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模拟试题(2020-10-21)
发布时间:2020-10-2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下列哪些情形下,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A.发现了新的无罪证据,合议庭作出的判决被改判的
B.合议庭认为审前供述虽非自愿,但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因此予以采纳,该供述后来被上级法院排除后而改判的
C.辩护方提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线索和证据材料,合议庭不予调查,作出有罪判决而被改判无罪的
D.合议庭对某一事实的认定以生效的民事判决为依据,后来该民事判决被撤销,导致刑事判决发回重审的
【考点】合议庭职责
【答案】ABD
【解析】如果自身没有过错,而是由于外在的事实认定依据或法律法规依据发生了变化,或者是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合议庭成员则不承担责任。《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三)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四)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五)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六)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A、B、D三项符合题意,当选。C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故本题选ABD。
2.甲、乙、丙、丁四人涉嫌多次结伙盗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甲突然死亡。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甲和乙共同盗窃1次,数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乙和丙共同盗窃1次,数额刚达刑事立案标准;甲、丙、丁三人共同盗窃1次,数额巨大,但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乙对其参与的2起盗窃有自首情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甲可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B.对乙可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C.对丙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D.对丁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考点】不起诉的种类
【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本题中,因甲在移送审查起诉后死亡,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不起诉适用情形中的第(五)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乙虽然参与两次盗窃,但一次不构成犯罪,一次数额刚达到立案标准且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据裁量权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而不能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丙的盗窃行为中虽然有一次经两次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但另一次盗窃事实查证属实,不应当对其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丁参与的唯一一起盗窃行为经两次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应当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D项说法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因某甲掌握商业秘密,约定未经A企业的同意,甲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C.甲在2年内不能到与用人单位经营同类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
D.甲在1年内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同类的产品
B.乙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应由国务院决定
C.丙镇与邻近的一个镇合并,须报两镇所属的市级政府审批
D.丁市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丁市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
A.甲、乙、丙三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
B.甲、乙二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
C.甲、丙二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
D.甲单独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乙、丙不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
B.经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乡级人大代表的要求
C.罢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通过
D.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必须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该法第52条第1款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据此,C项“三分之二以上”的表述错误。
该法第56条第4款规定:“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据此,D项“必须多于”的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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