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11)

发布时间:2020-09-1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法院对于诉讼中有关情况的处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甲起诉其子乙请求给付赡养费。开庭审理前,法院依法对甲、乙进行了传唤,但开庭时乙未到庭,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法院裁定延期审理

B.甲、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甲在前往法院的路上,胃病发作住院治疗。法院决定延期审理

C.甲诉乙离婚案件,在案件审理中甲死亡。法院裁定按甲撤诉处理

D.原告在诉讼中因车祸成为植物人,在原告法定代理人没有确定的期间,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答案】BD

【解析】

A项考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A项错误。

B项考查延期审理。第146条第(一)项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B项正确。

C项考查诉讼终结。《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三)项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C项错误。

D项考查诉讼中止。《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二)项规定:“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中止。”D项正确。

2.关于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民事审判程序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

B.法院对案件裁定进行再审时,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C.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

D.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

【答案】BCD

【解析】

A项:审判程序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执行程序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此项正确。

B项:《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应当中止执行,B项错误。

CD项:经过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并非一定会经过执行程序,而执行程序也并非绝对依赖于审判程序,也可以单独展开,因此CD项均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于某为甲省乙市丙县的民营企业家,是该省、 市、县三级人大代表。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丙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应将于某逮捕,于是便向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对此,如果在人大闭会期间,人民检察院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
A.应当报请县人大常务委员会许可
B.应当层报甲省人民检察院报请省人大常委会许可
C.应委托乙市人民检察院报请省人大常委会许可
D.应当分别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和层报至市、省人民检察院报请市、省人大常委会许可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人大代表的逮捕程序。《高检规则》第9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报请许可。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因此,D项正确。

下列有关审判制度的说法,哪一或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三权分立的国家,行政、司法、立法互相独立、互相制约
B.审判中心主义强调,在整个刑事程序中审判程序是中心,侦査、起诉、预审等程序中审判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罪责的认定仅具有程序内的意义,对外不产生有罪的法律效果
C.在我国,国家审判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D.审判制度是国家有关法院、检察院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制度

答案:A,B,C
解析:
。审判制度,即法院制度,是指国家有关法院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制度。故D项的说法错误。

根据《公司法》,以下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甲公司的副经理王某同时是乙公司的董事长,乙公司与甲公司经营同类业务
B:丙公司的财务主管陈某为丁公司与丙公司提供了一宗货物买卖的谈判机会,丁公司支付给陈某一笔居间费用,陈某收为己有
C:戊公司董事郑某在召开董事会时得知己公司将更新通讯设备,戊公司拟与己公司进行谈判,郑某的女儿在庚公司任董事长,郑某将该信息通知其女,庚公司遂提前与己公司谈判并获得签约机会
D:辛公司欲购买一批办公设备,董事石某经营一家办公家具商场,石某经股东会同意与辛公司订立了办公设备供应合同
答案:A,B,C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148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A选项中的副经理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C选项中的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所以AC选项均应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所以B选项中财务主管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D选项中董事石某虽然与本公司订立了合同,但是经过股东会的同意,所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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