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知识点:犯罪未遂

发布时间:2020-09-2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犯罪未遂,一起来看看吧!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二)特征

1.前提条件——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形态条件——犯罪未得逞。

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同犯罪既遂相区分的主要标志。犯罪是否得逞,应以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为标准。犯罪未得逞可概括为以下三种情况:

1)结果犯应以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犯罪未得逞并不是说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结果,而只是说没有造成法律所规定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结果。

2)危险犯应以是否造成了法定的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

3)行为犯应以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

3.主观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这一特征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标志。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该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从质上来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从量上来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

司法实践中,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概括起来大体有一下几种:

A.被害人的发现、逃避、反抗等;

B.第三者的出现、制止、抓获,政法机关的行动等;

C.自然力的破坏;

D.物质障碍;

E.时间、地点、场合对完成犯罪的不利影响,等。

2)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包括因能力、力量、身体状况、常识、技巧等缺乏或不佳,而无法完成犯罪,或者由于犯罪分子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使犯罪未能得逞。但迷信犯不包含在内。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

1.以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与否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1)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将他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还未将他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因而未发生犯罪分子预期的犯罪结果。

2.以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1)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有实际可能实现犯罪,达到犯罪既遂,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2)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因事实认识错误,其行为不能完成犯罪,不能达到既遂。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工具不能犯的未遂,即犯罪分子使用了按客观性质不能产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犯罪结果的工具,以至犯罪未得逞。二是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即犯罪分子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当时并不存在,或者因具有某种属性而不能达到犯罪既遂。

“能犯”与“不能犯”区分的实质是对法益是否具有侵害的可能性。

关于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分,国外分绝对的不能说•相对的不能说:将稻草人当成真人射杀,为绝对不能;朝真人仍炸弹,却是哑弹,为相对不能。绝对不能为不能犯,不成立犯罪,相对不能为犯罪未遂。我国通说将不能犯作为犯罪未遂对待。但愚昧犯与迷信犯因为犯了常识性错误,尽管所预定实施的与实际实施的行为一致,也不可能侵犯法益,因此,不认为是犯罪,不纳入刑法评价范围。而不能犯由于 预定实施的与实际实施的行为不一致才没有侵犯法益,如果一致,则可能造成实害,因此可罚。

三、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演出公司聘请某著名歌唱家乙举行专场演唱会,乙演唱了以著名作家丙的新发表作品改编为歌词的歌曲,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应取得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B:应由甲演出公司取得丙的同意,并应由甲演出公司支付给丙报酬
C:因该作品已发表无须取得丙的同意,但应由乙支付给丙报酬
D:因该作品已发表无须取得丙的同意,但应由甲演出公司支付给丙报酬
答案:B
解析:
《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应由甲演出公司取得丙的同意,但应由甲演出公司支付给丙报酬。选项B是正确的。


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丙丁之间赠与合同纠纷案


甲开了一家小卖店,柜台上的告示写明:“购买时请看清商品,所购商品出店门后概不负责。”乙到甲开的小卖店买了瓶啤酒,在开瓶时酒瓶爆炸,将乙的一颗眼球炸伤并造成乙脸部毁容,乙遂向甲要求赔偿损失。甲以店里的告示已写明免责条款为由不予赔偿,但怕乙起诉,便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低价卖给了知道此事的亲戚丙,将另一辆汽车先后分别与不知情的A和B签订了买卖合同,以市场价先后卖给了A和B,并将汽车交付给了B后与A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乙将甲起诉后,发现甲家中贫困,该汽车是其主要财产。丙接受汽车后对侄子丁说:“如果你考上大学我就把这辆汽车送给你。”后丁考上大学要求丙赠与该汽车,丙则称该汽车已被卖掉,因此撤销自己之前的承诺。丁认为丙违约,要求丙赔偿其损失。


【问题】


1.甲已经事前声明店中商品出店门后概不负责,乙是否还可向甲要求赔偿损失?为什么?


2.甲将汽车卖给丙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假设甲卖给丙的那辆汽车是甲仅有的财产,此时乙该如何做?


4.丙将汽车送给丁的承诺在丁考上大学前的效力状态如何?


5.如果丁后来通过弄虚作假上了大学,丙的承诺效力又如何?为什么?


6.本案中,丁能否要求丙赔偿损失?为什么?


7.A和B谁能取得汽车所有权?


答案:
解析:

1.可以。甲店中的免责声明是合同中的无效条款,乙仍可以向甲要求赔偿损失。


2.有效。甲将汽车低价卖给丙的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订立的,且无合同无效的情形。


3.乙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


4.已经成立,但还未生效。


5.丙的承诺不发生效力。因为丁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条件视为不成就。


6.不能。赠与人丙可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丁不能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7.B能获得汽车的所有权。因为动产交付即所有权转移,甲将汽车交付给了B,B即取得了汽车的所有权。



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1)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都属于格式条款,如果属于《合同法》第52、53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属于其他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该条款无效。(2)注意区分债权人可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在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情况下,合同是否无效主要看受让人是否有侵害债权人的意图和目的,是否与债务人通谋、互相配合、共同实施。如果受让人仅仅是知道转让价格不合理、行为有害于债权,而无共同侵害债权人之故意,则合同并不符合《合同法》第52条第2项之规定,是有效的,债权人只可行使撤销权,而不能主张合同无效。




案情:
甲因为乙欠其工资2万元,就将乙的女儿丙(13岁)绑架至一偏僻县城。由于乙坚持不付款,甲就强迫丙卖淫,试图用卖淫所得偿还乙拖欠其的工资。甲强迫丙卖淫10日后被抓获。为了使甲获得轻判,甲的妻子周某向该案法官吴某行贿3万元。吴某受贿后,伪造了甲自首的证据,提出了对甲减轻处罚的意见,但未能获得合议庭通过。吴某将此情形告知周某。周某又找到该县工商局局长白某,送给白某3万元钱,请其帮忙。白某利用自己和该法院院长李某同为“打击伪劣产品办公室”成员的便利。请李某对甲减轻处罚。李某在明知甲没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要求该合议庭对甲违法进行减轻处罚。甲后来获得了减轻处罚。
问题:
请分析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答案:
解析:
1.甲构成非法拘禁罪、强迫卖淫罪。甲是为了合法债务而绑架丙的,故构成非法拘禁罪。甲强迫丙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罪。且法定刑应当升格。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周某构成行贿罪。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吴某、白某行贿的行为,成立行贿罪。所谓的数罪并罚,是指实施数个性质不一的犯罪行为,可见周某并不适用数罪并罚。
3.吴某构成受贿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徇私枉法罪。吴某的帮助伪造证据罪和徇私枉法罪之间是牵连犯的关系,应择一重罪论处。吴某的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之间是牵连犯关系,也择一重罪论处。
4.白某构成受贿罪。白某是国家工作人员,他在收受财物后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5.李某构成徇私枉法罪。李某虽然没有收受贿赂,但其在明知甲没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碍于白某的面子,指使合议庭违法对甲减轻处罚,构成徇私枉法罪。参见《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
6,白某请求李某帮忙,为甲减轻刑罚,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故白某应以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教唆犯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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