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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共25吨,装1500箱,每箱净重16.6千克。如按规定装货,则总重量应为24.9吨,余下100千克可以不再补交。当货物运抵日本港口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千克而是20千克,即每箱多装了3.4千克。因此该批货物实际装了30吨。但在所有单据上都注明了24.9吨。议付货款时也按24.9吨计算,白送5.1吨驴肉给客户。此外,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还认为我方少报重量有帮助客户逃税的嫌疑,向我方提出意见。经我方解释,才未予深究。但多装5.1吨驴肉,不再退还,也不补付货款。本案说明了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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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下列关于铁路运输费用的各项规定中,描述不正确的是( )。A.货物运费按照承运货物当日实行的运价率计算 B.当计算出的一批零担货物的运费不足2.00元时,按其实际运费收取 C.运价率不同的零担货物在一个包装内或按总重量托运时,按该批或该项货物中运价率高的计费 D.在货物运单内分项填记重量的零担货物,应分项计算,但运价率相同时,重量应合并计算

考题 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于市场原因,该批货物在国外销售不佳。经与国外客户协商,双方同意按出口单价将部分货物退运。 货物进口报检时,入境货物报检单有关内容填写情况如下。 请做出判断。 “启运国家(地区)”:日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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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于该批货物销售不佳,韩国外客户与该公司协商,双方同意按出口单价将部分货物退运。请根据提供的单据对该公司在货物出口和进口时报检单的填制情况作出判断。 《入境货物报检单》的“数/重量”填写“20,000公斤/12.6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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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某厂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每箱20件,共100箱,后为包装方便,我方改为每箱40件,共50箱,请问,这种处理是否会构成违约?

考题 装车后由于货物包装重量影响货物净重,减吨确有困难时可以多装,但不得超过货车标记载重量的2%。

考题 我方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手套,合同上规定每箱60双,共100箱。货物运抵大连海关后,经检验发现外商擅自改为每箱50双,共计120箱。请问我方若据此提出拒收或索赔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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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我国某公司与日本一客户签署出售驴肉25公吨合同,按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应该装于1500只箱子,每箱净重16.6公斤。按此规定装货,则所装总重量应该为24.9公吨,所差100公斤可以不再补交。当货物运抵日本后,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候,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公斤而是20公斤,即每箱多装了3.4公斤,因此,此批货物实际总量30公吨,但是,所有单据上均注明装了24.9公吨。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认为我方有帮助客户偷税嫌疑向我方提出疑义。客户也以所交货物包装不符合同规定,不利于在当地市场销售为由,拒绝提货,拒绝付款。我方应该如何解决该案例?

考题 我方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你认为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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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判断题标明重量商品采用随机方式抽查鉴重,净重按规定件数抽查鉴重,抽查净重与标明净重总重量的差重率在±0.5%范围内,则认为全批净重相符。()A 对B 错

考题 问答题某厂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每箱20件,共100箱,后为包装方便,我方改为每箱40件,共50箱,请问,这种处理是否会构成违约?

考题 多选题职业情境题:我方以信用证方式向日本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及信用证都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货物存放的原因,使货物分别于不同日期在湛江、黄埔、上海个港口装上了同一航次的同一艘船上。此时,()。A因不属分批装运,我方不算违约B属分批装运,出口方无法收回货款C因不属分批装运,银行应接受有关的运输单据D买方可拒收货物

考题 问答题我国某公司与日本一客户签署出售驴肉25公吨合同,按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应该装于1500只箱子,每箱净重16.6公斤。按此规定装货,则所装总重量应该为24.9公吨,所差100公斤可以不再补交。当货物运抵日本后,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候,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公斤而是20公斤,即每箱多装了3.4公斤,因此,此批货物实际总量30公吨,但是,所有单据上均注明装了24.9公吨。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认为我方有帮助客户偷税嫌疑向我方提出疑义。客户也以所交货物包装不符合同规定,不利于在当地市场销售为由,拒绝提货,拒绝付款。我方应该如何解决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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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问答题我某外贸公司以CIF术语L/C支付方式向日本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我方按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交货,随后我方将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和品质、数量证明书等单据通过中国银行提交日本开证行要求付款。此时正值货价下跌,开证行又发现我方提交的提单上货物名称使用的是货物简称,因而拒绝支付货款。我方认为货物已按合同规定装运,检验证书所证明交货品质、数量与L/C规定一致,坚持要求付款。试问:开证行上否有权拒付贷款?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