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吉林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发布时间:2019-07-17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重庆市的10个重点县、区除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辖的县级市、区(乌鲁木齐市所辖的区除外);黑龙江省大小兴安岭地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0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选项中,关于选民资格案件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组织可以是独任审判员
B: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C:选民资格案件可以以调解方式结案
D:任何人都可以提起选民资格诉讼
答案:A,C
解析:
关于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理采用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在选民资格案件及其诉讼程序中,起诉人与选举委员会之间就选民资格的有无或者选民名单的对错发生争议,因此,其不同于有关公民民事权利义务的私法上的争讼案件,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争讼案件,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所以选项C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目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可见,任何公民都可以提起选民资格诉讼。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

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甲公司可能提出的下列理由中,可以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证据有( )。

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确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
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
答案:A,C,D
解析:
选项B:缺少“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的前提条件。

被害人周某对人民检察院就林某盗窃一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则被害人周某采取的救济途径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是:()

A: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B: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
C:被害人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D:对经申诉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B
解析:
【考点】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A、C、D项均符合法律规定,不选,故B项应选。

某市卫生局经调查取证,认定某公司实施了未经许可擅自采集血液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决定取缔该公司非法采集血液的行为,同时没收5只液氮生物容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市卫生局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
B:若市卫生局当场作出决定,某公司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C:若某公司起诉,市卫生局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的效力,优于某公司的证人对现场的描述
D:没收5只液氮生物容器属于保全措施
答案:A,B,C
解析:
【考点】行政调查;复议期限;证据;行政处罚【详解】《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据此,A选项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期限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因此,B选项正确。《证据规定》第63条第(一)项规定,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因此,市卫生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作为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文书优先于某公司提供的证人的证言。故C选项正确。D项中的没收5只液氮生物容器是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措施,而非保全措施。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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