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统计师考试《统计工作实务》知识点(23)
发布时间:2020-09-22
各位小伙伴大家好,统计师考试时间马上就要到了,大家是否已经准备好应对即将来临的考试了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复习,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带来了统计师考试的相关知识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统计行政复议的基本含义[了解]:
(一)定义
统计行政复议,是指统计执法机关在行使统计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统计执法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活动。
(二)统计行政复议的特征
1、统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
2、统计行政复议是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
3、统计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4、统计行政复议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
5、统计行政复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了解]:
(一)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
统计行政复议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事项的范围。
(二)统计行政复议的管辖
统计行政复议管辖,从形式上看,是指复议机关受理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权限分工。
统计行政复议管辖权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其复议管辖权的确定由申请人选择。
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复议管辖权属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一般为本级人民政府。
3、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管辖根据《统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
4、对国家统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统计行政诉讼的基本含义[了解]:
1、含义
统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活动。
2、统计行政诉讼的特征
(1)统计行政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被告只能是行使统计行政权力、做出引起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即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原告则是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统计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统计行政争议。
(3)统计行政诉讼的起因是相对人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4)统计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
统计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是司法行为,与统计行政复议有本质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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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统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石油开采
C.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
D.以重工产品为修理对象的修理业
B.省及地市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
C.县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
D.县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可以不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不配备必要的统计执法检查员。
B.储蓄存款
C.定期存款
D.流通中的现金
E.证券公司的客户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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