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犯罪预备
发布时间:2020-09-2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犯罪预备,一起来看看吧!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刑法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预备是指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二)特征
1.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
犯罪预备行为的主观特征,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因此,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可能存在犯罪预备形态。
2.客观上已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
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萌发犯意以后,已经开始实施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制造条件”指为犯罪实行具有直接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犯罪预备行为:其一,为实行犯罪进行事先调查;其二,事先清除实行犯罪的障碍;其三,前往犯罪现场或诱骗被害人赴犯罪地点;其四,跟踪或者守侯被害人;其五,勾引他人参加犯罪;其六,商议或拟定实施犯罪的计划,等。
如果行为对将来实行犯罪不具有制造直接便利的性质,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例:甲萌生了杀人的犯罪意图后,写遗嘱、把孩子托付和他人、准备后事,这对将来杀人犯罪的实行没有直接的作用,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例:甲埋伏在路边准备抢劫,还没有遇到被抢劫者就被警察抓了。
二、认定
(一)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
犯意表示是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流露出来。犯意表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一定的行为,但这一行为仅仅是其犯罪意图的流露,还不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因此,它与犯罪预备具有本质的区别:犯意表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也不具有对社会的现实危害性,因此刑法没有规定处罚犯意表示。犯意表示只是一种错误,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加以解决。而犯罪预备是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制造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规定预备犯应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
犯罪的实行行为主要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不难区分,但有少数情况,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存在一定难度。例如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中的尾随行为、守候行为或寻找被害人的行为等。对于这些行为,我们认为,其性质基本上还是为了进一步实行犯罪制造条件,不能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应视为犯罪预备行为。
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
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
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
《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出资是我国《公司法》强制规定的股东的法定义务,本题公司股东会决议免除甲的出资义务,在内容上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无效,故A项正确。
该小区业主田某将其位于一楼的住宅用于开办茶馆,蒋某认为此举不妥,交涉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田某停止开办。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B.如蒋某能证明因田某开办茶馆而影响其房屋价值,法院应支持其请求
C.如蒋某能证明因田某开办茶馆而影响其生活质量,法院应支持其请求
D.如田某能证明其开办茶馆得到多数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法院应驳回蒋某的请求
A.丙、丁的保证都是连带责任保证
B.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C.若丙、丁事后约定分别担保5万元和15万元,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
D.若丙代乙清偿了全部债务,应首先向乙追偿,若乙不能偿还再要求丁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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