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延考地区准考证开始打印

发布时间:2021-12-12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河南、重庆、四川、甘肃、青海、江苏常州、江西上饶市和九江市参加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的考生注意了,从12月15日起开始打印准考证,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打印准考证的一些注意事项,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延考地区准考证打印时间是2021年12月15日至18日,准考证打印入口是司法部官网或中国普法网、中国法律服务网,报名人员应当先线上签署提交《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承诺书》,方可打印准考证,各位考生要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

在司法部官网打印准考证的流程如下:

1、登录司法部官网,进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页面,点击准考证打印后,在页面的右侧输入证件号码、登录密码和验证码后点击考生登录。

2、考生登录后,在左侧菜单中找到打印报名凭证,在弹出的页面仔细阅读打印准考证注意事项后,点击下方“主观题考试报名凭证在线打印”即可。

准考证打印的具体要求如下:

1、应试人员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如果发生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者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而不能完成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的情况,应试人员可以在准考证打印期限之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2、准考证要整洁清晰,黑白打印、彩色打印都行。

3、打印准考证要使用A4纸,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4、准考证必须是单面打印的,在关于打印准考证的公告里有句话:“准考证”涂改无效,背面须为空白,不能撕开。

5、应试人员打印准考证后要确认准考证上的姓名、照片、准考证号、考试地址等信息是否正确。

各位考生打印准考证后,要注意查看准考证上的要求和考场地址,考生要按照准考证上的要求去参加考试。如果离考场较远的,条件允许的话,可以提前一天到达考场区域,在考场附近定好酒店,对考场进行踩点,熟悉考场。

注意:酒店一定要提前订,不然邻近考试,考场附近好一点的酒店可能都没有房间了。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今天为大家分享的关于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延考地区准考证打印的所有内容,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会持续更新考试相关资讯,欢迎大家多多关注。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共用题干

某干警卞某为报私仇,趁朱某违章之机,将朱某非法拘押,并使用警棍殴打朱某,致使朱某伤残。对卞某应如何定罪处罚?
A:应定为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B:卞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卞某是在执行公务
C:应定为故意伤害罪
D:应定为非法拘禁罪,并从重处罚
答案:C
解析: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非法拘禁并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本案中,甲等6人并未借警察名义诈骗,而是以其为手段,继而通过暴力手段勒索赎金。因此D选项不正确。虽然甲等6人绑架过程中伴随有非法拘禁的行为,但是绑架行为吸收拘禁行为,该行为按照绑架定性。因此A选项错误。至于C选项,甲等6人当场实施暴力威胁,而且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不是同一人,可见,甲等6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C选项错误。
本案的情形属于捡回弃婴抚养后又卖给他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后又卖于他人的构成拐卖儿童罪,本案的情形可比照于此,甲捡回弃婴是合法行为,但此后以牟利为目的而出卖则是拐卖儿童行为。
钱某有勒索他人财物的故意,使用了威胁的方法,构成《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李某与钱妻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通奸,不构成犯罪。钱某捏造罪名,意图使李某受到刑事追究,构成诬告陷害罪。抗税罪的构成必须有暴力行为,不符合本案情况,C不正确;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钱某不具有此身份,所以B不正确。
依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236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因此,本题中,洪某构成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因虐待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本案不属于此种情况。本案行为人一次性鞭打直至死亡,显然主观心态为故意而非过失,是故意杀人,B为正确答案。

关于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职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选项?().
A.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和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B.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箅须由行政长官签署并由行政长官报送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C.立法会有权对政府工作提出质询
D.立法会有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的任免

答案:A,B,C
解析:

共用题干

以下关于UCP600的规定说法正确的、()
A、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是对受益人的融资,即预付或承诺预付
B、银行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
C、第二受益人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
D、单据处理天数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
答案:A,B,C,D
解析:
A项托收方式属于商业信用;B项付款交单对买方来说风险更大;C项在托收方式下,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是相反的,属于逆汇法;D项正确。


托收当事人有四方: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以及代收行。他们的关系为: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因此,委托人不能直接要求代收行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托收统一规则》第11条b款规定:即使银行自己主动选择其他银行作为代理行,若它所传递的指示未被执行,银行也无须对此承担义务和责任。即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而非要求托收行承担责任,故B项正确。《托收统一规则》中规定了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其中一项为: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负责。在该案中,若能证明B行没有收到修改指令,则属银行免责的情形,即代收行无需承担违反指示的责任。因此,C项正确。同样的,托收行也无需承担责任。因此,D项错误。


《托收统一规则》对银行的义务以及免责均作了规定,银行的义务是:(1)及时提示的义务;(2)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如发现任何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3)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等。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不属于银行信用,因此,银行在托收中的地位被严格限制在代理人的地位,银行的免责包括:(1)银行只需核实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一致,没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不负责任;(2)对于任何通知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不负责任;(3)对于因天灾、战争、暴乱以及银行自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造成银行营业中断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负责任;(4)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等。可以看出B、C两项是符合规定的,A项认为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负责的看法是错误的,D项认为银行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A、D为正确选项。


本次惯例有实质的变动,关于议付,新的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买入行为,是对受益人的融资,即预付或承诺预付。故A项正确。关于单据的处理天数,UCP600改为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故D项正确。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绕过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单给开证行,损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UCP600明确规定第二受益人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故C项正确。UCP600细化了拒付中对单据处理的几种选择,包括了一直以来极具争议的条款,即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故B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C、D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涉及单证审查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进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标准,认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该规定第7条规定: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开证行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个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长期以每台4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乙公司型号为F20的机床,分批交货,1个月交100台,货到付款。3个月之后,由于生产线故障,甲公司无法按期交给乙公司100台型号为F20的机床。于是双方协议将甲公司按期交给乙公司的产品变更为型号为F30的机床,价格为每台3000元人民币。下列观点错误的是:()

A:由于合同变更,甲公司应当返还乙公司已收的货款,乙公司应当返还甲公司型号为F20的机床300台
B:该月甲公司应当交给乙公司100台型号为F30的机床
C:该月乙公司应当给付甲公司货款30万元人民币
D:由于甲公司的缘故导致合同变更,因此乙公司可以在货到后10日内交付货款
答案:A,D
解析:
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合同变更的效力只及于将来,已经履行的部分继续有效,不因合同发生变更而失去合法性。因此,选项A错误。对于未履行的部分,发生变更的则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所以选项B、C正确。未发生变更的部分则继续有效,本题中,对于合同的履行期限并没有协议变更,因此仍然按照原合同的货到付款履行。不能以甲公司变更合同为由,而延迟履行期限。所以,选项D错误。由于题干中是让选出错误的选项,故正确答案是A、D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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