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际私法》历年真题(2020-09-18)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际私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中国某法院审理一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向作为被告的外国某公司进行送达。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该案件的涉外送达,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应首先按照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

B.不得对被告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C.可通过中国驻被告所在国使领馆向被告进行送达

D.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送达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根据《海牙送达公约》规定,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有必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才适用本公约。因此如果该外国公司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的,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而不必根据《海牙送达公约》向国外送达。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六)项规定,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三)项规定,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据此可知,使领馆送达必须针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七)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2.当事人欲将某外国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根据中国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该判决应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B.该判决应是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C.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的请求须由该外国法院向中国法院提出,不能由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出

D.如该判决违反中国的公共利益,中国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选项A、B说法正确,选项C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据此可知,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可以由当事人直接申请。

选项D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A:甲冬日深夜抢劫王某财物,为压制王某的反抗将其刺成重伤并取财后离去。三小时后,王某被冻死
B:乙抢劫妇女高某财物,路人曾某上前制止,乙用自制火药枪将曾某打死
C:丙和贺某共同抢劫严某财物,严某边呼救边激烈反抗。丙拔刀刺向严某,严某躲闪,丙将同伙贺某刺死
D:丁盗窃邱某家财物准备驾车离开时被邱某发现,邱某站在车前阻止丁离开,丁开车将邱某撞死后逃跑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抢劫致人死亡的认定【详解】首先,对于“抢劫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应当和可能预见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为限,对于没有预见可能性而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加重结果的,不能将加重结果的罪责归于行为人,只能将其作为一种量刑情节加以考虑。例如抢劫后被害人因财产损失而自杀、被害人因行为人的威吓、殴打导致疾病发作或失足掉下悬崖、被害人因抢劫受轻伤后因医护人员的疏忽而死亡等等。其次,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抢劫致人死亡”包括过失与故意致人死亡。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抢劫致人死亡”既包括暴力等行为过失致人死亡,也包括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但是如果是抢劫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人他人的,则不属于“致人死亡”的范畴,而应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再次,刑法虽然对抢劫致人死亡中的“人”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指出必须是“他人”,换言之,此处的“人”并不限于财产的所有人、占有人或者保管人,可以是第三人,甚至是同案犯。最后,犯盗窃罪,为逃避抓捕使用暴力的,构成转化型抢劫罪。A、B、C、D选项的情形都属于为制服反抗而故意杀人,A选项,尽管甲的暴力行为仅造成王某重伤,但是甲明知冬日深夜天气寒冷,可以预料到王某被冻死的结果,其对于王某的死亡抱有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王某被冻死和甲实施的暴力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A项正确。B选项,抢劫过程中致第三人死亡同样属于抢劫致人死亡,B项正确。C项属于致同案犯死亡的情形,同样属于抢劫致人死亡,C项正确。D项属于转化型抢劫罪,且其暴力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属于抢劫致人死亡,D项正确。

中国某航空公司从甲国公司融资租赁一架飞机。双方合同约定适用甲国法律,由乙国银行提供贷款,由住所位于丙国的丙国公司担保。合同以英文作成,但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对法律适用均没有约定。履行中发生争议,诉诸中国法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飞机融资租赁合同应适用甲国法律
B、飞机融资租赁合同应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律
C、贷款合同应认为当事人默示选择适用英国法
D、保证合同应适用中国某航空公司的住所地法
答案:A
解析: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是有层次的,首先是意思自治,即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才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原则。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A选项正确,因为本题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明示意思自治选择了甲国法律。B项错误,在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时,在确定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适用时,适用承租人的住所地法律,而本题当事人已选择了,这条规定就不适用了。C项也不正确,本题的货款合同以英文写成,但并不能因此推定贷款合同的当事人选择了英国法,因为依同法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应当是明示的。D选项也不正确,依同法第5条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保证合同应适用保证人的住所地法,在本题中应是丙国法律,D选项是被保证人中国某航空公司的住所地法律,是错误的。

可能构成战时自伤罪的情况是:
A.预备役人员张某.在战时为逃避征召,自伤身体
B.战士李某为尽早脱离战场-,在敌人火力猛烈 向我方阵地射击时,故意将手臂伸于掩体之外,被敌 人子弹击中,无法继续作战
C.战士王某战时奉命守卫仓库,站岗时因困倦 睡着,导致仓库失窃,为了掩盖过错,他用匕首自伤身体,谎称遭到抢劫
D。战士陈某为了立功当英雄,战时自伤身体,谎 称在与偷袭的敌人交火时受伤

答案:B
解析:
。根据《刑法》第434条,为了逃避军事义务而在 战时自伤的,才构成本罪。选项CD都不是为了逃避军事 义务,不可能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45P条,预备役人 员只有在执行军事任务时才可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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