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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公安机关没有参与的必要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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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在公共场所、道旁挖坑等地面施工中,没有采取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等安全措 施造成行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在行人证明了自己受到的损害是由施 工人的行为引起的之后,如果施工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认定施工人有过错。 由上述文字可以推出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时( )。A. 受害人有义务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 B. 受害人有义务证明损害由施工人的行为引起 C. 受害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无过错但没有义务证明施工人有过错 D. 施工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无过错,受害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过错
考题
面试热点:民法典拦截高空抛物,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热点背景】
天上不常掉馅饼,但从天而降的砖头、瓶子、西瓜皮倒不少见。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伤案屡屡发生,但往往因肇事者难以确定,导致案件的侵权责任难厘清,引发争议。“头顶上的安全”也成为全社会的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进一步厘清了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这表明,拒绝高空抛物不再是一种倡议,而是将成为法律层面的一项禁止性规定。
民法典草案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还规定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调查高空坠物事件的义务,对及时查清责任人、维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还明确了,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此外,以往在高空抛物案件中,物业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而民法草案则规定了物业公司等建筑物管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否则也将承担相应责任。这为高空抛物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依据,拒绝高空抛物不再是一种倡议,“头顶上的安全”将有法律保护。
【参考例题】
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伤案屡屡发生,但往往因肇事者难以确定,导致案件的侵权责任难厘清,引发争议。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进一步厘清了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这表明,拒绝高空抛物不再是一种倡议,而是将成为法律层面的一项禁止性规定。对此,你怎么看?
考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应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是( )。
A. 建筑物外墙装饰材料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
B. 体育场投入使用后发生倒塌致人损害
C. 高空施工作业中,因工人失手坠落工具致人损害
D. 公共场所进行挖掘作业,未设置明显标志致人损害
考题
多选题下列侵权行为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有( )。(2018年多选)A建筑物上的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B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C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D缺陷产品致人损害E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考题
判断题基于产品缺陷的更换、退货等义务属于合同责任,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赔偿义务属于侵权责任。A
对B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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