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模拟试题(2020-10-25)

发布时间:2020-10-2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1999年11月,甲(17周岁)因邻里纠纷,将邻居杀害后逃往外地。2004年7月,甲诈骗他人5 000元现金。2014年8月,甲因扒窃3 00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讯问阶段,甲主动供述了杀人、诈骗罪行。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所犯三罪均在追诉期限内

B.对甲所犯的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分别定罪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

C.甲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成立自首,故对盗窃罪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甲审判时已满18周岁,虽可适用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表现,不应判处死刑

【考点】追诉时效;自首;死刑

【答案】ABCD

【解析】甲共犯有故意杀人罪、诈骗罪、盗窃罪3个罪。甲的故意杀人罪适用最长的追诉时效,即20年。故从1999年甲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后,甲的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期限到2019年结束。在2004年,甲又犯诈骗罪。由于甲是在前罪的追诉期限内又犯后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因此甲的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期限到2024年结束。2014年8月,甲犯盗窃罪时,其故意杀人罪仍在追诉期限内,因此甲的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期限再一次中断,从犯后罪盗窃罪之日起再次重新计算,即到2034年才结束。

诈骗他人5 000元现金,属于“数额较大”,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故甲诈骗罪的追诉期限到2009年便结束了。此时到2014年,诈骗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故不能再追究甲诈骗罪的刑事责任。综上,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A、B两项错误,当选。

自首的法律效果,仅及于自首之罪。甲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的是杀人、诈骗罪行,应当对这两个罪成立准自首,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诈骗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得再追诉。盗窃罪并非甲如实供述的罪行,故不能对盗窃罪成立自首,自然也不能对盗窃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项错误,当选。

甲杀人时不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故即使甲审判时已满18周岁,也不能适用死刑。D项错误,当选。

故本题选ABC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许某与妻子林某协议离婚,约定8岁的儿子小虎由许某抚养,林某可随时行使对儿子的探望权,许某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两年间林某从未探望过儿子,小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林某每月探视自己不少于4天。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依情理林某应探望儿子,故从法理上看,法院可判决强制其行使探望权

B.从理论上讲,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均具有其界限

C.林某的探望权是林某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

D.许某的协助义务同时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答案:B,D
解析:
选项 A 错误。《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54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可知,林某探望儿子是法定权利,其不行使探望权时,法院不能判决强制执行。选项 B 正确。权利都是有界限的,没有一项权利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而义务的履行也不是绝对的,也是有界限的。所以说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都是有界限的。选项 C 错误。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所以林某的探望权并不是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选项 D 正确。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称为积极义务。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称为消极义务。由此可知,许某的协助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依票据法原理,票据具有无因性、设权性、流通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征。关于票据特征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

A.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
B.任何类型的票据都必须能够进行转让
C.票据的效力不受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行为的影响
D.票据行为的方式若存在瑕疵,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的特征。 A项: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票据。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A项正确。
B项:票据是流通证券,具有流通性。票据上的权利,经背书或单纯交付即可让与他人。一般来说,无记名票据,可依单纯交付而转让;记名票据,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B项正确。
C项:票据是无因证券,具有无因性。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不受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影响,C项正确。
D项:票据是要式证券,具有文义性。票据法严格地规定了票据的制作格式和记载事项。在票据上所为的一切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影响票据效力,D项错误。

下面关于《明大诰》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明大诰》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布天下的法典
B、《明大诰》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C、《明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
D、《明大诰》首创了折杖法
答案:C
解析:
《明大诰》是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到洪武二十年间编修的,A项所指的是《大明律》。B项,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的是《大明律》。D项中,折杖法始于宋代,《宋史·刑法志》说:“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故答案选C项。

甲、乙、丙三人决定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协 商约定甲提供资金,但不从事管理,企业事务由乙、丙 负责,甲不承担企业的债务,但是按出资比例分配收 益,则该约定的效力:( )
A.无效,合伙企业不得成立,因其违法法律的强 制性规定
B.部分无效,乙、丙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 甲不得成为合伙人
C.部分无效,甲、乙、丙三人都是合伙人,应当由 三人共同承担企业的亏损
D.有效,因合伙企业协议出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答案:C
解析:
。《民通意见》第46条的规定,公民按照协 议提供资金或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 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 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从 《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本 题中约定甲提供资金,但不从事管理,企业亊务由乙、 丙负责的部分有效,但是约定甲不承担企业债务的部 分无效。故C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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