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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甲、乙结婚,育有一子丙。甲、乙均为战地记者,工作比较危险,因此立有遗嘱,若甲、乙死亡,则由甲的父亲丁作为小孩丙的监护人。后甲、乙在报道中东某场战争时,不幸中弹双双殉职。后丁与丙共同生活,丁是一酒鬼,每天皆喝醉酒,然后发酒疯对自己的孙子丙拳打脚踢,造成丙身心受到严重损害。后民政部门向法院申请撤销丁的监护资格。后丁悔悟,痛改前非,时时照顾丙,遂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甲、乙可用遗嘱的方式指定监护人

B

民政部门可以申请撤销丙的监护资格

C

丁悔悟后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法院应当准许

D

若丁将丙抚养成人后,孙子丙对其也拳打脚踢,可以与隔壁关系较好的王姑娘协商,指定王姑娘在丁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成为自己的监护人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解析:
A项,《民法总则》第29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B项,《民法总则》第36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C项,《民法总则》第38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因此,必须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作为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才可以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本题中,丁不是父母或子女,不能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
D项,《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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