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历年真题(2020-09-17)

发布时间:2020-09-1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定居甲国的华侨王某与李某在甲国结婚,后王某在甲国起诉与李某离婚时被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王某转而在我国法院诉请离婚。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有关此案的管辖与适用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原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B.因两人定居国外且在国外结婚,我国法院不应受理

C.李某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D.如中国法院管辖,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应适用甲国法律

【答案】ACD

【考点】涉外婚姻的离婚适用

【解析】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4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AC正确,B错误。根据《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婚姻缔结地为甲国,D正确。

2.秦某出生于美国,具有美国国籍,现年10岁。秦某的父亲是华裔美国人,母亲是中国人。3年前,秦某的父母在美国离异后,秦某的母亲携秦某回国定居,秦某的母亲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常住户口登记,也为秦某办理了在中国长期居留的证件。后秦某的父亲委托中国律师在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取得对其子的监护权。

在该案中,如果秦某只是临时居留在中国,我国人民法院对秦某的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

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中国法律

C.美国法律

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

【答案】B或C

【考点】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因此,本题中应适用从中国和美国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但从题中无法判断适用哪一国法律更加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因此AB都有可能。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附加刑,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在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即使甲身无分文,也要并处没收财产
B.乙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如果乙被假释,则从假释期满之日起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C.丙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可以全部没收丙与妻子共同拥有的合法住房
D.对于同一个犯罪,如果情节非常严重,可以同时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

答案:A
解析:
【 解析】A。A:法律明文规定必须判处没收财产的,无论被告人有无财产,都应依法判处没收财产。B:被假释的,从假释之日开始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C:不能没收其亲属的合法财产。D:对于同一个犯罪,只能在罚金和没收财产中选处一样。如果法律规定只能判处罚金或者只能没收财产的,当然只能依法判处。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管辖问题的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

A: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B:按级别管辖权限,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C:协议管辖可以变更级别管辖
D: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辖恒定的原则不予审查,直接裁定驳回被告的请求
答案:B,C,D
解析:
【考点】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由此可知,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A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2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注意区分的是,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审理其认为应由其审理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没有此项权利,高级人民法院只是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B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C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关于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由此可知,因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使受诉法院不具有级别管辖条件的,被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接受异议的法院应当审查。所以,D选项错误。

最惠国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和义务,是多边贸易制度的基石。下列有关说法中不正确的有哪几项?()
A.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修改,必须经3/4成员同意才有效
B.在货物贸易领域,世界贸易组织的每一成员都能自动享有其他成员给予其他任何国家的最惠国待遇,但仅限于相同情形、相同事项
C.在服务贸易领域,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服务产品和货物产品 ‘
D.在知识产权领域,最惠国待遇的规定适用于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締结的多边协定中有关获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

答案:A,C,D
解析:
。首先,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修改必须经全体成员同意才有效,因此A不正确;其次,虽然最惠国待遇原则具有普遍性、相互性、自动性和同一性的特点,但享有最惠国待遇仅限于相同情形、相同事项,因此B是正确的;最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与GATT的规则基本一致,但服务贸易中的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服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而不是适用于货物产品,因此C不正确;根据TRIPs的规定,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不适用于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締结的多边协定中有关获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因此D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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