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犯罪预备

发布时间:2020-09-2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犯罪预备,一起来看看吧!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刑法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预备是指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二)特征

1.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

犯罪预备行为的主观特征,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因此,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可能存在犯罪预备形态。

2.客观上已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

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萌发犯意以后,已经开始实施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制造条件”指为犯罪实行具有直接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犯罪预备行为:其一,为实行犯罪进行事先调查;其二,事先清除实行犯罪的障碍;其三,前往犯罪现场或诱骗被害人赴犯罪地点;其四,跟踪或者守侯被害人;其五,勾引他人参加犯罪;其六,商议或拟定实施犯罪的计划,等。

如果行为对将来实行犯罪不具有制造直接便利的性质,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例:甲萌生了杀人的犯罪意图后,写遗嘱、把孩子托付和他人、准备后事,这对将来杀人犯罪的实行没有直接的作用,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例:甲埋伏在路边准备抢劫,还没有遇到被抢劫者就被警察抓了。

二、认定

(一)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

犯意表示是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流露出来。犯意表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一定的行为,但这一行为仅仅是其犯罪意图的流露,还不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因此,它与犯罪预备具有本质的区别:犯意表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也不具有对社会的现实危害性,因此刑法没有规定处罚犯意表示。犯意表示只是一种错误,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加以解决。而犯罪预备是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制造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规定预备犯应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

犯罪的实行行为主要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不难区分,但有少数情况,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存在一定难度。例如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中的尾随行为、守候行为或寻找被害人的行为等。对于这些行为,我们认为,其性质基本上还是为了进一步实行犯罪制造条件,不能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应视为犯罪预备行为。

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

A.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
B.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
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
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及股东出资制度。 《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出资是我国《公司法》强制规定的股东的法定义务,本题公司股东会决议免除甲的出资义务,在内容上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无效,故A项正确。

蒋某是C市某住宅小区6栋3单元502号房业主,入住后面临下列法律问题,请根据相关事实予以解答。
该小区业主田某将其位于一楼的住宅用于开办茶馆,蒋某认为此举不妥,交涉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田某停止开办。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如蒋某是同一栋住宅楼的业主,法院应支持其请求

B.如蒋某能证明因田某开办茶馆而影响其房屋价值,法院应支持其请求

C.如蒋某能证明因田某开办茶馆而影响其生活质量,法院应支持其请求

D.如田某能证明其开办茶馆得到多数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法院应驳回蒋某的请求
答案:A,B,C
解析: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选项 A 正确。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据此可知,如果蒋某是同一栋住宅楼的业主,可以没有经自己同意为由要求田某停止开办茶馆。选项 B、 C 正确。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据此可知,如果蒋某能够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影响,可以没有经自己同意为由要求田某停止开办茶馆。选项 D 错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甲对乙享有20万元债权,丙、丁作为保证人,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则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丁的保证都是连带责任保证
B.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C.若丙、丁事后约定分别担保5万元和15万元,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
D.若丙代乙清偿了全部债务,应首先向乙追偿,若乙不能偿还再要求丁分担责任

答案:A,D
解析:
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 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19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 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I.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 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0条规定,连f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 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 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 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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