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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故意伤害案
2010年2月,崔某与同事李某因口角发生纠纷,崔某将李某的胳膊、肩、背、眼多处打伤,除左眼视力每况愈下外,其他损伤经住院治疗均已治愈。李某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认为李某左眼可能致残,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遂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李某提出其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对此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庭遂裁定延期审理,为李某重新鉴定,得出李某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法院通知鉴定人谭某出庭接受质证,但谭某因生病住院,未能出庭。崔某提出反诉,认为李某在厮打过程中也造成自己的人身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并私下要挟李某撤诉。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时,李某向法庭提出撤诉。人民法院查明情况后认为应按撤诉处理,遂终止诉讼。
【问题】
1.李某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为什么?
2.人民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后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鉴定人谭某因病无法出庭,法院对鉴定意见如何认定?
4.崔某提出的反诉是否成立,为什么?
5.法院对李某撤诉的行为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6.若李某在提起自诉前突遇交通意外身亡,李某的妻子张某可否代为告诉,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李某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李某在起诉时左眼视力没有丧失,属于轻伤。故意伤害罪(轻伤)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范围。
2.人民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后进行开庭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以自诉形式提起的故意伤害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4.崔某提出的反诉成立。除自诉案件第三类,即由公诉转自诉案件以外,前两类案件都可以提出反诉。且崔某提出的反诉,反诉的对象是本案自诉人李某;反诉的内容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提出反诉的时间是在诉讼过程中,即立案后至一审判决前。因此,该反诉成立。
5.法院在查明李某是受崔某要挟而撤诉后仍准许其撤诉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自诉人撤诉,必须自愿、合法,法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受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而撤诉的,应当不予准许其撤诉。
6.张某可以代为告诉。张某是李某的妻子,在李某死亡后,张某可以代为提起诉讼。
延期申理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而需要给辩护人必要的时间准备辩护意见的;(2)对于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存在疑问、确需证人出庭陈述的;(3)《刑事诉讼法》第198条;(4)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或另行指派的;(5)辩护人当庭拒绝为被告人辩护,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6)特殊原因,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