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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水塘上游有一家集体造纸厂。该厂已经经营近10年,污水一直排入水塘上游的河流。赵立国与余庆华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2016年5月,赵立国、余庆华二人向水塘投放虾苗2万尾。投放后赵、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造纸厂与其交涉,造纸厂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5000尾。厂方把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化验结论是虾苗死亡可能是被排出的废水毒死,但不能肯定。市环保部门对造纸厂排出废水的检验结果是该厂排出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赵、余二人与造纸厂之间关于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在举证期间内,原告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2016年5月10日购买2万尾虾的发票,发票载明了单价及总金额;(2)原告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合同:(3)原告及被告派到现场查看的人员出具的书面陈述,估算死虾5000尾,双方查看人员都在上面有签名:(4)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方法;(5)李某的证言,证明在送检过程中商品检验处的检验员蔡某与厂方有过两次私下的接触。李某到庭作证后,被告造纸厂不同意赔偿,提出“了以下证据材料:(1)市商品检验处的化验报告;(2)市环保部门的检验报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重新鉴定虾的死亡原因,法院直接指定由省级有关部门作出了新的鉴定意见。
问题:
(1)本案涉及哪些法定的证据种类?
(2)如果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化验报告和检验报告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则两份报告的证明力如何?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被告对该省级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则应当如何处理?
(4)原告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法院对原告申请重新鉴定的处理,有何不妥之处?
(6)如果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赵立国对赔偿数额不满,但对原告内部的权利义务分担没有意见,而余庆华和造纸厂均服判。此时赵立国能否单独上诉?如果可以的话,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列明?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解析:(1)本案涉及的证据种类有书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购买2万尾虾的发票、承包合同、化验报告和检验报告均属于书证。现场查看人员关于估算死虾数量的书面陈述、李某到庭提供的证言属于证人证言。省级有关部门经鉴定后出具的证据材料属于鉴定意见。(2)市商品检验处和市环保部门出具的报告属于公文书证。根据《民诉解释》第114条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两份报告的相反证据,则法院应认定两份报告所记载的事项为真实。
(3)如果被告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此外,被告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4)根据《证据规定》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原告提出了鉴定人员有徇私舞弊嫌疑的相关证据,可能构成鉴定程序违法的原因之一,因此在开庭后原告提出重新鉴定符合《证据规定》的规定。
(5)根据《民诉解释》第121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因此,法院不应直接指定鉴定人。
(6)赵立国可以单独上诉。二审中,应将赵立国列为上诉人,造纸厂列为被上诉人,余华列为原审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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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某村水塘上游有一家集体造纸厂。该厂已经经营近10年,污水一直排入水塘上游的河流。赵立国与余庆华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2016年5月,赵立国、余庆华二人向水塘投放虾苗2万尾。投放后赵、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造纸厂与其交涉,造纸厂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5000尾。厂方把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化验结论是虾苗死亡可能是被排出的废水毒死,但不能肯定。市环保部门对造纸厂排出废水的检验结果是该厂排出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赵、余二人与造纸厂之间关于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在举证期间内,原告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2016年5月10日购买2万尾虾的发票,发票载明了单价及总金额;(2)原告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合同:(3)原告及被告派到现场查看的人员出具的书面陈述,估算死虾5000尾,双方查看人员都在上面有签名:(4)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方法;(5)李某的证言,证明在送检过程中商品检验处的检验员蔡某与厂方有过两次私下的接触。李某到庭作证后,被告造纸厂不同意赔偿,提出“了以下证据材料:(1)市商品检验处的化验报告;(2)市环保部门的检验报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重新鉴定虾的死亡原因,法院直接指定由省级有关部门作出了新的鉴定意见。 问题: (1)本案涉及哪些法定的证据种类? (2)如果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化验报告和检验报告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则两份报告的证明力如何?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被告对该省级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则应当如何处理? (4)原告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法院对原告申请重新鉴定的处理,有何不妥之处? (6)如果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赵立国对赔偿数额不满,但对原告内部的权利义务分担没有意见,而余庆华和造纸厂均服判。此时赵立国能否单独上诉?如果可以的话,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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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唐某等人诉某市造漆厂侵权案 原告唐某与余某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在调查虾塘周围的环境时,发现某市造漆厂的工业废水排入塘内,这将严重威胁虾苗的生长和生命,为此,唐、余二人要求造漆厂采取排污措施。造漆厂以所排废水量有限,不致毒死虾苗,以及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唐、余二人的要求。在唐、余二人的再三要求下,造漆厂同意根据国家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规定,与唐、余二人签订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协议规定:造漆厂于201 3年年底前对排水渠道作改道处理。在此之前,唐、余二人投放虾苗时,应事先通知造漆厂派员观看以作备案。其后如有虾苗死亡,应及时书面通知厂方,由双方验证是否为厂方所排废水毒死。否则,造漆厂不负任何责任。2008年5月,唐、余二人在通过电子邮件通知造漆厂后,投放虾苗30000尾。投放后,唐、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造漆厂检验。造漆厂虽然对唐、余二人没有通知厂方即投放虾苗的行为表示不满,但厂方仍派员一同到现场查看。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5000尾。厂方把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化验结论是:虾苗死亡可能是排出的废水毒死,但不能肯定。但市环保部门对造漆厂排出废水的检验结果是:造漆厂排出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唐、余二人同造漆厂之间关于如何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唐、余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诉讼中,原告唐、余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 2008年5月16日购买30000尾虾的发票,发票载明了单价及总金额;(2)原告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合同;(3)估算死虾5000尾的书面材料,原告及被告派到现场查看人员都在上面有签名;(4)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方法;(5)李某的证言,证明商品检验处的检验员蔡某与厂方在案发后有过两次私下的接触;(6)通知厂方投放虾苗的电子邮件。被告造漆厂不同意赔偿,提出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2)市商品检验处的化验报告;(3)市环保部门的检验报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重新鉴定虾的死亡原因,法院指定由省级有关部门作出了新的鉴定意见。 【问题】 1.本案的待证事实有哪些? 2.原告举证是否充分?为什么? 3.如果被告提出的证据均真实,,能否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 4.本案涉及了哪些法定的证据种类? 5.对于省级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被告提出异议并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如果鉴定人拒不出庭,应如何处理?如果鉴定人出庭,被告为了顺利攻防向法院申请领域内的专家出庭,法院应如何处理? 6.如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造漆厂败诉,被告不服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哪些新证据?提交新证据的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7.原告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的做法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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