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知识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20-09-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的知识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起来看看吧!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界定与特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亦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公司的全部股份为一个股东享有的公司。一人公司具有如下特征:

1.股东为一人。一人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只有一人。其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注意】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后者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组织机构的简化。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对一人公司的规制

为防止股东借一人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进行了限制性规定:

1.再投资的限制。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股东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2.身份公示。公司登记中应载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3.股东决定采取书面形式。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决定须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备查。

4.强制审计的财务会计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类似规定。

5.人格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人格否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即出现财产混同现象,即可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注意】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适用证据责任倒置原则。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典真题】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此向公司管理层提供了

一份法律意见书,涉及到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请问:关于子公司的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子公司不设董事会,可任命一名执行董事

B.子公司可自己单独出资再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

C.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D.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甲公司的经营范围

【答案】AB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被害人张某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向公安机关控告,但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下列说法正 确的是:
A.张某无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B.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的,经检察委员会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C.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立案
D.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答案: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故A选项不当选。《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査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2)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3)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4)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故B选项错误。《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 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 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故C选项“建议”说法错误,应为通知。《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15日以内决定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故D选项正确。

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4年)

A.甲1998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0年,甲因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甲构成累犯
B.乙因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因假冒专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000元。对乙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万元。此时,即使乙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也不可对乙适用缓刑
C.丙因无钱在网吧玩游戏而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禁止丙在12个月内进入网吧。若在考验期限内,丙仍常进网吧,情节严重,则应对丙撤销缓刑
D.丁系特殊领域专家,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丁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1年后,因国家科研需要,经最高法院核准,可假释丁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刑罚的具体运用、刑法的时间效力。 A项,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之前,前后罪必须全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才能成立特别累犯。甲的间谍罪和参加恐怖组织罪都发生在2011年以前,适用原有刑法条文,不能成立特别累犯。后罪发生在前罪刑满释放5年之后,也不成立一般累犯。故A项错误。
B项,《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据此可知,乙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低于3年有期徒刑,并且题干中并未提示其属于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此,如果乙符合缓刑的条件,则可对其适用缓刑。故B项错误。
C项,《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所以丙违反禁止令的规定,常进入网吧,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故C项正确。
D项,《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丁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1年后,即使其刑罚未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但因国家科研需要,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假释,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故D项正确。

关于缓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及杀人、伤害的暴力性犯罪分子,不得宣告缓刑
B: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犯新罪,数罪并罚之后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都可以缓刑
C:某学生17周岁,读高二。因为在本校强制猥亵女同学而被判缓刑。法院不可以禁止该学生去上学
D:怀孕的妇女犯罪之后只要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都应当适用缓刑
答案:C
解析:
【考点】缓刑。详解:此题考查缓刑的适用情况。选项A:法律仅禁止对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适用缓刑。对于其他人,法律并未禁止。故,选项A错误。选项B: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的,不适用缓刑。因为适用缓刑的条件是不再有犯罪的危险,而犯新罪表明犯罪分子仍然具有犯罪的危险,因此不适用缓刑。故选项B错误。选项C:法院判处的禁止令不能影响犯罪分子正常的工作、学习,故选项C正确。选项D:审判时(不是犯罪时)怀孕的妇女,而且是符合缓刑条件的,才“应当适用”缓刑。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具有再犯罪危险的,就不适用缓刑。故,选项D错误。

甲乙双方拟定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l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
解析:
A项,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原本正确,但因为保证人事实上对于变更后的借款合同不承担保证责任,无所谓保证期间问题,故A项错误。尤其是,A项存在歧义,容易使人误以为丙在借款合同2年期限届满后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是1年,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的。《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本题中,甲乙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而未经保证人的同意,因此,保证期间还是原来的期间,即1年,保证人仍在原来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该1年的保证期间从借款合同原定的借款期限1年届满时开始计算,到借款合同变更后的借款期间2年届满时为止,保证人事实上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B项正确,当选。《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方式,自然是连带保证责任。问题是,丙既然不承担保证责任,就谈不上连带还是按份的问题了,故C项错误。《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题中,乙预先扣除利息1万元,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10万元计算本金和利息。丙如果承担保证责任,自然是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问题在于本题中丙最终不承担保证责任,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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