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青海司法考试资格审核授予

发布时间:2019-07-17


通过2018年、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的人员,参加2019年主观题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体事宜由司法部另行公告。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0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参加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应于2020年7月31日前,持毕业证书等材料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及管理,按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王某等人在周某开的饭店就餐后未付钱。两天后,王某等人再次路过周某的饭店 时,周某向其催讨所欠饭款。王某等人认为有失脸面,遂对周某拳打脚踢,并扬言次日会再 来饭店教训周某。第二天,周某为防不测,随身携带了一把尖刀。中午时分,王某等人再次 来到周某的饭店滋事,要周某赔偿名誉损失,周某不从。王某遂用携带的斧头砍向周某的头 部,周某侧身躲开,但仍被砍伤了手臂。当王某再次砍来时,周某拔出早已准备好的尖刀还 击,厮打中刺中王某胸部,致其死亡。周某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杀人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A
解析: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特殊正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王某等人用斧头向周某头部砍击,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行为。周某在被砍伤后持刀反击,在防卫时间、对象、目的、程度等 方面均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因此属于正当防卫。尽管周某事先准备了尖刀随身携带,但并 未主动使用,并且是在王某等人扬言再次报复滋事的情况下,为防身而准备,并非准备斗殴,不能因为其事先准备了尖刀而否定其行为的正当防卫性质。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有追认权
B:丙有催告权
C:丙有撤销权
D:构成表见代理
答案:A,B,C
解析:
本题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说明,丙没有尽到谨慎的义务,并不是在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就与其订立了合同,因此,不构成表见代理。乙属于无权代理。相对人丙享有催告权和追认权。被代理人甲享有追认权。本答案为ABC。

2013年3月12日,郑州一网友在微博上上传了一段视频?在挤满乘客的公交车上,一年轻女孩因未给一名60岁左右老人让座,被其拽住头发暴打,后被其他乘客分开。视频上传后引发了网友的大讨论。哪些说法正确?


A.给老、弱、病、残、孕让座只是一种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因而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B.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主要区别之一在于法律义务具有国家强制力
C.事例中的老人暴打未让座的女孩的行为属于法律上侵权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D.并非所有的道德义务都可以上升非法律义务

答案:A,B,C,D
解析:

关于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时,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哪些?()

A:拘传被告时必须要采用拘传票,拘传票应当由审理案件的审判长签发
B:对有关人员采取拘留的,须经法院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负责执行和看管
C: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口头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先撤销或变更拘留和罚款的决定
D:人民法院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的罚款和拘留可以合并适用,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连续适用
答案:A,B,D
解析:
【考点】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性规定。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的规定,拘传应当由院长批准,拘传票也应当由院长签发。所以A项错误,符合题意。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7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至第114条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所以B项错误,符合题意。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22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制作决定书,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故C项正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84条的规定,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所以D项错误,符合题意。所以,本题答案为A、B、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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