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普通罪名

发布时间:2020-09-19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知识点:普通罪名,一起来看看吧!

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如果行为人泄露国家秘密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的,不能对行为人以本罪论处;

2)如果故意或过失泄露秘密的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属于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

2.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界限:本罪不要求泄露国家秘密给特定对象;而后者则必须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本罪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后者则无此要求。

3.其他:

1)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

2)邪教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

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观:过失)

三、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观:故意)

四、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指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六、放纵走私罪

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主体:特殊主体

2)主观方面:过失

八、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九、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行为。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宋某对武某享有100万债权,2016年2月1日到期后武某无力清偿。武某对文某享有50万债权,约定仲裁条款,清偿期已届满3个月,武某一直要求文某还债未果。武某还对甲保险公司享有80万的人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2016年4月1日,武某将自己平时使用的路虎车赠与给自己的女友乙。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宋某可对文某提起代位权诉讼
B.宋某可对甲保险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C.宋某无权对甲保险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D.宋某有权撤销武某对女友乙的赠与
答案:B
解析:
《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武某虽然一直要求文某还债,但并未以起诉或仲裁方式主张,因此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仍然属于“怠于”行使债权,故A选项表述正确,不选;武某对甲保险公司享有80万的人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故宋某不能对甲保险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C选项表述正确,不选。《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故D选项表述正确,不选。

甲将私家车借给无驾照的乙使用。乙夜间驾车与其叔丙出行,途中遇刘某过马路,不慎将其撞成重伤,车辆亦受损。丙下车查看情况,对乙谎称自己留下打电话叫救护车,让乙赶紧将车开走。乙离去后,丙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离开。刘某因错过抢救时机身亡。(事实一)
为逃避刑事责任,乙找到有驾照的丁,让丁去公安机关“自首”,谎称案发当晚是丁驾车。丁照办。公安机关找甲取证时,甲想到若说是乙造成事故,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车损赔偿,便谎称当晚将车借给了丁。(事实二)
后甲找到在私营保险公司当定损员的朋友陈某,告知其真相,请求其帮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陈某遂向保险公司报告说是丁驾车造成事故,并隐瞒其他不利于甲的事实。甲顺利获得7万元保险赔偿。(事实三)
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触犯保险诈骗罪
B.甲既触犯保险诈骗罪,又触犯诈骗罪,由于两罪性质不同,应数罪并罚
C.陈某未将保险金据为已有,因欠缺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D.陈某与甲密切配合,骗取保险金,两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保险诈骗罪、诈骗罪。 A项,甲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成立保险诈骗罪。故A项正确。
B项,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特别法优先适用,按照保险诈骗罪论处。故B项错误。
CD项,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某明知甲诈骗保险,却仍为其提供虚假的定损证明,符合《刑法》第198条第4款的规定(该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成立保险诈骗罪共犯。陈某与甲的共同犯罪行为,从陈某的角度,成立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骗取本单位财产的职务侵占罪,是职务侵占罪的正犯与保险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故C项错误。从甲的角度,是保险诈骗罪的正犯与职务侵占罪的共犯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故D项正确。

秦某以虚构言论、合成图片的手段在网上传播多条“警察打人”的信息,造成恶劣影响,县公安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秦某认为自己是在行使言论自由权,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不属于言论自由,为法律所明文禁止,应承担法律责任。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7年)

A.相对于自由价值,秩序价值处于法的价值的顶端
B.法官在该案中运用了个案平衡原则解决法的价值冲突
C.“原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不属于言论自由”仅是对案件客观事实的陈述
D.言论自由作为人权,既是道德权利又是法律权利
答案:D
解析:
相对于自由价值,秩序价值低于自由价值,故A项错误。所谓个案平衡原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该案中,法官认定秦某的行为不涉及言论自由。换言之,本案中不存在自由与秩序价值的冲突,自然没有“运用个案平衡原则解决法的价值冲突”。故B项错误。“原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不属于言论自由”是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所进行的判断,而非“仅是对案件客观事实的陈述”,故C项错误。言论自由属于人权之一。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畴,即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的“应有权利”只有法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故人权也是法律权利。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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