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模拟试题(2020-10-21)

发布时间:2020-10-2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第1~3题:

1.关于本案审查起诉的程序,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对黄某、吴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B.在讯问黄某、吴某和询问赵某时,应当分别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C.应当分别听取黄某、吴某的辩护人的意见

D.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听取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2.关于对黄某的考验期,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A.从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计算

B.不计入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

C.可根据黄某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在法定范围内适当缩短或延长

D.如黄某违反规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而提起公诉,已经过的考验期可折抵刑期

3.关于本案的办理,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A.在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必须达成刑事和解

B.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可要求他们向赵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C.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检察院可将黄某移交有关机构监督考察

D.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均应将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予以封存

【参考答案】

1.【考点】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附条件不起诉

【答案】B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刑事诉讼法倡导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开展社会背景调查,但并未作出强制性的规定。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黄某和赵某均未满18周岁,应当分别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B项说法正确,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无论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未成年人,审查起诉时都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C项说法正确,当选。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本题中被告人黄某、被害人赵某均为未成年人,在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听取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D项说法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BCD。

2.【考点】附条件不起诉

【答案】B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可知考验期应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之日起计算而不是宣告之日起计算。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确定考验期。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的期限,B项表述正确,当选。考验期的长短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根据未成年人在考验期内的表现在法定期限内适当缩短或延长,C项表述正确,当选。

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不同于审前羁押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未限制人身自由,不能折抵刑期。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C。

3.【考点】附条件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

【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上述条文规定了酌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并未涉及刑事和解。事实上,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确实可以作为作出酌定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一个考量因素,但并不是必备条件。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高检规则》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4)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对黄某的附条件不起诉,可以要求黄某向被害人赵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高检规则》第四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高检规则》第四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也可以要求吴某向被害人赵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B项说法正确,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对黄某的监督考察应由检察院负责,不能移交其他机构负责。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犯罪记录封存针对的是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即必须是经法定程序确认有罪的人,而本题中检察院无论是对黄某的附条件不起诉,还是对吴某的不起诉决定,都是不起诉行为,黄某和吴某均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确认有罪,不适用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正在公园陪伴幼子的秦医生因为在网上公开发表了质疑红毛药酒的文章,突然被便衣警察带走,在附近的邻居王阿姨主动代为照看秦医生的孩子,王阿姨行为中有和秦医生订立民事合同的意思
B.一次甲听到路人乙、丙在聊天,乙对丙说,这iPhone手机真结实,能把核桃砸开,甲信以为真,回家用自己的手机砸核桃,导致手机损坏,甲与乙、丙之间产生侵权关系
C.甲与龙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由于该律师事务所不具有法人资格,故此合同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D.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答案:D
解析:
A项中王阿姨的行为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不构成民事合同关系,但是如果在事后照顾过程中,因为过错造成孩子的伤害,则会构成侵权法律关系,不当选。B项中甲造成的损害与乙、丙的聊天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甲应该有自己的判断,不当选。C项中的律师事务所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律所作为非法人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非法人组织是《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的一类主体,故可以与甲成立委托合同关系,不当选。D项中甲乙之间的约定,从形式上看虽然有限制双方自由的嫌疑,但是,这种限制根据我国的文化传统及社会主流道德,非但不违反公序良俗,反而还有利于公序良俗原则所追求价值的实现,故为有效,甲违反约定,应当按照原来的约定依约赔偿,正确,当选。

在某一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一方因无法获得作为档案材料存放在某单位的证据,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庭审中对该证据的质证,应当如何进行?()

A:应当由原、被告双方进行质证
B:应当由被告与法院进行质证
C:应当由被告与保管该证据的某单位进行质证
D: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说明,无需质证
答案:A
解析:
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仍然属于当事人的证据,和一般证据没有本质区别,仍然需要由当事人,即原被告之间进行质证,答案选A。

某县开展扶贫资金专项调查,对申请财政贴息贷款的企业进行核查。审计中发现某企业申请了数百万元贴息贷款,但其生产规模并不需要这么多,遂要求当地农业银行、扶贫办和该企业提供贷款记录。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只有审计署才能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B.只有经银监机构同意,该县审计局才能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C.该县审计局经上一级审计局副职领导批准,有权查询当地扶贫办在银行的账户
D.申请财政贴息的该企业并非国有企业,故该县审计局无权对其进行审计调查
答案:C
解析:
A项:《审计法》第18条规定,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因此,对“当地农业银行”的审计并非由审计署实施。A错误。 B项:《审计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这一规定中,并未规定银监机构的前置“同意”程序。B错误。
C项:《审计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这里的“负责人”并未限定为正职,C正确。
D项:《审计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这里需要注意,审计调查的对象和审计对象并不相同,虽然申请财政贴息的该企业不是行政审计的对象,但其有“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法定义务,D错误。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