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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五) 【给定资料】 1.刚购买一套房产,连钥匙还没领到,装修公司的电话便追踪而来,告知你所购买的房屋装修效果图已经设计好;求职简历才递出,可能还没收到面试通知,就接到了一个又一个保险、培训的推销电话;准妈妈还没生出宝宝,各种奶粉厂商、早教机构、母婴服务的销售服务人员已经打爆了孕妇电话。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便捷的信息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我们的隐私随时处于泄密的危险中。公民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被暴露并被大量利用,因此而遭受的麻烦和骚扰随之产生。 “在信息时代,信息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导致一些不法分子置法律于不顾,通过滥用个人信息来牟取巨额利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Z认为。 而个人信息被泄露、盗用和滥用,与许多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也有直接关系,他们经常会在有意无意间将个人信息泄露出去。譬如,有的人接受了陌生人的问卷调查,在对方的要求下,留下了姓名、电话、职业、工作单位等信息;还有的人在办理消费会员卡时,不假思索地填写真实详尽的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有可能由于商家的管理不善或者恶意泄露而被盗用。 目前,在个人信息安全方面,我国并无一部专门、权威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03年起已部署起草,但这项立法建议一直未能进入正式的立法程序。单就保护网站用户个人信息安全而言,刑法修正案(七)、侵权责任法乃至居民身份证法等均有涉及相关内容,但相关条款过于分散,可操作性差。对于如“个人信息”、“违反规定”等关键概念界定不清,在执法过程中,财大气粗的运营商往往有较强的影响力,易形成现实的执法困境。即便发生信息泄露,用户个人在追究运营商民事责任的时候,也存在举证难等问题。诉讼成本高、收益低,当事人很难依法维权。 “机动车销售、房产中介、医院等行业及其从业人员往往有机会接触、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这些行业虽然有内部系统关于个人信息的查询规范、查询电子信息备案及保护工作意见等,但由于部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不强,企业管理、执行存在制度漏洞,使这些行业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D分析。 2.《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该《指南》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收集、加工、转移和删除四个主要环节,其中还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 此次出台的《指南》,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并非国家强制性标准,在强制性、权威性与震慑力上,都不可能替代法律法规的作用。在巨额利润诱惑之下,若没有严厉的处罚措施,让那些机构、企业谈自律。要求他们按行为准则来行事,这无异于痴人说梦。仅凭一部非强制性的指南实现个人信息安全是不现实的。上海律师Y认为,目前信息保护问题虽已到“深水区”,但还在“摸石头过河”,工信部出一个指南,毕竟“聊胜于无”,在实践中积累些经验。但关键还是要出专门法,可先出个专门条例,以后再上升到法律。 《指南》牵头制定单位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副主任G表示,《指南》的出台更具有行业指导意义。法律和标准的定义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是管人的,而标准关心更多的是信息系统;法律的约束范围很广,特别是事后的惩戒部分,而标准关注的则是事前怎么处理,该怎么把它做好。“所以说,标准制定未必一定就能够导致这个法律很快地产生,谈指日可待这件事情还不那么容易。” 但G认为,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一系列的前期调研、国内外法律研究,以及与社会各界的交流,都为立法在技术和社会关注以及舆论层面做了很好的铺垫,对立法工作会产生很好的前期推进作用。 然而,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及传递,在大多数情况下均离不开信息技术。通过技术手段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落实保障个人信息,如构建信息安全平台,为用户提供保护信息安全的产品,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依据分区域、按等级、多层次的防护思路进行安全规划、安全评估、安全加固与安全维护,并且对已有的安全技术进行改进与完善。 从文化角度来看,将守护个人信息且不窥探他人隐私信息作为一种社会美德,同样能够传递信心,保障信息安全。比如少数媒体为博人眼球,以可窥探别人的隐私为诱惑,通过曝光名人秘闻来骗取点击或购买其报道内容。在此种“文化”熏陶下,公民如果长期浏览该类信息,心理上便会出现扭曲,进而形成窥探他人隐私信息的习惯。因此,应呼吁公民从自我做起,杜绝不良的猎奇心理,让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无可乘之机。 【问题】 给定资料2中,部分业内人士和G副主任在《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的出台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这两种看法是什么?对此你怎么评价? 要求:观点明确,层次清晰,简明扼要,语言流畅,不超过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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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各公司对于营销员个人对自有客户、转介绍客户等特定群体提供保险销售或后续服务的电话约访行为,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和教育培训,统一培训内容并建立培训档案,统一制定约访用语,逐步纳入职场内集中管理。B、保险营销员个人及其聘用人员应谨慎随机拨打电话约访陌生客户,但不得以公司电话营销中心名义电话约访客户。C、各公司应当选择专用号码作为电话营销号码,并区别于普通电话号码,电话营销号码应当可以接受客户呼入的购买需求。D、保险公司、代理合作机构及营销员应当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倒卖个人信息资料。
考题
下列属于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的有()
A.电话局提供电话安装的同时销售电话B.装修公司提供装饰装修服务的同时,也销售部分建材C.塑钢门窗商店销售产品,并为客户加工与安装D.汽车制造厂生产销售汽车,在售后服务期间又提供汽车修理服务
考题
在企业合并中,对于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不正确的是()。
A、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予以确认。B、在购买日后12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C、在购买日后12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D、在购买日后超过12个月,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
考题
当今世界正向信息时代迈进,信息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血液”、“润滑剂”;现代信息技术在给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A.知识产权侵权
B.信息污染成灾
C.信息安全问题凸显
D.虚假信息泛滥
E.造就多元文化并存
考题
2018年3月,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甲装修公司为争取到更多的装修业务,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得个人联系电话及住房认购面积等个人信息300余条,并向这些消费者个人拨打广告电话、发送广告短信,对本企业装修业务进行推销,令这些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不堪其扰。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A.通过电话和广告短信推销属于现代社会正常的商业行为
B.如果打电话给购房人,购房人明确表示不需要该公司的装修服务,该公司仍然持续打电话和发短信推销才构成违法
C.该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罚
D.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甲公司处以50万以上的罚款
考题
面试热点:刷脸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如何面对新挑战
【热点背景】
个人信息保护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但是快递单“裸奔”、APP过度获取个人信息的问题还没解决,刷脸以及疫情期间的新问题又不断涌现,如何保证个人信息安全成了当务之急。
疫情防控期间,一些小区引入“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其在保证人员的安全和信息精准性的同时,也极大节省了社区和物业的人员成本,保证了出入人员的通行效率。不过,此举也带来“人脸”信息泄露的风险。
【模拟试题】
刷脸技术在日常支付、出行当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疫情期间更是通过“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便捷群众生活。但是却出现了不法商家网上低价售卖照片信息的行为。对此,你怎么看?
考题
中介后遗症:指用户接受中介机构的服务后,个人信息被泄露到其他机构而长时间遭到骚扰的现象。下列属于中介后遗症的是:A.小陈在商场购买了一台空调,销售商把小陈的信息通报给了厂家。小陈多次接到询问安装时间及地点的电话,后来又经常接到空调使用情况的回访电话
B.小蔡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买了一套住房,随后就经常接到装修公司询问是否需要家装的电话,小蔡暂时不打算装修,非常反感这些来电
C.小张通过一家猎头公司找到了满意的工作,但接下来的几个月里每天还会接到一些来路不明的电话,向他推荐“待遇优厚、时间灵活、任务轻松”的工作
D.老王挂号就医时遇到了自称认识名医的丁某,在看过丁某推荐的名医后,病情未见好转,便不再理会丁某,也不再接丁某的骚扰电话
考题
一方面希望能通过信息技术中的“云服务”带来更多生活的便利,一方面又不想承担个人信息会被泄露的风险,这是不可能的。
以下哪项最准确地说明了题干所描述的情况:
A有人不需要承担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也享受了“云服务”带来的生活便利,这是可能的
B或者选择不选用“云服务”,或者选择承担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这是必然的
C如果不使用“云服务”,那么不承担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是可能的
D每个人都不想承担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这是必然的
考题
在网络求职的注意事项中,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尽可能多的在各类大大小小的网站上投简历。B、个人简历里的重要信息一定要填写清楚,便于招聘方了解情况。C、对待陌生的面试通知电话,要谨慎对待,不要透露过多个人信息。D、有面试通知就要好好把握机会。
考题
刚买房就被装修的盯上;到医院孩子还没生,各种奶粉生产厂家就“闻风而动”„„近年来各种个人信息遭泄露的事件频频发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严重困扰。对此,我国出台并实施了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这()①充分维护了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②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③表明政府切实履行了社会公共服务职能④创新了政府的社会管理,尊重了公民的知情权A、①④B、①②C、②④D、②③
考题
电话保险营销是创新的营销渠道。电话营销是一种公司行为,分为保险公司直接销售和委托合作机构代理销售。经营模式主要包括在电话中完成整个营销流程和在电话中确认客户投保意向等。2003年底国内寿险公司开展了通过电话渠道销售保险的模式,近年来在国内寿险市场迅速升温,已经形成一定的业务规模和市场影响力。现行规范电话保险渠道的监管规定主要包括2008年的《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以及2010年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核心的监管要求体现在10个方面:电话中心管理、销售区域管理、产品管理、销售人员管理、呼出号码管理、呼出时段管理、销售过程管理、电话约访行为管理、售后服务管理、以及客户信息安全管理等。
以下叙述正确的有():①保险公司开展电话营销业务,应当设有电话营销专用呼出号码,并区别普通电话号码;②保险公司应严格管理和设置统一的准许拨打时间;设置专门人员定期核查销售过程电话记录;③保险公司的电话中心所在地需设置在获得保监会批准设立分公司的地区,设置后可以向全国范围展开电话营销业务;④保险公司应统一对电话销售人员进行岗前和岗中培训教育,培训内容应包含保险法律法规、保险产品知识、电话销售技能和职业道德等。 A、①②③B、①④C、①②④D、①②③④
考题
借助电话中心进行销售和服务,是信息化时代全球销售和服务创新的主要途径之一。以下关于保险电话营销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以保险公司名义呼出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方式属于公司直销B、以合作机构名义呼出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方式属于代理销售C、通过电话渠道销售出去的保险产品应注明“通过电话渠道销售”,无需独立核算D、在投保人同意的情况下,电话销售人员要将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保存至少2年
考题
单选题在企业合并中,对于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不正确的是()。A
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予以确认。B
在购买日后12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C
在购买日后12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D
在购买日后超过12个月,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
考题
单选题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各公司对于营销员个人对自有客户、转介绍客户等特定群体提供保险销售或后续服务的电话约访行为,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和教育培训,统一培训内容并建立培训档案,统一制定约访用语,逐步纳入职场内集中管理。B
保险营销员个人及其聘用人员应谨慎随机拨打电话约访陌生客户,但不得以公司电话营销中心名义电话约访客户。C
各公司应当选择专用号码作为电话营销号码,并区别于普通电话号码,电话营销号码应当可以接受客户呼入的购买需求。D
保险公司、代理合作机构及营销员应当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倒卖个人信息资料。
考题
问答题(八) 【给定资料】 1.刚购买一套房产,连钥匙还没领到,装修公司的电话便追踪而来,告知你所购买的房屋装修效果图已经设计好;求职简历才递出,可能还没收到面试通知,就接到了一个又一个保险、培训的推销电话;准妈妈还没生出宝宝,各种奶粉厂商、早教机构、母婴服务的销售服务人员已经打爆了孕妇电话。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便捷的信息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我们的隐私随时处于泄密的危险中。公民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被暴露并被大量利用,因此而遭受的麻烦和骚扰随之产生。 “在信息时代,信息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导致一些不法分子置法律于不顾,通过滥用个人信息来牟取巨额利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Z认为。 而个人信息被泄露、盗用和滥用,与许多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也有直接关系,他们经常会在有意无意间将个人信息泄露出去。譬如,有的人接受了陌生人的问卷调查,在对方的要求下,留下了姓名、电话、职业、工作单位等信息;还有的人在办理消费会员卡时,不假思索地填写真实详尽的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有可能由于商家的管理不善或者恶意泄露而被盗用。 目前,在个人信息安全方面,我国并无一部专门、权威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03年起已部署起草,但这项立法建议一直未能进入正式的立法程序。单就保护网站用户个人信息安全而言,刑法修正案(七)、侵权责任法乃至居民身份证法等均有涉及相关内容,但相关条款过于分散,可操作性差。对于如“个人信息”、“违反规定”等关键概念界定不清,在执法过程中,财大气粗的运营商往往有较强的影响力,易形成现实的执法困境。即便发生信息泄露,用户个人在追究运营商民事责任的时候,也存在举证难等问题。诉讼成本高、收益低,当事人很难依法维权。 “机动车销售、房产中介、医院等行业及其从业人员往往有机会接触、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这些行业虽然有内部系统关于个人信息的查询规范、查询电子信息备案及保护工作意见等,但由于部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不强,企业管理、执行存在制度漏洞,使这些行业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D分析。 2.《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该《指南》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收集、加工、转移和删除四个主要环节,其中还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 此次出台的《指南》,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并非国家强制性标准,在强制性、权威性与震慑力上,都不可能替代法律法规的作用。在巨额利润诱惑之下,若没有严厉的处罚措施,让那些机构、企业谈自律。要求他们按行为准则来行事,这无异于痴人说梦。仅凭一部非强制性的指南实现个人信息安全是不现实的。上海律师Y认为,目前信息保护问题虽已到“深水区”,但还在“摸石头过河”,工信部出一个指南,毕竟“聊胜于无”,在实践中积累些经验。但关键还是要出专门法,可先出个专门条例,以后再上升到法律。 《指南》牵头制定单位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副主任G表示,《指南》的出台更具有行业指导意义。法律和标准的定义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是管人的,而标准关心更多的是信息系统;法律的约束范围很广,特别是事后的惩戒部分,而标准关注的则是事前怎么处理,该怎么把它做好。“所以说,标准制定未必一定就能够导致这个法律很快地产生,谈指日可待这件事情还不那么容易。” 但G认为,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一系列的前期调研、国内外法律研究,以及与社会各界的交流,都为立法在技术和社会关注以及舆论层面做了很好的铺垫,对立法工作会产生很好的前期推进作用。 然而,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及传递,在大多数情况下均离不开信息技术。通过技术手段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落实保障个人信息,如构建信息安全平台,为用户提供保护信息安全的产品,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依据分区域、按等级、多层次的防护思路进行安全规划、安全评估、安全加固与安全维护,并且对已有的安全技术进行改进与完善。 从文化角度来看,将守护个人信息且不窥探他人隐私信息作为一种社会美德,同样能够传递信心,保障信息安全。比如少数媒体为博人眼球,以可窥探别人的隐私为诱惑,通过曝光名人秘闻来骗取点击或购买其报道内容。在此种“文化”熏陶下,公民如果长期浏览该类信息,心理上便会出现扭曲,进而形成窥探他人隐私信息的习惯。因此,应呼吁公民从自我做起,杜绝不良的猎奇心理,让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无可乘之机。 【问题】 给定资料2中,部分业内人士和G副主任在《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的出台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这两种看法是什么?对此你怎么评价? 要求:观点明确,层次清晰,简明扼要,语言流畅,不超过300字。
考题
单选题借助电话中心进行销售和服务,是信息化时代全球销售和服务创新的主要途径之一。以下关于保险电话营销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
以保险公司名义呼出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方式属于公司直销B
以合作机构名义呼出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方式属于代理销售C
通过电话渠道销售出去的保险产品应注明“通过电话渠道销售”,无需独立核算D
在投保人同意的情况下,电话销售人员要将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保存至少2年
考题
问答题(五) 【给定资料】 1.刚购买一套房产,连钥匙还没领到,装修公司的电话便追踪而来,告知你所购买的房屋装修效果图已经设计好;求职简历才递出,可能还没收到面试通知,就接到了一个又一个保险、培训的推销电话;准妈妈还没生出宝宝,各种奶粉厂商、早教机构、母婴服务的销售服务人员已经打爆了孕妇电话。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便捷的信息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我们的隐私随时处于泄密的危险中。公民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被暴露并被大量利用,因此而遭受的麻烦和骚扰随之产生。 “在信息时代,信息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导致一些不法分子置法律于不顾,通过滥用个人信息来牟取巨额利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Z认为。 而个人信息被泄露、盗用和滥用,与许多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也有直接关系,他们经常会在有意无意间将个人信息泄露出去。譬如,有的人接受了陌生人的问卷调查,在对方的要求下,留下了姓名、电话、职业、工作单位等信息;还有的人在办理消费会员卡时,不假思索地填写真实详尽的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有可能由于商家的管理不善或者恶意泄露而被盗用。 目前,在个人信息安全方面,我国并无一部专门、权威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03年起已部署起草,但这项立法建议一直未能进入正式的立法程序。单就保护网站用户个人信息安全而言,刑法修正案(七)、侵权责任法乃至居民身份证法等均有涉及相关内容,但相关条款过于分散,可操作性差。对于如“个人信息”、“违反规定”等关键概念界定不清,在执法过程中,财大气粗的运营商往往有较强的影响力,易形成现实的执法困境。即便发生信息泄露,用户个人在追究运营商民事责任的时候,也存在举证难等问题。诉讼成本高、收益低,当事人很难依法维权。 “机动车销售、房产中介、医院等行业及其从业人员往往有机会接触、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这些行业虽然有内部系统关于个人信息的查询规范、查询电子信息备案及保护工作意见等,但由于部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不强,企业管理、执行存在制度漏洞,使这些行业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D分析。 2.《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该《指南》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收集、加工、转移和删除四个主要环节,其中还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 此次出台的《指南》,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并非国家强制性标准,在强制性、权威性与震慑力上,都不可能替代法律法规的作用。在巨额利润诱惑之下,若没有严厉的处罚措施,让那些机构、企业谈自律。要求他们按行为准则来行事,这无异于痴人说梦。仅凭一部非强制性的指南实现个人信息安全是不现实的。上海律师Y认为,目前信息保护问题虽已到“深水区”,但还在“摸石头过河”,工信部出一个指南,毕竟“聊胜于无”,在实践中积累些经验。但关键还是要出专门法,可先出个专门条例,以后再上升到法律。 《指南》牵头制定单位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副主任G表示,《指南》的出台更具有行业指导意义。法律和标准的定义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是管人的,而标准关心更多的是信息系统;法律的约束范围很广,特别是事后的惩戒部分,而标准关注的则是事前怎么处理,该怎么把它做好。“所以说,标准制定未必一定就能够导致这个法律很快地产生,谈指日可待这件事情还不那么容易。” 但G认为,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一系列的前期调研、国内外法律研究,以及与社会各界的交流,都为立法在技术和社会关注以及舆论层面做了很好的铺垫,对立法工作会产生很好的前期推进作用。 然而,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及传递,在大多数情况下均离不开信息技术。通过技术手段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落实保障个人信息,如构建信息安全平台,为用户提供保护信息安全的产品,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依据分区域、按等级、多层次的防护思路进行安全规划、安全评估、安全加固与安全维护,并且对已有的安全技术进行改进与完善。 从文化角度来看,将守护个人信息且不窥探他人隐私信息作为一种社会美德,同样能够传递信心,保障信息安全。比如少数媒体为博人眼球,以可窥探别人的隐私为诱惑,通过曝光名人秘闻来骗取点击或购买其报道内容。在此种“文化”熏陶下,公民如果长期浏览该类信息,心理上便会出现扭曲,进而形成窥探他人隐私信息的习惯。因此,应呼吁公民从自我做起,杜绝不良的猎奇心理,让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无可乘之机。 【问题】 给定资料2中,部分业内人士和G副主任在《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的出台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这两种看法是什么?对此你怎么评价? 要求:观点明确,层次清晰,简明扼要,语言流畅,不超过300字。
考题
问答题(五) 【给定资料】 资料1 刚购买一套房产,连钥匙还没领到,装修公司的电话便追踪而来,告知你所购买的房屋装修效果图已经设计好;求职简历才递出,可能还没收到面试通知,就接到了一个又一个保险、培训的推销电话;准妈妈还没生出宝宝,各种奶粉厂商、早教机构、母婴服务的销售服务人员已经打爆了孕妇电话。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便捷的信息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我们的隐私随时处于泄密的危险中。公民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被暴露并被大量利用,因此而遭受的麻烦和骚扰随之产生。 “在信息时代,信息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导致一些不法分子置法律于不顾,通过滥用个人信息来牟取巨额利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Z认为。 而个人信息被泄露、盗用和滥用,与许多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也有直接关系,他们经常会在有意无意间将个人信息泄露出去。譬如,有的人接受了陌生人的问卷调查,在对方的要求下,留下了姓名、电话、职业、工作单位等信息;还有的人在办理消费会员卡时,不假思索地填写真实详尽的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有可能由于商家的管理不善或者恶意泄露而被盗用。 目前,在个人信息安全方面,我国并无一部专门、权威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03年起已部署起草,但这项立法建议一直未能进入正式的立法程序。单就保护网站用户个人信息安全而言,刑法修正案(七)、侵权责任法乃至居民身份证法等均有涉及相关内容,但相关条款过于分散、可操作性差。对于如“个人信息”“违反规定”等关键概念界定不清,在执法过程中,财大气粗的运营商往往有较强的影响力,易形成现实的执法困境。即便发生信息泄露,用户个人在追究运营商民事责任的时候,也存在举证难等问题。诉讼成本高、收益低,当事人很难依法维权。 “机动车销售、房产中介、医院等行业及其从业人员往往有机会接触、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这些行业虽然有内部系统关于个人信息的查询规范、查询电子信息备案及保护工作意见等,但由于部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不强,企业管理、执行存在制度漏洞,使这些行业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D分析。 资料2 《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该《指南》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收集、加工、转移和删除四个主要环节,其中还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 此次出台的《指南》,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并非国家强制性标准,在强制性、权威性与震慑力上,都不可能替代法律法规的作用。在巨额利润诱惑之下,若没有严厉的处罚措施,让那些机构、企业谈自律,要求他们按行为准则来行事,这无异于痴人说梦。仅凭一部非强制性的指南实现个人信息安全是不现实的。上海律师Y认为,目前信息保护问题虽已到“深水区”,但还在“摸石头过河”,工信部出一个指南,毕竟“聊胜于无”,在实践中积累些经验。但关键还是要出专门法,可先出个专门条例,以后再上升到法律。 《指南》牵头制定单位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副主任G表示,《指南》的出台更具有行业指导意义。法律和标准的定义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是管人的,而标准关心更多的是信息系统;法律的约束范围很广,特别是事后的惩戒部分,而标准关注的则是事前怎么处理,该怎么把它做好。“所以说,标准制定未必一定就能够导致这个法律很快地产生,谈指日可待这件事情还不那么容易。” 但G认为,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一系列的前期调研、国内外法律研究,以及与社会各界的交流,都为立法在技术和社会关注以及舆论层面做了很好的铺垫,对立法工作会产生很好的前期推进作用。 然而,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及传递,在大多数情况下均离不开信息技术。通过技术手段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落实保障个人信息,如构建信息安全平台,为用户提供保护信息安全的产品,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依据分区域、按等级、多层次的防护思路进行安全规划、安全评估、安全加固与安全维护,并且对已有的安全技术进行改进与完善。 从文化角度来看,将守护个人信息且不窥探他人隐私信息作为一种社会美德,同样能够传递信心,保障信息安全。比如少数媒体为博人眼球,以可窥探别人的隐私为诱惑,通过曝光名人秘闻来骗取点击或购买其报道内容。在此种“文化”熏陶下,公民如果长期浏览该类信息,心理上便会出现扭曲,进而形成窥探他人隐私信息的习惯。因此,应呼吁公民从自我做起,杜绝不良的猎奇心理,让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无可乘之机。 【问题】 给定资料2中,部分业内人士和G副主任在《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的出台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这两种看法是什么?对此你怎么评价? 要求:观点明确,层次清晰,简明扼要,语言流畅,不超过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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