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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江某,男,32岁,无业;被告人苏某,男,35岁,农民。
2004年6月,被告人江某租房开办“一品香餐馆”,同年8月更名为“一品香茶庄”,店内增设酒吧、卡拉OK包房。由于经营无起色,为了增加营业收入,被告人江某从10月份起以当歌厅小姐为名,通过招募、雇佣、强迫等手段使女青年谢某、李某、王某等11人到该店从事卖淫活动。有些女青年开始时犹豫不决,江某便大加灌输资产阶级腐朽的生活方式,无耻地煽动说什么:“外国人一点都不在乎,你们不要这么蠢!”“你们这么漂亮,绝对可挣大钱!”李某不愿意卖淫,江某便伙同一嫖客苏某,先后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对于其他女青年一旦不同意卖淫,江某便大打出手,并施以禁闭、冻饿等,最终迫使其屈服。为了加强对这些卖淫女的控制,江某制定了一套“店规”,规定不经同意不得私自接客,不得不请假外出,吧女与嫖客外出嫖娼,必须经过批准,统一安排,吧女必须陪好客人,让客人满意,否则就得不到工资。由于李某多次逃跑、反抗,被告人江某为了减少麻烦将李某卖给周某。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解析:(1)根据刑法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江某通过招募、雇佣、强迫等手段使多名女青年卖淫,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组织卖淫罪。
(2)根据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江某将被害人李某卖给周某,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拐卖妇女罪。
(3)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江某与苏某合谋后,违背妇女的意志,先后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且属于轮奸,应当按照强奸罪的加重构成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后迫使其卖淫的,按照组织卖淫罪的加重构成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江某虽然实施了奸淫被害人李某的行为,但是不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而按照组织卖淫罪的加重构成定罪处罚。
(4)本案中被告人江某构成组织卖淫罪与拐卖妇女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苏某构成强奸罪,并按照强奸罪的加重构成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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