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司法考试《宪法学》基础知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

发布时间:2021-07-07


近两年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火热,参加的考生也是一年比一年多,很多第一次报名的同学对于考试的一些相关知识点还不太了解,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些宪法学的基础知识,一起了解一下!

一、公约概述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80年在维也纳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于1988年正式生效。中国于1986年批准加入了该公约。《公约》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二部分是关于合同订立的内容,第三部分是货物的销售,包括卖方义务、买方义务、违约的补救及风险转移的内容,第四部分为最后条款,是关于公约的批准、生效、保留和退出的内容。

二、适用公约的合同

《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此条包括下列内容:

(1)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因素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

(2)依国际私法规则的扩大原则,依(a)项的规定,本来公约只适用于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情况,双方均不位于缔约国或只有一方位于缔约国的,均不适用公约。而依(b)项的规定,即使双方或一方的营业地不在缔约国,但只要依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缔约国的法律,则适用公约。

三、不适用公约的合同

1.《公约》第2条规定以下合同不适用于该公约:

①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

②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

③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2.《公约》第3条还排除了对提供货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合同的适用,依公约的规定,下列两种合同排除适用:

①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

②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

上述这两项不适用反映了公约只适用于货物的国际销售,而不适用于劳务或服务合同,但是,如果上述合同中提供的劳务或服务没有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的,则仍被公约视为是买卖合同,另外,如合同是由买卖和劳务两部分组成的,则公约只适用于买卖合同部分。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同学们可以参考一下。目前正是备考法律职业资格的关键时期,望广大考生积极备考,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与乙公司签约后,乙公司对甲进行了专项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合同未到期,甲向乙公司提交了辞呈,并于第二天到丙公司上班。乙公司因为甲擅自离岗,造成重大损失。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自主择业
B.乙公司与甲约定服务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C.乙公司可以要求甲赔偿违约金
D.乙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C,D
解析:
B、C、D
考点:劳动合同的解除、违约金
讲解:《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甲不能在递交辞呈的第二天就离职到其他单位上班,即甲的自主择业是受时间限制的,A选项说法错误。第22条前两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可见,乙公司可以与甲约定服务期,且有权要求甲赔偿违约金,BC选项正确。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

以下说法中哪些属于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形:

A.侵入渔民生活居住的渔船进行抢劫的
B.通过手机打车软件叫来专车,在专车上进行抢劫的
C.持仿真枪进行抢劫的
D.抢劫使用中的运钞车的
答案:A,D
解析:
抢劫罪是考察的重点,其中的加重情节也是经常考核的知识点。入户抢劫的“户”的理解:一般是指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的渔船;公共交通工具的理解: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因此小型出租车不属于该范畴;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仿真枪不能视为持枪抢劫当中的“枪”。

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

A.某看守所警察甲利用值班之机,徇私情故意放跑因受贿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刘某
B.某法院法官乙在行政案件审判中故意曲解法律,偏袒原告,作出违背事实与法律的判决,情节严重
C.警察丙在对陈某的抢夺行为进行侦查过程中,因接受陈某家属的吃请而隐匿陈某犯罪的证据
D.警察丁为使其仇人王某受刑事追究。捏造王某犯罪的事实,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致使王某被无辜羁押100天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徇私枉法罪的具体适用。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据此,对有确凿事实证明其实施犯罪的人,采取隐匿证据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的行为是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之一。故选C。选项A中甲的行为不是发生在刑事诉讼和刑事审判中,不构成徇私枉法罪而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选项B中法官乙的行为不是发生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构成的是行政枉法裁判罪。选项D中丁的行为不是基于其司法工作人员身份所为的行为,其构成的是诬告陷害罪。

下列关于证人的说法,说法正确的是:( )
A.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B.路途遥远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C.不出庭证人,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出庭作证
D.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及误工损失,由申请该证人出庭的当事人承担

答案:C
解析:
考点:证人制度
讲解:《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将证人的条件由“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改为“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因此A项错误。第73条第2项规定,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出庭作证。可见,仅仅是路途遥远不构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必要条件,还必须满足交通不便。B项的说法错误,C项的说法正确。第74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而非由申请该证人出庭的当事人承担,D项的说法错误。答案选C。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