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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东方公司对兴隆公司的债务的偿还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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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2001年3月10日,万宁公司与兴隆啤酒厂签订了买卖啤酒的合同。合同约定:万宁公司在4月30日前支付2万元预付款:兴隆啤酒厂在7月10日交货。4月5日,兴隆啤酒厂突发火灾,设备、原料大部分被烧毁,严重影响了履行债务的能力。万宁公司闻讯后,认为兴隆啤酒厂极有可能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于是通知兴隆啤酒厂中止履行合同,不再支付预付款,后经兴隆啤酒厂交涉,万宁公司同意由振明公司为兴隆啤酒厂作一般保证,万宁公司按期向兴隆啤酒厂支付预付款,合同仍继续履行。7月10日,兴隆啤酒厂未交货。万宁公司要求兴隆啤酒厂返还预付款,赔偿万宁公司经济损失。兴隆啤酒厂拒绝了万宁公司的要求。随后,万宁公司要求振明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振明公司也拒绝了万宁公司的要求。8月25日,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万宁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兴隆啤酒厂和振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经法院查明,由于兴隆啤酒厂违约,万宁公司除2万元预付款没有收回外,还发生经济损失3万元;法院同时查明,万宁公司尚欠兴隆啤酒厂设备款5万元。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同意将债务相互抵销。要求: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万宁公司单方面通知兴隆啤酒厂中止履行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说明理由。(2)振明公司拒绝万宁公司要求其为兴隆啤酒厂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万宁公司与兴隆啤酒厂的债务能否相互抵销?说明理由。
考题
根据本题要点(5)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为D公司提供的担保未经甲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对于债务人D公司不能清偿的600万元债务,债权人E银行可以要求甲公司清偿的数额不应超过多少万元?并说明理由。
考题
东方农具厂诉兴隆公司案
201 1年1月甲市的兴隆种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公司)与三盛乡种子站签订了供应各种蔬菜种子的合同。合同约定兴隆公司每季度向三盛乡种子站供应适合当季种植的蔬菜种子,而种子站于201 1年年底向兴隆公司支付该年所有种子的价款。同时,为了确保年底能够收到全部价款,兴隆公司要求种子站提供担保,于是与种子站有多年合作关系的A公司在合同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
201 1年6月,兴隆公司又与圣灯乡种子站签订了购买种子的合同。兴隆。公司向圣灯乡种子站提供了其所需的种子后,圣灯乡种子站向其开具了一张支票一,支票上背书只能由兴隆公司作为收款人。2012年2月,兴隆公司想进一批优良的西瓜种子,由于资金不足,便向东方农具厂借款,约定等种子卖出后就立即还钱。但由于甲市的土地不适合种植这种西瓜,结果只有一小部分种子被卖出,兴隆公司因此出现了资金周转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兴隆公司私下将自己对三盛乡种子站的债权及圣灯乡种子站开具的支票全部转让给了利农种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利农公司),并与其约定,由利农公司来清偿自己对东方农具厂的债务。
2012年8月,东方农具厂发现兴隆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后,遂要求其偿还借款。兴隆公司则称已将债务转移给了利农公司,让其去找利农公司。东方农具厂认为该转移债务的行为没有经自己同意,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兴隆公司返还借款。
【问题】
1.兴隆公司转让支票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2.兴隆公司转移债务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3.种子站是否有义务向利农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4.假设兴隆公司通知了三盛种子站债权转让之事,A公司的保证是否继续有效?
5.如果兴隆公司对东方农具厂也享有一个给付金钱的债权,当东方农具厂将对兴隆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圣灯乡种子站后,兴隆公司能否向该种子站主张抵销自己与东方农具厂的债权?
6.如果兴隆公司出现资金周转问题,将自己合并到第一种子代理公司中,则其对两个种子站的债权以及对东方农具厂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考题
问答题假设2010年1月1日,北京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东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东方公司,东方公司无异议。法院受理后向东方公司发出破产裁定书,东方公司在1月5日收到后,于1月15日将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资料交给法院。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经过调查,发现了以下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 ①在2008年11月,东方公司赠与山东某商场价值120万的轿车一辆; ②2009年2月,东方公司放弃了河北昌盛公司的50万的货款债权; ③2009年8月,东方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通讯设备给北京的代理商。 (2)管理人还发现了以下的情况: ①2009年10月,公司为了逃避债权人的追债,将自己的一台生产设备转移到自己的控股公司; ②2009年11月,东方公司的前董事曾利用职权利用公司20万的流动资金为自己购置房产一处; ③2010年1月10日,东方公司偿还了对债权人兴隆公司的债务10万元; ④东方公司欠宏达公司2008年9月到期货款60万元。宏达公司经多次催要后无效后,起诉于人民法院,2009年10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东方公司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随后将东方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东方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东方公司处置财产的情况,哪个行为应当由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并说明理由。 (2)东方公司将自己的生产设备转移控股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对于东方公司前董事的行为,管理人应该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4)东方公司对兴隆公司的债务的偿还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对于东方公司与宏达公司诉讼中,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程序能否继续?并说明理由。
考题
问答题北京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东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东方公司,东方公司无异议。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日受理破产申请后向东方公司发出破产裁定书,东方公司在1月5日收到后,于1月15日将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资料交给法院。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经过调查,发现了以下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①在2012年11月,东方公司赠与山东某商场价值120万元的轿车一辆;②2013年2月,东方公司提前清偿河北昌盛公司的50万元的货款债权,该债权于2013年4月1日到期;③2013年8月,东方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通讯设备给北京的代理商。 (2)管理人还发现了以下的情况:①2013年10月,东方公司为了逃避债权人的追债,将自己的一台生产设备转移到自己的控股公司;②2013年11月,东方公司的前董事曾利用职权动用公司20万元的流动资金为自己购置房产一处;③2014年1月10日,东方公司偿还了对债权人兴隆公司的债务10万元;④东方公司欠宏达公司2012年9月到期货款60万元。宏达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向人民法院起诉,2013年10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东方公司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随后将东方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东方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东方公司处置财产的情况,什么行为应当由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什么行为不能撤销?并分别说明理由。 (2)东方公司将自己的生产设备转移控股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对于东方公司前董事的行为,管理人应该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4)东方公司对兴隆公司的债务的偿还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对于东方公司与宏达公司诉讼中,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程序能否继续?并说明理由。
考题
问答题假设2012年1月1日,北京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东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东方公司,东方公司认为提出申请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有一位保证人提供了保证,该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完全可以清偿其债务,本公司不具备破产原因。后人民法院受理了东方公司的破产案件,后向东方公司发出破产裁定书,东方公司在1月5日收到后,于1月15日将公司的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产等资料交给法院。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经过调查,发现了以下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 ①在2010年11月,东方公司赠与山东某商场价值120万的轿车一辆; ②2011年2月,东方公司放弃了河北昌盛公司的50万的货款债权; ③2011年8月,东方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通讯设备给北京的代理商。 (2)管理人还发现了以下的情况: ①2011年10月,公司为了逃避债权人的追债,将自己的一台生产设备转移到自己的控股公司。 ②2011年11月,东方公司的前董事曾利用职权利用公司20万的流动资金为自己购置房产一处。 ③2012年1月10日,东方公司偿还了对债权人兴隆公司的债务10万元。 ④东方公司欠宏达公司2010年9月到期货款60万元。宏达公司经多次催要后无效后,起诉于人民法院,2011年10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东方公司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随后将东方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东方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东方公司称申请破产的债权人的债权有连带责任保证不具备破产原因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东方公司处置财产的情况,哪个行为应当由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并说明理由。 (3)东方公司将自己的生产设备转移控股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对于东方公司前董事的行为,管理人应该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5)东方公司对兴隆公司的债务的偿还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6)对于东方公司与宏达公司诉讼中,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程序能否继续?并说明理由。
考题
问答题1.假设2014年1月1日,北京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东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东方公司,东方公司无异议。人民法院当天受理后向东方公司发出破产裁定书,东方公司在1月5日收到后,于1月15日将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资料交给法院。(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经过调查,发现了以下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①在2012年11月,东方公司赠与山东某商场价值120万元的轿车一辆;②2013年2月,东方公司提前清偿河北昌盛公司的50万元的货款债权,该债权于2013年4月1日到期;③2013年8月,东方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通讯设备给北京的代理商。(2)管理人还发现了以下的情况:①2013年10月,东方公司为了逃避债权人的追债,将自己的一台生产设备转移到自己的控股公司;②2013年11月,东方公司的前董事曾利用职权动用公司20万元的流动资金为自己购置房产一处;③2014年1月10日,东方公司偿还了对债权人兴隆公司的债务10万元;④东方公司欠宏达公司2012年9月到期货款60万元。宏达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向人民法院起诉,2013年10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东方公司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随后将东方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东方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4.东方公司对兴隆公司的债务的偿还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考题
问答题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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