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看过来:法律职业考试如何掌握基础知识?

发布时间:2020-07-27


法律职业考试如何掌握基础知识?谈及法律职业考试备考,多数人都知道要“抓重点”。的确,出于应试思维的考虑,为了高效地备考,最终达到考试过关的目的,抓住考试重点自然无可厚非。但很多人往往却因此忽视了基础知识的掌握。其实,对于司法考试备考而言,基础知识才应该是真正的侧重点。所以,下面跟着51题库考试学习网来看看司法考试的基础知识应该如何掌握:

其实单从考试办法来看,司法考试的基本思想是,要通过一种考试使获得司法从业资格的人具备从业的基本素质。这种素质既包括法学基本理论上的素质,也包括法律实务方面的素质。

为此,司法考试的主旨和基本思想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考基础理论,二是考应用型的知识。现在司法考试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一般都要求必须达到本科以上。其次,司法考试在难度上也在逐渐提高。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是一种全国性的,公开、公正、公平的考试,它进一步严把了司法从业人员的入口关,提高了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

无论什么考试均有共同特点,都是对考生基础知识掌握情况的一种检验。所以,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是最重要的。基础知识掌握好,怎么考都不怕。考试出题的时候,也同样是把一个知识点贯穿到一个选择题或案例当中去,用一种隐蔽的方法表现出来,迷惑考生去产生一种判断上的错误,从而考查考生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

如果考生掌握的很好,无论怎样隐蔽,考生都可以将知识点找出来,判断出来,并能够将知识点应用于具体案情。如果考生掌握的不好,那么就可能判断不出来,或者知道概念却无法将其运用到具体案例中去。

对于学习方法,首先是要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在掌握的基础上融会贯通。理解是基础,如果对于一个知识点你理解不正确,或者根本不理解,那么也就谈不上掌握。掌握不仅是单纯的记忆,还要融会贯通。

司法考试,它有应试的特点,所以考生还应当做一些题,做题时要注意自己错在哪里,为什么错,从而在做题的过程中来检验自己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当然,历年真题是最佳的练习材料。

无论是考试备考还是靠前冲刺,基础知识都是一定要掌握的。司法考试也一样,需要考试拿高分基础知识一定要记好。51题库考试学习网希望大家运用这些方法技巧把司法考试的基础知识都可以拿下!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沈某申请一许可,行政机关审查后认定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行政机关应作出书面决定
B.对此决定,行政机关应予公开
C.行政机关作出此决定后,当事人无须再办理相应的许可证
D.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此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A,B,D
解析:
考查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行政许可诉讼。AB正确,其符合《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1款、第40条规定。C与《行政许可法》第39条不符,是错误的。D符合《行政许可规定》第1条规定,是正确的。

甲从乙银行贷款200万元,双方于8月1日签订贷款合同,丙以保证人身份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因担心丙的资信状况,乙银行又要求甲提供担保,为此双方于8月3日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物为甲的一辆轿车,但甲未将轿车交付给乙银行。甲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银行主张担保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银行只能主张保证债权,因为甲未将该轿车交付给乙银行,质权未设立
B.乙银行只能主张质权,因为丙与乙银行未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债权不成立
C.乙银行应先主张保证债权,因为保证债权先于质权成立
D.乙银行应先主张质权,因为质押担保是债务人甲自己提供的
答案:A
解析: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也成立。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根据规定,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题中轿车没有交付,因此质权没有设立。因此选项CD的说法错误,选项A的说法正确。

监督权的主要内容是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下列关于监督权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A.公民在行使监督权时,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B.我国宪法、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了对公民监督权行使的保护
C.检举人通常是直接受到不法侵害的人,控告人不一定与事件有直接关系
D.我国公民可以通过新闻报刊、来信来访、座谈讨论会等多种形式和途径行使批评、建议权
答案:A,B,D
解析:
考查我国公民的监督权:C选项错误,控告人通常是直接受到不法侵害的人,检举人不一定与事件有直接关系。

甲、乙两村分别位于某市两县境内,因土地权属纠纷向市政府申请解决,市政府裁决争议土地属于甲村所有。乙村不服,向省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确认争议的土地属于乙村所有。甲村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A: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B: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C:市政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答案:B
解析:
根据2014年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故复议机关是被告。根据2014年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被告为复议机关省政府,故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案涉及土地所有权,属于不动产,根据2014年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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