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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0日,王女士在本市兴盛商场购买了一个电饭锅。当日,王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饭锅过程中,因电饭锅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2004年4月2日。王女士以兴盛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兴盛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兴盛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饭锅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兴盛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饭锅的生产者东风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最后判兴盛商场败诉。问: 如果经鉴定,电饭锅漏电确系由于该产品的设计与制造工艺缺陷所致,兴盛商场赔偿后。对东风电器厂享有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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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2018年4月12日,陈女士在某市A商场购买了一只电吹风机。当日,陈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吹风机的过程中,因为电吹风机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2019年5月9日,陈女士以A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A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吹风机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A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吹风机的生产者B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最后判令A商场败诉。请回答以下问题:(1)被告A商场的第一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2)被告A商场的第二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3)被告A商场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4)如果经鉴定,电吹风漏电确系由于该产品的设计与制造工艺缺陷所致,A商场赔偿后对B电器厂享有什么权利?
考题
2007年1月10日大勇电器超市贴出一布告,布告上写明:“本超市降价处理一批电饭锅,望顾客在4日内前来选购。”王阿婆看到布告后于第3天前去购买,被告知电饭锅已卖完。回答下面 82~84 题:第 82 题 电器超市打出的布告是否构成要约?大勇电器超市是否应就此承担责任?( )A.大勇电器超市的布告已构成要约,超市应对王阿婆没买到电饭锅承担相应责任B.大勇电器超市的布告已构成要约,但由于电饭锅已卖完,超市与王阿婆的买卖合同未成立,因此超市对阿婆没买到电饭锅不承担责任C.大勇电器超市的布告不构成要约,因此超市对王阿婆未买到该电饭锅不承担责任D.大勇电器超市的布告构成要约,应赔偿王阿婆一个电饭锅
考题
某地开展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些商家的消防产品不同程度的存在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因消防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因消防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C.因消防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为1年D.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消防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题
某消费者在乙商场购买了甲公司生产的减肥胶囊,服用一个月后出现严重的水肿。经权威部门检测,该减肥胶囊添加了某种药物成份但未在产品说明书中标明相关副作用。该消费者请求乙商场赔偿损失,对此A.乙商场可以拒绝赔偿,因产品缺陷并非商场造成B.乙商场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C.乙商场与甲公司承担按份责任D.乙商场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考题
2018年2月20日,丛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只电吹风机。十天后其儿子成成在使用时吹风机漏电,成成不不慎被电流击伤。虽然救治及时但仍造成右手手指3级伤残。
2018年2月20日,丛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只电吹风机。十天后其儿子成成在使用时吹风机漏电,成成不慎被电流击伤。虽然救治及时但仍造成右手手指3级伤残。2019年3月20日,丛女士以其子成成的名义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商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某商场答辩称,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伤害是由于电吹风机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该电吹风机是由强大电器厂生产的,自己作为产品销售者并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问:(1)被告的第一条答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被告的第二条答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原告依法可以提出赔偿请求的范围是什么?(4)如果法院判决被告败诉,被告能否向生产者强大电器厂要求追偿?为什么
考题
1998年3月20日,李女士在本市人民商场购买了一个电吹风机。当日,李女士正常使用该电吹风机过程中,因电吹风机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1999年4月2日,李女士以人民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人民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人民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吹风机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人民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吹风机的生产者某省B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最后判人民商场败诉。问题:(1)被告人民商场的第一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2)被告人民商场的第二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3)被告人民商场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4)如果经鉴定,电吹风机漏电确系由于该产品的设计与制造工艺缺陷所致,人民商场赔偿后,对某省B电器厂享有什么权利?
考题
甲县张三到外地乙县万利商场购买一热水器(商场未声明有质量问题),放置一年半后使用因漏电而受伤,花去医药费3000 元,后查明,该热水器由丙县三鹿公司生产,热水器在设计上存在缺陷。如果张三在受伤后向法院起诉万利商场要求承担侵权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万利商场证明热水器是三鹿公司设计存在缺陷,不承担责任B.万利商场证明自己无任何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C.万利商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D.如果三鹿公司明知该热水器存在缺陷,造成张三严重受损的,可以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考题
张某从甲商场购买乙厂生产的电热毯,在使用过程中因电热毯漏电导致房屋着火,造成6000元的损失,同时张某也被烧伤致残,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有:()
A.张某有权要求甲商场承担产品责任B.张某有权要求乙厂承担合同责任C.甲商场和乙厂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D.张某可以向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考题
李某自某商场购得某电饭锅,后因质量问题电饭锅爆炸,炸伤李某。根据《合同法》,李某可请求商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A.仅得请求违约责任
B.仅得请求侵权责任
C.有权请求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D.得请求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考题
张某从甲商场购买一电热毯,电热毯为乙厂 所生产。使用中电热毯发生漏电,致使房间着火,烧 毁价值5000元的财产,张某本人也被烧伤致残。下 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甲商场和乙厂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B-张某因身体伤害要求f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
C.张某可以向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张某遭受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产品责任,而属 于违约责任
考题
在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时,原告必须提出的证据,证明有()A、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B、由于原告自己的疏忽造成了损失C、原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D、原告可以证明被告对产品的危险性没有作出充分的说明E、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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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0日,王女士在本市兴盛商场购买了一个电饭锅。当日,王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饭锅过程中,因电饭锅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2004年4月2日。王女士以兴盛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兴盛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兴盛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饭锅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兴盛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饭锅的生产者东风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最后判兴盛商场败诉。问:
被告兴盛商场的第二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
考题
甲从乙商城购买了丙公司生产的一个充电宝,后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充电宝漏电烧坏了价值3000元的手机。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可以要求乙商场承担赔偿责任B、甲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甲可以要求乙商场和丙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D、甲可以要求赔偿3000元或赔偿同款手机
考题
2003年3月20日,王女士在本市兴盛商场购买了一个电饭锅。当日,王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饭锅过程中,因电饭锅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2004年4月2日。王女士以兴盛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兴盛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兴盛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饭锅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兴盛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饭锅的生产者东风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最后判兴盛商场败诉。问:
被告兴盛商场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考题
2003年3月20日,王女士在本市兴盛商场购买了一个电饭锅。当日,王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饭锅过程中,因电饭锅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2004年4月2日。王女士以兴盛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兴盛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兴盛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饭锅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兴盛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饭锅的生产者东风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最后判兴盛商场败诉。问:
被告兴盛商场的第一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
考题
王女士在商场看中一台电视,标价10800元,由于没带够钱,王女士便向商场交了8000元作为预付款,后该商场告知王女士,该款电视已停产。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商场应承担违约责任B、商场应退还王女士8000元C、商场应退还王女士16000元D、商场应退还王女士8000元和利息
考题
张某从甲商场购买一电热毯,电热毯为乙厂所产。使用中电热毯发生漏电,致使房间着火,烧毁价值5000元的财产,张某本人也被烧伤致残。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甲商场和乙厂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B、张某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C、张某可以向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D、张某遭受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产品责任,而属于违约责任
考题
张某从甲商场购买一电热毯,电热毯为乙厂所产。使用中电热毯发生漏电,致使房间着火,烧毁价值5000元的财产,张某本人也被烧伤致残。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甲商场和乙厂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B、张某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C、张某可以向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D、张某遭受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产品责任,而属于违约责任
考题
张某从甲商场购买乙厂生产的电热毯,在使用过程中因电热毯漏电导致房屋着火,造成6000元的损失,同时张某也被烧伤致残,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有:( )A、张某有权要求甲商场承担产品责任B、张某有权要求乙厂承担合同责任C、甲商场和乙厂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D、张某可以向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考题
张某从某商场购买了一台热水器。后来,该热水器因质量问题给张某造成了人身伤害。张某向商场提出交涉。双方协商未果,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有权请商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A、仅有权请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B、仅有权请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C、有权请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D、只能在请求承揽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中选择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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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商场购买了某品牌的“压力锅”,李某在使用压力锅时,该锅突然爆炸,致使烧毁价值6000元的财产,李某个人也被烧伤致残,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李某因为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B、李某因为身体上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C、李某可以向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D、李某遭受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产品责任,而属于违约责任
考题
李某自某商场购得某电饭锅,后因质量问题电饭锅爆炸,炸伤李某。根据《合同法》,李某可请求商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A、仅得请求违约责任B、仅得请求侵权责任C、有权请求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D、得请求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考题
多选题丁某从甲商场购买了一件乙公司所生产的电热毯。使用中电热毯发生漏电着火,烧毁价值10000元的财产,丁某本人也被烧伤致残。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6年真题]A甲商场和乙公司应对丁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B丁某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C丁某可以就全部的财产损失请求赔偿D丁某遭受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产品侵权责任,而属于产品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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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张某从甲商场购买一电热毯,电热毯为乙厂所产。使用中电热毯发生漏电,致使房间着火,烧毁价值5000元的财产,张某本人也被烧伤致残。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商场和乙厂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B张某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C张某可以向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D张某遭受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产品责任,而属于违约责任E张某的损失需由甲商场承担责任,乙厂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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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3年3月20日,王女士在本市兴盛商场购买了一个电饭锅。当日,王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饭锅过程中,因电饭锅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2004年4月2日。王女士以兴盛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兴盛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兴盛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饭锅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兴盛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饭锅的生产者东风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最后判兴盛商场败诉。问:
被告兴盛商场的第一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
考题
多选题王女士在商场看中一台电视,标价10800元,由于没带够钱,王女士便向商场交了8000元作为预付款,后该商场告知王女士,该款电视已停产。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商场应承担违约责任B商场应退还王女士8000元C商场应退还王女士16000元D商场应退还王女士8000元和利息
考题
问答题2003年3月20日,王女士在本市兴盛商场购买了一个电饭锅。当日,王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饭锅过程中,因电饭锅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2004年4月2日。王女士以兴盛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兴盛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兴盛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饭锅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兴盛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饭锅的生产者东风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最后判兴盛商场败诉。问:
被告兴盛商场的第二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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