责原则?

A、过错原则
B、无过错原则
C、违法原则
D、违法原则为主,过错原则为辅
答案:C
解析:
(原答案为C,应无正确答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是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订的重要条款,取消了原法规定的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体系是:行政赔偿以违法为归责原则;刑事赔偿采取了违法归责和结果归责相结合的归责原则;司法赔偿采取了违法归责和过错归责相结合的原则。因此,《国家赔偿法》确立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违法归责,同时兼有结果归责、过错归责。

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月给付200元抚养费。离婚后不久,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为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林某多次要求周某支付未果。次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

A: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
B: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
C:不能,因为周某处分的是自己合法财产
D: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
答案:D
解析:
《民通意见》第130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本题周某不能因为孩子改姓林而拒绝支付抚养费。周某为了逃避抚养义务而将财产捐献给希望工程,林某可以请求撤销该赠与,只有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

下列关于中央对特)iij行政区行使权力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
A.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B.中央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中央军委
C.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D.中央人民政府依法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答案:B
解析:
。中央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所以B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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