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知识点:法律关系(二)

发布时间:2020-09-1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的有关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四、法律关系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笼统地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法律规范的制定、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得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因此,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这些利益,从表现形态上可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有形利益和无形利益,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等。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就是按利益的不同存在形态,将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作了一个划分。

1.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可由法律关系主体支配、在其生产、生活中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是同时具备物理意义和法律意义的物。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法律认可。

第二,为人力可控。不能被人认识及控制的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具有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第四,能独立存在。

在我国,以下几种物不能进入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客体:

(1)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

2)除集体、私人所有的文物之外的文物;

3)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

4)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2.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物质载体。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输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提取等现象大量出现,对人体组织如血液、皮肤、器官、精子的买卖契约行为的法律定性和法律规制成为当代法律的热点问题。在一定的范围和条件下,人身也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须注意的是:

第一,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与有偿的经济法律活动,不得转让或买卖。贩卖或拐卖人口、买卖婚姻,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应受法律的制裁。

第二,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例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属违法行为或至少是法律所不提倡的行为。

第三,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例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人身(体)部分(如血液、器官、皮肤等)的法律性质,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它属于人身,还是属于法律上的“物”,不能一概而论,应从三方面分析:当人身之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即属人身本身;当人身之部分自然地从身体中分离,已成为与身体相脱离的外界之物时,亦可视为法律上之“物”;当该部分已植入他人身体时,即为他人人身之组成部分。

3.精神产品。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品(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它代表的利益是以物为载体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是将人的精神活动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尽管精神产品往往具有物质形式,但其真正的价值并不是有形的物质载体,而是其中蕴含的知识及信息。因此,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形)物”,我国法学界常称这“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4.行为结果。某些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结果,即义务人完成一定的行为,产生了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这种结果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外化于一定的物体,产生相应的物化产品;另一种是义务人的行为履行完后产生权利人期望的结果。如欣赏演出或观看电影,或报培训班学习某种技能等。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法律关系往往并不只具有一个客体,应该将某法律关系分解为若干单向法律关系再逐一确定它们的客体,主要法律关系的客体决定次要客体,次要客体补充说明主要客体。

五、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现实生活中,具体的法律关系并不是静止的,往往处于产生、变更、消灭的动态的过程之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首先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其次是法律事实的出现。法律规范为某种法律关系的形成提供了前提,但法律关系实际形成、变更和消灭还必须具备直接的条件,这就是法律事实。它是法律规范与具体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2.法律行为。与法律事实相对应,法律行为指的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如依法登记结婚导致婚姻关系的成立。

法律事实问题在现实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两种复杂的现象:

(1)同一个法律事实(事件或者行为)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称为“事实构成”。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识点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企业向某市国土资源厅申请采矿许可。某市国土资源厅向该企业收取费用的依据必须是:()

A:法律
B:法律、行政法规
C:法律、法规
D: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答案:B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行政许可收费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故B项应选。

关于聚众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都属于共同犯罪
B:都不属于共同犯罪
C:部分属于共同犯罪
D:与共同犯罪属不同概念,两者没有关系
答案:C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详解:聚众性犯罪不完全属于共同犯罪,只有既处罚首要分子,也处罚其他积极参加者或者一般参加者的聚众性犯罪才属于共同犯罪。

个体经营户王小小从事理发服务业,使用“一剪没”作为未注册商标长期使用,享有较高声誉。王小小通过签订书面合同许可其同一城区的表妹张薇薇使用“一剪没”商标从事理发业务。后张薇薇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一剪没”商标使用于理发业务并获得注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B: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C:王小小有权自“一剪没”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D:王小小有权自“一剪没”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答案:C
解析:
(原答案为C,此题应无答案)【考点】商标权【详解】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即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本题中双方在合同书中签字,并不一定意味着该合同必然生效,还要看是否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A选项错误。根据《商标法》第43条第3款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只有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才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本题是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需备案。故B选项错误。《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的“一剪没”被王小小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的声誉,因此王小小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故C、D项错误。注意,根据修订前的《商标法》第41条,在本题此种情形下,王小小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C项当选。但2013年《商标法》修订后将“撤销”改为“宣告无效”。因此,根据修订后的《商标法》,本题无答案。

关于生效裁判申诉的审查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赵某强奸案的申诉,由上级法院转交下级法院审査处理,不立申诉卷
B.二审法院将不服本院裁判的刘某抢劫案的申 诉交一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审查后直接作出处理
C.李某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的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处理,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审査。交原审人民法院审查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査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审定
D.髙某受贿案的申诉,经两级法院处理后不服又申诉,法院不再受理

答案:C
解析:
。《刑诉解释》第299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 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 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所 以,A项说法错误。
《刑诉解释》第30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査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所以,B项说法错误。
《刑诉解释》第301条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申诉案件,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査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定。所以C项说法正确。
《刑诉解释》第303条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所以,D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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