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司法考试《宪法学》基础知识:债务承担

发布时间:2021-02-25


考友们,随着时间流逝,我们渐渐地迎来了2021年司法考试,相信大家都在制定自己的备考计划,那小伙伴们知道考试相关的知识点吗?为了让大家更好了解相关专业的考试知识点,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点:债务承担。下面就随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来看看吧!

一、免责的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含义与特点

免责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的全部移转,是指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该债务承担协议为不要式行为,口头或书面形式均无不可。在债务移转以后,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等也随同主债务而移转于第三人。原债务人脱离原来的债务关系,新的债务人取代其地位,原债务人不再履行债务。

债务承担为处分行为、无因行为。债务承担通常有其原因,但此种原因并非债务承担协议的组成部分,该原因纵然自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也不影响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承担人也不得以原债务人未为履行承担债务的原因事由对抗债权人。

2.免责债务承担的方式

(1)债权人、债务人与承担人三方签订协议

(2)债权人与承担人之间的协议

该协议一旦成立便生效,承担人将取代原债务人,原债务人将免除其债务。如果该协议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则第三人不负清偿债务的义务,而仍由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权人与承担人之间的协议属于“利益第三人的合同”,意味着原债权人同意第三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也可以因此免除债务,对原债务人并无不利,故无须原债务人同意,但须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果原债务人表示反对,即抛弃其因此取得的利益的,该协议无效。

(3)债务人与承担人之间的协议

构成要件:①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该债务具有可移转性,性质上或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可移转的债务不得作为债务承担的标的,但经债权人同意的除外;法律规定不得移转的债务不得作为债务承担的标的,但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②须经债权人同意。明示或默示均可(此要件非常重要!),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移转行为无效,原债务人仍负有向债权人履行的义务,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的履行,并有权追究债务人迟延履行或不履行的责任。此外,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3.免责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

(1)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只能向承担人主张债务或追究承担人的债务不履行责任。

(2)债务人基于债的关系取得的对债权人的抗辩权移转于承担人,但专属于原当事人的解除权、撤销权等,只能由原债务人行使,承担人不得行使。

(3)承担人得以自身对债权人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主张抵销。

(4)债务承担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好了,今日的分享就到此结束了,感谢大家的支持与关注,小伙伴们,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大家咨询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情况下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A:张某是某路公交车司机王某的朋友,某日张某乘坐王某驾驶的公交车,经王某同意,没有购买车票。行驶途中王某由于走神,差点撞上行人,王某急刹车时,张某摔倒,导致骨折
B:陈某乘坐公交车时由于车上人较多,陈某站在车门附近,车门两旁贴了禁止将手放在车门附近以免挤伤的警示标识。陈某为了站稳,将手放在车门上,到站停车时,陈某忘了将手拿开,车门将陈某的手挤伤
C:杨某乘坐某公交车时,由于车上人太多,杨某体弱,突然晕倒,摔倒时刮伤了脸部和手部
D:某市实施“尊师重教”活动,规定凡是教师持教师证可以免费乘坐公交车。周老师乘坐某公交车时,由于司机酒后驾车,公交车与一辆轿车相撞,周老师摔倒,被慌张下车的乘客踩伤
答案:A,D
解析:
《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A选项中王某是公交车的司机,王某的行为应由承运人公交公司承担,王某同意张某乘车,即是公交公司同意张某搭乘,因此承运人应对张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B选项中公交车上已经明示不得将手放在车门附近,陈某将手放在车门上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因此承运人不应对陈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C选项中杨某的损伤是由于自身健康原因造成,因此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D选项中周老师按照规定免票乘坐公交车,承运人对周老师的损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共用题干

张某、李某两农民的耕地相邻,由于两块耕地之间的界碑损坏,难以分清各自耕地范围,因而产生纠纷,于是,张某、李某向镇土地管理部门寻求救济。因镇土地管理部门内处理该纠纷的工作人员王某与张某比较熟,因而在划分两家的地界时,有偏袒张某的行为。李某如果对镇土地管理部门的行为不服,其正确的做法是:
A:必须先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只有对复议决定还不服时,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该复议决定为终局性裁决,不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A
解析:
本题关键在于认定镇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理行为的性质。在本案中,王某的处理行为属于镇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A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程序前置的规定,因此是正确的;BCD均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是错误的。
复议前置型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纳税争议案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A项正确。注意,《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第55条(原第53条)规定可以选择复议或者诉讼,而非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本题中,D项容易入选,但考生须注意勿漏选A项。
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包括维持、履行、变更、撤销、确认和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五种。其中,变更决定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况:(1)适用了不应当适用的依据,或没有适用应当适用的依据;(2)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3)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因此,A项应选。撤销决定适用于下列情况:(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适用依据有错误,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未适用应当适用的法规,未适用应当适用的法规条款;违反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适用了已被废止的法规等;(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撤销决定可以全部撤销,也可以部分撤销;可以简单撤销,也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BC项应选。确认决定指复议机关经过审查有关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或事实行为,宣布该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或事实行为,无法适用撤销决定的,只能用确认决定认定其违法。因此,D项也符合题干的要求。

甲在家里用菜刀要杀死妻子,在将妻子打倒后,准备举刀砍时,他们的两个孩子(一个6岁,一个10岁)走进来。两个孩子死死抱住甲的腿,哭喊着乞求不要杀妈妈。甲看到孩子那可怜的样子,感到实在无法在孩子面前杀死妻子,便放下刀无奈地走了。甲的行为构成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既遂
D.对象不能犯
答案:B
解析:
A项错误,B项正确。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未完成形态。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看,甲当时能够继续犯罪,属于能够继续犯罪而放弃犯罪,是中止,而非未遂。 C项错误。本案中,由于甲的故意杀人行为没有发生妻子死亡的结果。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既遂。 D项错误。对象不能犯是指因为不存在犯罪对象,导致不可能构成犯罪。本案中,甲的故意杀人行为针对的是其妻子,也即存在犯罪对象,可能构成犯罪。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对象不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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