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判决的承认与执行(3)

发布时间:2020-09-2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法》的知识点: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一起来看看吧!

二、内地与澳门之间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内地与澳门之间关于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依据是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澳门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安排》)。

(一)适用范围

《内地与澳门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安排》第一条规定,“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本安排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本安排不适用于行政案件。”

《内地与澳门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安排》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支付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裁判、判决、确认和解的裁定、法官的决定或者批示。”

可见,可适用《内地与澳门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安排》的判决包括民事判决和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但不包括行政判决。此外,内地与澳门之前可得到认可的判决不仅包括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也包括没有给付内容或不需要执行的判决。

(二)管辖法院

《内地与澳门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安排》第四条规定,“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

《内地与澳门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安排》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待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判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

【总结】内地与澳门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管辖法院,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初级法院执行;只能向内地一个中级法院申请,可向一地法院申请执行另一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三)提交的文件

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中文制作或附上中文译本)、生效判决书副本或证明书、传唤属依法作出的证明(判决书已证明的除外)、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依法得到代理的证明(判决书已证明的除外)、判决已送达并生效的证明、法人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明书、判决作出地法院发出的执行情况证明。

《内地与澳门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安排》第八条规定,申请书应当用中文制作。所附司法文书及其相关文件未用中文制作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其中法院判决书未用中文制作的,应当提供由法院出具的中文译本。

(四)程序法律适用

《内地与澳门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安排》第二十条规定,“对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除本安排有规定的以外,适用被请求方的法律规定。”

(五)费用

《内地与澳门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安排》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依据本安排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应当根据被请求方法律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申请人在生效判决作出地获准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在被请求方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时,应当享有同等待遇。”

(六)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

《内地与澳门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安排》第十一条规定,被请求方法院经审查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1.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判决所确认的事项属被请求方法院专属管辖;

2.在被请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诉讼,该诉讼先于待认可判决的诉讼提起,且被请求方法院具有管辖权;

3.被请求方法院已认可或者执行被请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就相同诉讼作出的判决或仲裁裁决;

4.根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规定,败诉的当事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5.根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审被裁定中止执行;

6.在内地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公共秩序。

【总结】内地与澳门不予认可与执行的判决的情形:

①专属管辖;

②存在在先平行诉讼或在先判决;

③被申请人程序权利未得到保障;

④判决未生效;

⑤违反公共秩序。

(七)对不予认可与执行的救济途径

《内地与澳门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安排》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认可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复议,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起上诉;对执行中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被请求方法律的规定,向上级法院寻求救济。”

【经典真题】

李某在内地某法院取得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王某的主要财产在澳门,在内地也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有权同时向内地与澳门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

C.如澳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它不能仅执行该判决中的部分请求

D.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

答案:B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院判决张山偿付林海房租及利息,张山未履行判决。经律师调查发现,张山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林海遂向该房屋所在地乙法院申请执行。乙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执行过程中,张山前妻宁虹向乙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两人离婚后该房屋已由丙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目前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请回答题。 (2015年卷三)

如乙法院裁定支持宁虹的请求,林海不服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有关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查看材料

A.林海是原告,张山是被告,宁虹是第三人
B.林海和张山是共同原告,宁虹是被告
C.林海是原告,张山和宁虹是共同被告
D.林海是原告,宁虹是被告,张山视其态度而定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民诉解释》第308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入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可见,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林海起诉时,应当以案外人宁虹为被告,被执行人张山如果反对林海的主张则为共同被告,如果不反对则可以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此,只有D选项当选。

下列民事法律事实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

A.乙中途遇到晕倒的陌生人,为其垫付医药费
B.丙因债务纠纷将戊打伤
C.甲将购物卡八折卖给同事
D.丁在海边游玩时捡拾贝壳
答案:C
解析:
知识点: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是指无需表示内心意思即依法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如作品创作行为、拾得遗失物、先占、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选项A为无因管理,选项B为侵权行为,选项D为先占,均属于事实行为。所以选项A、B、D错误。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旨在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相应民法效果的表意行为。如订立合同、立遗嘱。甲将购物卡卖给同事的行为就属于合同行为,所以选项C正确。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不能采取下列哪项措施?( )
A.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B.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C.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D.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或者基金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予以冻结

答案:D
解析:
考点: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措施
讲解:《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14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A、B、C三项分别对应上述条文中的第2项、第3项、第5项,D项表述错误,不符合上述条文第6项的规定,故D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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