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7)

发布时间:2020-09-07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时,被告人石某称因侦查人员刑讯不得已承认犯罪事实,并讲述受到刑讯的具体时间。检察机关为证明侦查讯问程序合法,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的录音录像,并提交了书面说明。关于该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B.视听资料

C.书证

D.物证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了8种证据。首先,视听资料与书证有共同点也有区别。共同点是两者都是以一定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区别在于,书证以书面文字形式记载的思想或者行为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只能是一种静态的方式。视听资料则是以音响、图像、数据来反映案件的内容,可以是静态也可以是动态的。其次,书证与物证的区别。书证以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本题中,检察机关播放的录音录像是以音响、图像等动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属于视听资料。综上所述,B项说法正确。

2.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

A.被告人丁某承认伤害被害人的供述

B.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

C.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

D.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抄本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理论证据的分类。

A项: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也称第一手材料。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构成证据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属于直接证据,而不是间接证据,A项说法不符合题目要求。

B项:证人王某的证言直接来源案件事实,属于原始证据。且该证言只能证明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不能单独、直接的证明被告人就是杀人凶手,属于间接证据。所以,王某的证言既是原始证据又是间接证据,B项说法符合题目要求。

C项: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该表述说明,证人李某的证言并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即不属于原始证据。提供的证言来自被害人向他的讲述,故属于传来证据,而不是原始证据,李某的证言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伤害被害人,属于间接证据,因此C项不符合题目要求。

D项:精神病鉴定的抄本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其原件才是原始证据,但抄本的结论可直接证明被告人的精神状态,属于直接证据,D项说法不符合题目要求。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 )。

A.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B. 劳动者单方解除
C. 协商解除
D. 法定解除
答案:C,D
解析:
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须于6月30日向乙预付定金20万元。6月30 日甲未支付定金,经乙催告甲仍未支付。对此,乙的哪些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A.请求解除买卖合同
B.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C.请求强制甲支付定金20万元
D.请求强制甲支付定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

答案:A,B,C,D
解析:
定金合同为从合同、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定金合同成立。定金未约定性质的,为违约定金。本题中,定金未约定性质,且未交付,故乙请求强制交付定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定金合同为从合同,其未履行对主合同而言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受影响,因此,乙请求解除合同和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不予支持。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有权依法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 这类议案至少应当经过下列哪些程序方可通过?
A.书面提出议案
B.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人大会议程
C.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赞成
D.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公布

答案:A,B,C
解析: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8、20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21、52条。

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

A.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
B.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
C.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
D.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立危险驾驶罪:(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有前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醉驾导致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照交通肇事罪论处,所以A项应该按照交通肇事罪论处。B项是吸毒驾驶,虽然危害性相当于酒驾,但是基于刑法的明确性规定,不在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构成范围内,不成立此罪。C项中行为人并未醉酒后驾驶,血液中并没有酒精,只是由于荔枝在口腔中的化学反应制造了醉驾的假象,没有使人担心的危险驾驶情况,所以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构成。交警的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只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初始线索,最终证据是血液检验。《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规定,即供公众通行的公用停车场也属于“道路”。所以D项中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大型商场的停车场行驶的,也满足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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