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章节练习(2021-12-09)
发布时间:2021-12-09
2021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考试共65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客观案例题。小编为您整理第七章 民法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5道练习题,附答案解析,供您备考练习。
1、按照中国民法对期间的规定,下列包括本数的有( )。 【多选题】
A.“以上”
B.“以下”
C.“以内”
D.“以外”
E.“不满”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中国民法期间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等都包括本数;而“不满”“超过”“以外”则不包括本数。
2、下列责任中,属于民法意义上的有限责任的是( )。【单选题】
A.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的责任
B.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
C.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所承担的责任
D.公司出资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有限责任,是指出资人仅以其出资财产为限承担的责任;无限责任,是指出资人以其包括出资财产在内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是有限责任。其他三项都是无限责任。
3、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是( )。【单选题】
A.甲对乙承诺,如果明年乙获得博士学位,甲即赠给乙宝马车一辆
B.甲、乙约定,如果明天下雪,则甲将其滑雪板租给乙
C.甲、乙约定,若甲的儿子明年大学毕业回到本市工作,则乙将承租的房屋退还给甲
D.甲对乙承诺,下次下雨时送给乙一把折叠雨伞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期限是必然能到来的,条件是可能发生的。选项ABC中所述事实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选项D所述事实必然能到来。
4、下列法律事实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单选题】
A.张某高楼抛物
B.李某拾得他人手机占为己有
C.李某施救落水儿童
D.王某立遗嘱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ABC选项欠缺意思表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5、根据民法理论,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单选题】
A.侵权行为
B.先占行为
C.代理行为
D.无因管理行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导致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或消灭的行为。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其他三项都是事实行为,即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导致的。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税务师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英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录,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 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 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
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 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
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
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
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 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
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 2、 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
下列关于法院对案件处理的做法中,正确的有()。
B.支持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
C.支持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
D.裁定解散合伙.
E.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B.693
C.770
D.837
B.39
C.42
D.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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