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9)

发布时间:2020-09-09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某城市商业银行在合并多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设立,其资产质量差,经营队伍弱,长期以来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存贷款比例等指标均不能达到监管标准。某日,该银行行长卷款潜逃。事发后,大量存款户和票据持有人前来提款。该银行现有资金不能应付这些提款请求,又不能由同行获得拆借资金。根据相关法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该银行即将发生信用危机

B.该银行可以由中国银监会实行接管

C.该银行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托管

D.该银行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实施机构重组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商业银行的接管。

A项:根据题干描述,该商业银行已经发生了信用危机,而不是即将发生,此项错误。

BCD项:《商业银行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因此CD项错误,B项正确。

2.某城市商业银行在合并多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设立,其资产质量差,经营队伍弱,长期以来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存贷款比例等指标均不能达到监管标准。在作出对该银行的行政处置决定后,负责处置的机构对该银行的人员采取了以下措施,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对该行全体人员发出通知,要求各自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B.该行副行长邱某、薛某持有出境旅行证件却拒不交出。对此,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C.该行董事范某欲抛售其持有的一批股票。对此,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让股票

D.该行会计师佘某欲将自己的一处房屋转让给他人。对此,通知房产管理部门停止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监督管理措施。

A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0条第1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此项正确。

BCD项:第40条第2款:“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D项错误,BC项正确。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了,希望对你们有一定的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共用题干
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现围绕合伙份额转让、酒吧管理等事项,回答第92—94题。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林某被聘任为酒吧经营管理人,在其受聘期间自主决定采取的下列管理措施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为改变经营结构扩大影响力,将经营范围扩展至法国红酒代理销售业务
B:为改变资金流量不足情况,以酒吧不动产为抵押,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
C:为营造气氛,以酒吧名义与某音乐师签约,约定音乐师每晚在酒吧表演2小时
D:为整顿员工工作纪律,开除2名经常被顾客投诉的员工,招聘3名新员工
答案:C,D
解析:
【考点】声明退伙【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故选项A、B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而本题中的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故不适用该规定。选项C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6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D。
【考点】合伙事务的议决程序;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0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选项B不属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只需要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即可,故是正确答案。选项A和D属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故是错误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2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合作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本题中,赵某提议将其一批咖啡机卖给酒吧,这属于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交易,因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故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C错误。综上,本题应选B。
【考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5条的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将经营范围扩展至法国红酒代理销售业务以及以酒吧不动产抵押贷款的行为属于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林某无权自主决定。选项AB错误,选项CD正确。【陷阱】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虽然合伙企业法没有对这种授权做出明确规定,但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合伙事务执行的一般规定,尤其是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不属于其授权范围。

经常居所在广州的西班牙公民贝克,在服务器位于西班牙的某网络论坛上发帖诽谤经常居所在新加坡的中国公民王某。现王某将贝克诉至广州某法院,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侵权人是西班牙公民,应适用西班牙法

B.被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在新加坡,应适用新加坡法

C.被侵权人是中国公民,应适用中国法

D.论坛服务器在西班牙,应适用西班牙法
答案:B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考虑情节)?( )

A.甲长期用高倍望远镜偷窥邻居的日常生活
B.乙将单位数据库中病人的姓名、血型、DNA等资料,卖给某生物制药公司
C.丙将捡到的几本通讯簿在网上卖给他人,通讯簿被他人用于电信诈骗犯罪
D.丁将收藏的多封50年代的信封(上有收件人姓名、单位或住址等信息)高价转让他人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ABC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窃取或以购买等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所以偷窥邻居生活的,是对邻居生活隐私的侵犯,却不是对刑法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故A项不当选;BC项都是对他人个人信息的非法提供、出售,成立本罪。故BC项当选。 D项,高价转让也属于出售,但是信封上的内容已经是50年代的内容,距今60余年,由于社会变迁,根据信封上的姓名和地址很难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的当今信息。即使能够识别出特定自然人的身份或者活动情况,也是写在信封上被权利人公开的内容,并不是刑法保护的对象。故D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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