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宁夏法考A证、B证、C证的区别及执业范围是?

发布时间:2020-02-14


想要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就必须要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原国家司法考试)并依法取得证书。这个证书是由国家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是从事法律行业的必备证书。那么,宁夏的考友们知道法考证书分为几类吗?执业范围又是哪些吗?不知道没关系,51题库考试学习网这就带你看下来!

首先,法考证书分为3类,A证、B证和C证。根据证书类型的不同,执业范围也是有所不同。

1A

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且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授予A类职业资格,颁发A类职业资格证书,可以全国执业。

2B

放宽地区报名专业学历条件的人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授予B类职业资格,颁发B类职业资格证书,可在放宽地区当地执业。

3C

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人员,考试成绩达到放宽条件合格分数线的,授予C类职业资格,颁发C类职业资格证书,可在放宽地区当地执业。

其次,宁夏2020年法考放宽地区可参考2019年的放宽地区。即12个地区,具体如下:

盐池县、同心县、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永宁县、贺兰县、平罗县、中宁县。

最后,法考证书类型可以进行升级!由于2018年法考改革,不可以通过考试获得B类证书,但在2018年之前获得的B类证书仍然有效。这也就是说,升级途径主要是C类证书变为A类证书!而B类和A类证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应,不用进行升级!

更具体的来讲,就是:

已经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可以再次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时,申请授予A类法律职业资格或者B类法律职业资格,同时向司法行政机关交回原持有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在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业学历条件后,其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与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考生不用再次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所以,宁夏的考友们看明白了法考证书类型是怎么一回事了吗?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的考试资讯,那就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51题库考试学习网会持续更新相关的考试内容!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破产程序中,关于和解制度说法正确的有( )。

A.债务人和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和解
B.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批准和解协议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C.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D.和解协议生效后,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E.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答案:C,D,E
解析:
本题考核和解制度的特点。可以向法院申请和解的只能是债务人。所以选项A错误。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所以选项B错误。和解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后,除经法院审查驳回和解申请外,应将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由债权人会议作出是否接受和解协议条件的决议。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所以选项C正确。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终止和解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所以选项D正确。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有此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所以选项E正确。

法官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所遇到的识别问题产生的原因是、()

A、不同国家往往把相同的法律问题划入性质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实体法或程序法)
B、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导致援用不同的冲突规范
C、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存在一些独特的法律概念
D、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的含义
答案:A,B,D
解析:
【考点】识别产生的原因。详解:产生识别冲突的原因有如下几种:(1)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而可能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2)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3)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的含义。因此,A、B、D项正确。

下列哪些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
A.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B.民事制裁决定书
C.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D.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判决书

答案:A,B,C
解析:
A、B、C
考点:移送执行
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第2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由此可见,A、B、C三项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而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判决书需由当事人申请执行。

张某系L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住该市河东 区。1999年10月25日晚,香港居民孙某在河西区乘 坐张某驾驶的出租车至该区天平大酒店,下车时将背? 包遗忘在车上,内有价值近4万元的笔记本电脑。孙 下车后即意识到背包遗忘在车上,于是找到张某,向 其索要。张某谎称并未见到背包,拒不交出。该案一 审管辖法院应当是哪个法院?
A.河东区人民法院
B.河西区人民法院
C.市中级人民法院
D.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

答案:B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9、20条。张某为中国人,所 涉罪名为侵占罪,根据《刑法》第270条关于侵占罪的规 定,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应当由基 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选项C被排除。根据《刑事诉 讼法》第对条,题中并未表明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更 为适宜,因此,本案一审管辖法院应当是犯罪地河西区的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扔条,指定管辖一 般适用于两类刑事案件:一类是地域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如刑事案件发生在两个或两上以上地区的交界处等情形;另一类是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 或者不能审判的刑事案件,如因案件涉及院长而需法院整体回避等情形。本题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况,不应指定管辖,选项D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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