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11)

发布时间:2020-09-1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张某有200万元资金,打算在烟台投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左右的餐饮企业。

1.关于如何设立与管理企业,张某可以选择的企业类型有?

A.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

B.单独出资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

C.与韩国商人共同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D.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AB(原答案为ABD)

【解析】

A项考查合伙企业的设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张某设立时缺少的100万可以让他人出资,A项正确。

B项考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也没有实缴出资的限制,缺少的100万可之后缴足,B项正确。

C项考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条规定:“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据此规定,中国合作者只能是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能是个人,C项错误。

D项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新修订的《公司法》已删除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张某想成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左右的企业,可以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类型,D项正确。

2.关于如何设立与管理企业,如张某拟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注册资本不能低于50万元

B.可以再参股其他有限公司

C.只能由张某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D.可以再投资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A项:新修订的《公司法》已删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额限制,据此,A项错误。

BD项:《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D错误。《公司法》中没有对一人有限公司参股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限制,故B正确。

C项:《公司法》第57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据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章程确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故此项错误。

3.关于如何设立与管理企业,如张某拟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该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含有“公司”字样

B.如张某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投资人的身份

C.如该企业解散,必须由法院指定的清算人进行清算

D.该企业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案】AB(原答案为B)

【解析】本题考查个人独资企业。

A项内容存在争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第2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A项正确。

B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B项正确。

C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C项错误。

D项:《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D项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共用题干

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点燃打火机看油量。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测,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危险物品肇事罪
B:失火罪
C:放火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B
解析:
甲显然不构成抢劫罪。甲的行为属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这是因为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口和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的行为,都是将毒药投入特定的私人处所,一般不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从甲的主观故意看,甲意图毒死的人也是相当确定的,其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概括故意。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也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这种行为法律有特别规定,就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甲将有毒的麻雀卖给饭馆,当然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为卖给饭店的麻雀是用来食用的,都算是食品。因此,正确的答案是D项。
依据《刑法》第128、264条的规定,甲最初怀有普通盗窃的故意而实施盗窃行为,并不知道包内有枪,所以只构成盗窃罪。此后,当他发现枪时,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而是将手枪私自藏于家中,已经具备了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所以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
本题真正疑难的是到底定三个过失犯罪中的哪一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首先可以被排除的,因为本案没有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危险物品肇事罪和失火罪的区别在于失火罪是一种普通的犯罪,是由于业务过失以外的普通过失造成的。危险物品肇事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中,由于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而发生的。此时,行为人的过失是业务过失,行为人没有尽到业务上应有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作为危险物品管理者的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具有过失的是甲。甲所具有的过失是普通过失,因此本案应该认定为失火罪。
根据《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项,A项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第3条第(1)项,B项构成滥用职权罪。根据第4条,C项构成盗窃罪的共犯。D项,先伪造后提供,应当择一重处。
黄某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以构成犯罪,排除B项。由于黄某不是传染病防治人员这种特定主体,不能成立C项之罪。黄某的行为属于国有公司人员失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罪。D项与A项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而D项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一种特殊失职行为,偏重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属特别法,应当以此定罪。

在刘某杀人一案中,办理该案的侦查员小李是被害人的表哥,而另一位侦查员小王后因工作调动,进入检察院,成为该案的审查起诉人员。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如下:审判长甲,为刘某辩护人的表哥:审判员乙,曾担任过本案的勘验人;审判员丙,是刘某的岳父。本案一审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院长考虑到原合议庭对该案案情熟悉,决定仍由甲承担本案的重审工作。

关于侦查员小李的回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查看材料

A.小李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故其应当回避
B.小李不是被害人的同胞哥哥,故其回避理由不成寺
C.决定小李是否回避的主体为该公安机关负责人
D.决定小李是否回避的主体为同级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回避的理由、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侦查人员等如果本身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应当回避。至于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范围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本案中的小李不是被害人的同胞哥哥,但结合《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小李与被害人的这种表兄弟关系,可能会影响其公正处理案件,所以小李应当回避。注意:关于小李回避的理由,A、B项的说法均不正确,故不选。还需要注意《回避规定》第1条对“审判人员的近亲属”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审判人员都应当回避。,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案件,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符合法律规定的多个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的,列为共同申请人
B.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应当记载,凡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将其所知道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C.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除外
D.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答案:B
解析:
考查申请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案件的规定。根据《民诉解释》第346条、第348条与第349条的规定。可知选项ACD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47条的规定,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应当记载下列内容:(1)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向受理法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否则,被申请人将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2)凡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将其所知道情况向受理法院报告。因此,B项知情人报告的机关错误。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按照第二审程序提起抗诉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

A.二者的抗诉对象均是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
B.二者均可以由各级检察院提起
C.二者均受法定期限限制行使
D.二者均由抗诉的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的区别。(1)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对象不同。二审抗诉主要针对的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2)二者抗诉的权限不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二审抗诉。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同级的最高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外,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只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可见,基层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二审抗诉,无权提出再审抗诉;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再审抗诉,无权提出二审抗诉。(3)二者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接受二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而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4)抗诉的期限不同。二审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再审抗诉的期间没有限制。(5)抗诉的效力不同。二审抗诉将阻止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而再审抗诉并不导致原判决、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期间停止执行。据此,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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