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重庆法考A证、B证、C证有区别吗?有什么区别呢?

发布时间:2020-02-13


2020年重庆法考A证、B证、C证到底有什么区别?又该如何进行升级?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和大家一起去探究。
一、2020年重庆法考A证、B证、C证区别
A类证书: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考试成绩在全国合格分数线以上的应试人员,并且可以在全国通用。
B类证书:符合放宽地区报名专业学历条件,分数高于全国及格分数线,可在放宽地区当地执业。
C类证书:符合放宽地区报名专业学历条件,分数高于成绩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可在放宽地区当地执业。
二、放宽地区(以湖南省为例)
我省所辖自治县、湘西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包括新邵县、邵阳县、隆回县、洞口县、绥宁县、新宁县、城步苗族自治县、武冈市、石门县、慈利县、桑植县、中方县、沅陵县、辰溪县、溆浦县、会同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新化县、涟源市、泸溪县、凤凰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花垣县、茶陵县、炎陵县、宜章县、汝城县、桂东县、安仁县、安化县、平江县、新田县、江华瑶族自治县等40个县市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三、2020年河北法考证书升级
B→A类:取得B类证书的考生不用再次参加法考了!提升学历后,B类与A类证书相同都可全国执业。
C→A类:已经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可以再次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时,申请授予A类法律职业资格或者B类法律职业资格,
同时向司法行政机关交回原持有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真正的成功在于每天的坚持,你今天坚持了吗?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崔某盗窃、强奸案


2012年6月的一天深夜,退伍军人王某与朋友聚餐回家,在其所住小区外看到一个人(崔某)举止反常,行动鬼鬼祟祟,认为此人很可能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便将其扭送至区公安分局。经侦查人员讯问,崔某供认当晚欲进入居民住宅内盗窃,但因见到女主人独自一人在家中熟睡,便欲对其强奸。因女主人大声呼救,崔某于惊慌中逃走。后途中被王某看见,被扭送至公安局。崔某在被逮捕后,经侦查机关批准,由其一直待业在家,没有固定收入的孪生哥哥为其申请了取保候审,并由崔某哥哥本人担任保证人。


经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此案,并在开庭5日前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发现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遂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但法院以检察机关建议补充侦查的理由不充分为由予以拒绝。经法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以盗窃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元;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元。并告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崔某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以应通过原审法院上诉为由不予受理。于是崔某又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二审时,由两名审判员、一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遂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理后,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元;强奸罪有期徒刑6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0元。


【问题】


1.王某是否可以将崔某扭送至公安局?为什么?


2.崔某的哥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并由自己担任保证人,是否应当允许?


3.一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


4.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




答案:
解析:

1.王某不可以将崔某扭送至公安局。崔某举止反常,行动鬼鬼祟祟,并不属于法定的适用扭送的情形。王某自认为崔某可能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便将其扭送至公安局是错误的。


2.崔某的孪生哥哥可以为崔某申请取保候审,但不能由自己担任保证人。因为崔某的哥哥没有固定收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证人的条件。


3.一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有以下不当之处:


(1)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此案后,在开庭5日前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的做法有违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在开庭10日前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2)在庭审期间检察人员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后,法院予以拒绝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审判阶段,若检察机关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法院应当同意延期审理。


(3)一审判决后,一审人民法院告知被告人自接到判决书的当天起开始计算上述期限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计算上诉期限。


4.二审法院的做法有以下不当之处:


(1)中级人民法院以应通过原审法院上诉为由不受理崔某上诉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二审时,由两名审判员、一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不符合法律规定。此时,只能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陪审员不能参加二审的审判。


(3)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认为量刑畸轻,遂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二审人民法院不得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只能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以下有关二审自诉程序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对于二审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B:二审自诉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反诉
C:二审自诉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和解
D:二审自诉程序以调解结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
答案:B
解析:
【考点】二审自诉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3条规定:“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可见,ACD选项表述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4条规定:“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可见,B选项表述不正确,应选。

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对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不法侵害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行为必须损害另一合法利益,所以未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紧急避险
C.甲欲杀乙,故意将下了毒的饮料让丙给乙送去,结果乙喝了下毒的饮料中毒身亡,甲与丙构成共同犯罪
D.甲某指使乙某作伪证,甲某属于教唆犯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共同犯罪相关问题的理解。正当防卫是指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一定损害,使其不能继续进行不法侵害,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个人利益的行为。不法侵害既可能以作为方式产生,也可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因此A项一概否定对不作为方式实施正当防卫有失偏颇。紧急避险行为必然损害另一合法利益为要件,所以B项正确。C项中的丙主观上没有罪过,即并没有认识到自己在帮助另一方在实施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D项有独立罪名,区分情形可能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件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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