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税法Ⅰ》章节练习(2021-06-16)
发布时间:2021-06-16
2021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税法Ⅰ》考试共64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客观案例题。小编为您整理第七章 土地增值税5道练习题,附答案解析,供您备考练习。
1、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为( )万元。【客观案例题】
A.7350
B.9925
C.8750
D.886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3000万元②房地产开发成本为4000万元③房地产开发费用为700万元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825万元⑤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加计扣除费用为1400万元⑥扣除项目金额合计=3000+4000+700+825+1400=9925(万元)。
2、下列项目中,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费用的有( )。【多选题】
A.印花税
B.耕地占用税
C.前期工程费
D.借款利息费用
E.开发间接费用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 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因此选项B、C、E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
3、根据土地增值税规定,下列情形中( )应采取先按预征率预征,然后清算税款的征税办法。【多选题】
A.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
B.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
C.赊销旧房地产的
D.分期收款销售房地产的
E.按揭方式销售房地产的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税法规定,两种经营方式采取先按预征率预征,然后清算的办法: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出售商品房。
4、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费用( )万元。【客观案例题】
A.1055.25
B.1655.25
C.1460.25
D.2060.25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在土地增值税税前不能扣除。所以金融机构利息费用,在土地增值税税前可以扣除450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600万。可以扣除的开发费用=(600-150)×90%+(16065+5040)×5%=1460.25(万元)
5、以下情形中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 )。【多选题】
A.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B.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C.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D.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E.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正确答案:A、B、E
答案解析: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属于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况。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税务师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销售费用应按照账载金额进行扣除
C.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D.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入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
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
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 ”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
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
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B.根据该事务所经营业务,该事务所属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C.该事务所属于有限合伙企业
D.该事务所属于普通合伙企业
E.该事务所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的合伙企业
【知识点】 其他章节
B.报关进口货物,以进口货物的发货人为纳税人
C.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
D.境外单位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一律以购买者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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