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高级经济师考试知识点汇总(2)
发布时间: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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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2.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召集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事项的表决。
①对股东会职权中的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董事会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更换。
2.董事会的职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会议的决议;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等);拟定方案的权利。
3.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1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三)监事会
1.监事会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至2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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