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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原告李德华与被告严庆菊结婚后于1981年1月30日生一女儿李萍,并共同抚养。1993年12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由法院判决离婚,李萍由被告严庆菊抚养,原告李德华每月支付抚育费 130元并负担李萍的学费。1994年12月8日,李萍在新疆石油管理局工会友谊馆观看演出时因火灾遇难身亡,新疆石油管理局给李萍的亲属支付赔偿金70000元、丧葬费6000元、奔丧费4000元,共计80000元。在处理李萍丧事过程中,原告李德华实际支出丧葬费用2700 元,被告严庆菊给付原告现金1000元,并购买了部分丧葬用品。此后,原、被告因对石油管理局支付的赔偿金和丧葬费的分割发生争议而诉讼到人民法院。另,被告严庆菊系1995年5月被招为新疆石油局测井公司工人,工资收入较低。此前其无固定工资收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明人证实双方当事人共同抚养李萍的证言。 (2)法院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并确定李萍随严庆菊生活、李德华承担部分抚育费的民事判决书。 (3)石油管理局支付给李萍亲属80000元赔偿金的证词。 (4)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 根据上述案例,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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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某法院对一离婚诉讼作出如下判决,“一、准予原告孙志与被告王春离婚;二、孙小强(系原、被告的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向被告给付抚养孙小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400元;原告可以于每周五下午2点到5点探望孙小强。”判决生效后,双方自动履行了判决。但1年后,王春即不让孙志与孙小强见面,致使王志未能见到儿子达8个月之久,孙志忍无可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法院是否应受理该案以及受理后应如何执行有下列不同意见,你认为哪些意见正确?( )。A.孙志的申请已超过了申请执行期限,人民法院不应受理B.关于探望子女的判决如何执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受理C.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孙志的申请,并依法强制执行D.人民法院认为孙志探望孙小强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可以依法中止孙志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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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一般应当由当事人申请执行,但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下由审判庭移送执行。以下不属于该例外情形的是哪一项( )A.某赡养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每月由被告给付原告500元赡养费的调解书B.某离婚案件,法院作出判决双方离婚,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200元抚养费C.某债务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债务人一次性付清50万元的债务D.某故意伤害案中法院作出的判由被告进行赔偿的附带民事判决

考题 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

考题 原告王菁菁与被告孙剑波均系盲人。婚后生一女孩,因双方性格不合,王菁菁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孙剑波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原、被告均系盲人,于是分别通知原告之母与被告之父,分别作为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经审理,在双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王菁菁抚养,被告孙剑波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本案应设法定代理人B.本案应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C.人民法院按照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达成准予当事人离婚的调解协议合适D.人民法院不应该在双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达成准予离婚的调解协议

考题 居住在美国纽约的美籍华人张扬与中国公民李雯系夫妻。李雯以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扬离婚。此案应由哪一个法院管辖?( )A.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B.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C.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D.由原告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考题 乙女与其夫甲男于2006 年8 月1 日登记结婚,2010 年4 月27 日生育女儿丁丁。后乙女向法院起诉,称甲男生育上有障碍,女儿丁丁系乙女与他人所生,与甲男之间没有夫妻感情,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女儿由乙女抚养。甲男辩称,丁丁系双方婚生子女,有医院出生证明和户口簿为证,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庭审中,乙女申请对女儿进行DNA 鉴定,甲男以鉴定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由予以拒绝,乙女据此请求引用《婚姻法解释(三)》第2 条规定,推定女儿丁丁与被告没有亲子关系。对于本案,人民法院的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 )A.因为甲男拒绝鉴定,推定女儿丁丁与甲男没有亲子关系B.因为甲男有医院出生证明和户口簿,而乙女又没有其他证据,故驳回乙女引用《婚姻法解释(三)》第2 条规定推定女儿丁丁与被告没有亲子关系的请求C.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调解不成,依法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D.因对女儿丁丁是否亲生产生怀疑,推定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考题 某甲(男)和某乙(女)自2002年5月结婚后,一直感情不和。生育丙后因照顾孩子问题矛盾更加突出,现二人均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不成协议。假设法院审理查明甲乙双方感情破裂,在作离婚判决时,如何确定丙(1岁10个月)的直接抚养人?() A.谁的经济条件好谁抚养B.原则上由甲抚养C.轮流抚养D.原则上由乙抚养

考题 杭州市A区的张芳与李明于2012年结婚,但因双方兴趣、爱好等方面差异太大,经常为小事争吵。2013年张芳向杭州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平均分割双方的共有财产(共有住房两套,家具等其他共有财产价值6万元),则本案的诉讼标的是:A:原告张芳要求分得的一套住房 B:原告张芳要求分得的价值3万元的其他共有财产 C:原告张芳要求法院解除的其与被告李明之间的婚姻关系 D:原告张芳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与被告李明之间的婚姻关系

考题 甲男与乙女是表兄妹,到了结婚年龄在民政部门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两人感情破裂,乙女向法院起诉离婚,对于此案,法院应当:A、判决撤销该婚姻 B、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 C、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取决于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D、劝和不劝离,法院应首先对双方进行劝导调解

考题 共用题干 原告与被告于8月5日在原告、被告住所地以外的甲地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供给被告自行车400辆,单价350元,总计货款14万元;被告须在同年10月底以前将货款汇人原告账户,款到10日内由原告在其所在的乙地为被告代办托运将货运送到被告所在的丙地,到期不履行合同,承担货款4%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被告须于5日内向原告交付3万元定金。同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去传真,要求被告付款。被告复电声称:因资金短缺,希望先发货再付款,原告予以拒绝: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于同年11月21日复函正式表示;自愿放弃已交付的3万元定金,作为解除合同的代价。原告于同年11月底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其一切损失。被告则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如果法院判决本案被告对原告承担民事责任,则法院( )。A、可以判决被告向原告同时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B、只能判决被告向原告承担定金责任或者违约金责任中的一项责任C、可以判决被告承担超过定金数额或者违约金数额部分的损失D、可以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E、应当判决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考题 姜华与曾倩因感情不和而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他一们7岁的女儿姜丽丽由曾倩抚养,姜华每月支付抚育费300元。半年后,因姜丽丽上学花销增大,曾倩一人无力支付,遂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育费。对于此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曾倩可以向原法院起诉B、曾倩可以向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C、人民法院应予受理D、若法院受理,可以在原判决基础上增加或减少抚育费

考题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潘某(男)原系远亲关系,自幼相识,1984年4月确定恋爱关系,并于同年10月开始同居共同生活。1985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与潘某的父、母(王某)共同生活。7月生育一子潘晓。1984年4月,潘某由其父母、单位领导等送至上海市某精神病防治院诊治,被诊断为轻度精神病。李某知晓上述情况。结婚登记时,潘某的父母坚决反对。潘某单位在其要求出具结婚登记证明时,将潘某的病情告知了李某。李某坚持认为潘某的病婚后可以治愈,故要求潘某单位出具结婚证明。但婚后5年多的时间里,潘某一直病假,有一半以上时间在医院住院治疗,未能治愈。原告起诉及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尚在住院治疗。原告诉称:婚前虽然知道被告患有精神病,但自认为婚后可以痊愈,故与被告结婚。但婚后被告精神病久治不愈,故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并提出子女由自己抚养,潘某祖上遗留的16张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应归自己所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王某辩称:原告既然婚前知道被告系精神病患者而与之结婚,现在又以被告患精神病为由起诉离婚,是不道德的,故坚决不同意原、被告离婚;并主张该古画是潘某和王某的共同财产,理由是古画是潘某的父亲去世时留下的潘家祖传财产。李某不能对古画享有权利。但李某仍主张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对一半的古画享有权利。 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人民法院是否应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离婚?为什么?

考题 王军与李萍于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王军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现价值20万元。王军与李萍婚后一直与王军祖父母住在一起。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2002年王军的父亲去世,王军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2003年李萍的父亲去世,李萍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王军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2000年结婚五周年纪念日,两个用存款购买一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一直由李萍戴着。2003年元旦同学聚会,李萍遇到了初恋情人刘宾,刘宾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李萍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并向法院起诉离婚。王军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

考题 问答题原告张某与被告游某均是再婚。被告游某是荚籍华人。游某在1995年8月底来中 国旅游期间,经亲友介绍与原告张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仅来往了两三天,游某便 返回美国。1996年7月17日,游某再次从美国来到中国,与张某相处仅一个星期,二人 便仓促于1996年?月25日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相处时间少,彼此不够了 解,且婚后张某拒绝与被告游某同居,致使夫妻感情无法建立起来,双方相互埋怨。1996 年8月2日,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游某离婚。原告张某诉称: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 相识,双方于1996年?月25日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 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特诉请法院准予离婚。被告游某辩称:被告与原告张某经亲友 介绍相识,双方仅见过两次面,且相处时间短促便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原 告又拒绝与被告同居过夫妻生活,夫妻感情无法建立起来。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张某应向何地法院起诉与游某离婚?法院是否应准予双方离婚?

考题 单选题杭州市A区的张芳与李明于2017年结婚,但因双方兴趣、爱好等方面差异太大,经常为小事争吵。2018年张芳向杭州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平均分割双方的共有财产(共有住房两套,家具等其他共有财产价值6万元),则本案的诉讼标的是(  )。A 原告张芳要求分得的一套住房B 原告张芳要求分得的价值3万元的其他共有财产C 原告张芳要求法院解除的其与被告李明之间的婚姻关系D 原告张芳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与被告李明之间的婚姻关系

考题 问答题原告张某与被告游某均是再婚。被告游某是美籍华人。游某在2011年8月底来中国旅游期间,经亲友介绍与原告张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仅来往了两三天,游某便返回美国。2012年7月17日,游某再次从美国来到中国,与张某相处仅一个星期,二人便仓促于2012年7月25日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相处时间少,彼此不够了解,且婚后张某拒绝与被告游某同居,致使夫妻感情无法建立起来,双方相互埋怨。2012年11月2日,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游某离婚。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2年7月25日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特诉请法院准予离婚。被告游某辩称:被告与原告张某经亲友介绍相识,双方仅见过两次面,且相处时间短促便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原告又拒绝与被告同居过夫妻生活,夫妻感情无法建立起来。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张某应向何地法院起诉与游某离婚?法院是否应准予双方离婚?

考题 问答题甲乙结婚后多年没有生育,1992年5月年夫妻二人从福利院收养了一名女弃婴丙,收养女儿丙后,妻子甲怀孕于1994年生下了儿子丁。1996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甲乙协议离婚,甲抚养女儿丙,乙抚养儿子丁,双方各自负担抚养费用。2000年,乙与戊再婚,共同抚养丁。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甲乙与丙是什么关系?何时成立的?

考题 问答题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

考题 问答题王军与李萍于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王军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现价值20万元。王军与李萍婚后一直与王军祖父母住在一起。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2002年王军的父亲去世,王军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2003年李萍的父亲去世,李萍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王军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2。(]O年结婚五周年纪念日,两个用存款购买一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一直由李萍戴着。2003年元旦同学聚会,李萍遇到了初恋情人刘宾,刘宾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李萍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并向法院起诉离婚。王军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  理由:  (1)案例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  (2)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

考题 问答题原告刘甲(女21岁)与被告邵乙(男20岁)1995年相识。1997年4月,两人发生性 关系,生一女孩,两人协商孩子由刘甲抚养。2002年2月,因女孩生病,花费甚多,原、 被告发生争执。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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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问答题甲乙结婚后多年没有生育,1992年5月年夫妻二人从福利院收养了一名女弃婴丙,收养女儿丙后,妻子甲怀孕于1994年生下了儿子丁。1996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甲乙协议离婚,甲抚养女儿丙,乙抚养儿子丁,双方各自负担抚养费用。2000年,乙与戊再婚,共同抚养丁。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丁和戊是什么关系?

考题 问答题甲乙结婚后多年没有生育,1992年5月年夫妻二人从福利院收养了一名女弃婴丙,收养女儿丙后,妻子甲怀孕于1994年生下了儿子丁。1996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甲乙协议离婚,甲抚养女儿丙,乙抚养儿子丁,双方各自负担抚养费用。2000年,乙与戊再婚,共同抚养丁。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丙与丁是什么关系?甲乙离婚对他们的关系有影响吗?

考题 问答题原告:刘玉刊,女,1968年1 2月28日生.系某市第一重型机械厂金属结构分厂打字员。被告:郑宪秋,男,1967年1 0月20日生,与原告系同厂工人。住址同上。原告刘玉刊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后性格不合,结婚13年(现有一子郑洋,年龄l 2岁)始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1994年以来,原告在全国首届残疾人运动会上夺取3牧金牌。被告不但不工作、生活各方面给予其照顾和帮助,反而粗暴地干涉原告参加比赛.还对原告参加的社会活动、残痰身体的治疗,横加干涉,甚至将原告打伤住院。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郑宪秋辩称:被告与原告婚姻基础好,在原告失去双腿的时候.是被告主动与其结婚。原告能在国内国际残疾人运动会上多次获奖牌,是与被告对其支持和照顾分不开的。如果原告实在坚持离婚,孩子归被告抚养,原告必频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房子由被告居住,奖牌3块应分给被告一半.奖金29万元,被告要19万,婚后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法院查明,由于双方性格、志趣各不相同,在处理一些家务琐事上互不协商,常常因此吵架,2002年5月分居,2003年2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婚生子郑洋,1 2岁,表示愿随母亲生活。  根据以上材料,请回答:  (1)法院是否准予离婚?  (2)孩子郑洋由谁抚养?  (3)奖牌和奖金应如何处理?

考题 单选题行政诉讼判决生效后,被告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 )。A 应由原告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 由二审法院责令一审法院采取执行措施C 一审法院主动采取执行措施D 由被告上级主管部门责令被告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