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贪污贿赂罪(1)

发布时间:2020-09-20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贪污贿赂罪,一起来看看吧!

一、单位受贿罪

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利用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直接间接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1.特点:官员的“身边人”利用对官员的影响力“斡旋受贿”,或者离职官员及其“身边人”利用离职官员的影响力“斡旋收财”。“斡旋收财”即俗称的“说情收财”。

2.行为类型:

1)关系密切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2)关系密切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4)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3.与受贿罪的差异

1)无论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

”。

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必须“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均在离职后。

4.未出台该规定前,该行为是如何处理的。——无罪

5.该罪所针对的情形是:与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构成共同犯罪,则直接适用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的规定即可。

三、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四、介绍贿赂罪

(一)定义

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司法认定

1.介绍贿赂罪与斡旋受贿的区分:

1)是否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关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具体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1月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3第167号〉(以下简称“《纪要》”)提出了一个指导性的意见,即:“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2)自己是否得了财物。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仅仅利用亲情、友情关系,出面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介绍、联系,使行贿得以实现,从而使收受贿赂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属于介绍贿赂的行为。、

2.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共犯的区分:很难划定。一般而言,行为人居间介绍,贿赂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的,可认为是介绍贿赂。如果是行为人代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可认为是行贿罪的共犯。因为这种场合,行为人转交贿赂成为行贿的必要环节,参与完成了行贿行为。

3.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共犯的区分:在行为人从请托人或受贿人那里收受了财物的场合,形成与受贿共犯区别的难点。一般而言,行为人因居间介绍,从行贿人那里受到酬谢的,可认为是介绍贿赂的违法所得,仅仅成立介绍贿赂罪。受贿人收受财物后,给予介绍贿赂人财物的,一般也可认为是介绍贿赂的违法所得,仅成立介绍贿赂罪。如果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且与受贿人共同占有财物的,应成立受贿罪共犯。

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

1.“拒不说明”,包括两种:(1)不说;(2)说了,但为虚假的。

2.与贪污罪、受贿罪:能认定为贪污、受贿的,定贪污罪、受贿罪,其他没认定的,还是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六、私分国有资产罪

(一)定义

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看是否巧立名目,如加班费,是否合理,如加班一天得一万。

2.此罪与彼罪:与贪污罪的区分:与贪污罪共同犯罪的区别:区分的要点在于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与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特点是以单位的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财产,通常表现为由单位的负责人或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案或分发标准将国有财产私发给本单位职工,而且基本上人人有份。

本罪的认定通常是:

(1)单位适格;

2)由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领导或者主要负责人决策的;

3)有一定的分配方案和分配标准;

4)单位(或部门)基本上人人有份;

5)不说完全平均分配,但多或少往往是根据职务高低或工作业绩的好坏来分的。

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形,即单位少数领导在研究决定分配方案时,将其中一部分国有资产以众所周知的分配方案,以职务高低或者工作业绩为标准,私分给单位成员(包括领导自己),而另一部分则以不为外界知道的方案由几个作出决策的领导进行私分。对于这种案件,应根据私分的对象不同,分别以私分

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论处,数罪并罚。

3.处罚方式:单罚制(只罚人不罚单位)。

七、单位行贿罪

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大学生郑某、杨某、郭某、孙某毕业后决定自主创业,成立一家合伙企业,郑某以劳务出资,杨某以知识产权出资,郭某现金出资5万元,孙某以实物出资5万元,四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郑某、杨某、郭某、孙某之间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B:郑某以劳务出资,应委托法定评估机构根据其工作的时间和能力评估确定
C:杨某以知识产权出资,其出资份额不得超过合伙企业注册资本的20%
D:孙某以实物出资,其作价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答案:A
解析:
选项A符合《合伙企业法》第18条第(2)、(8)项的规定。B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3款的规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D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合伙人以非货币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至于C选项,《合伙企业法》没有要求“知识产权出资,其出资份额不得超过合伙企业注册资本的20%”,故C选项也不正确。

甲与乙口头约定将一处店面租给乙,租期4年,租金每月5000元。合同履行1年后,乙向甲提出能否转租给丙,甲表示同意。乙遂与丙达成租期2年、月租金6000元的口头协议。丙后来对店面装修,擅自拆除了店面里的承重墙,甲得知后欲收回房屋。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甲、乙间的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
B:乙将房屋转租后,甲有权按每月6000元向乙收取租金
C:甲有权要求乙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D:甲有权要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C
解析: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具有诺成、双务、有偿、期限性、转让财产使用权、不动产租赁的物权化、要式性(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等特征。关于租赁合同的形式,《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故A项当选;该法第225条规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不应选B项;该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故C项当选;该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故不应选D项。

下列哪些行为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行政机关对某企业进行的警告
B.某乡政府建议本乡农民使用某种化肥的行为
C.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的行为
D.某劳动局扣发某人抚恤金的行为

答案:A,D
解析:
。选项A是行政处罚中的申诫罚,B项是不可诉的行政指导行为,C项是不可诉的行政仲裁行为,D项是可诉的抚恤金发放案件,所以应选AD项。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