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高级经济师考试知识点汇总(12)
发布时间:2020-09-24
各位小伙伴注意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2021年的高级经济师考试,51题库考试学习网带来了高级经济师考试的知识点供大家学习,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赶紧来看看吧!
一、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2、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法律承认其效力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二、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无效合同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团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订立的合同。
3.无效合同的处理后果: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预祝各位取得满意的成绩,如需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高级经济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以领导为核心的变革
C.以结构为中心的变革
D.以技术为中心的变革
E.以系统为中心的变革
B.财务成本与管理成本
C.付现成本与沉没成本
D.可控成本与不可控成本
B.回避制度
C.陪审员审议制度
D.公开审判制度
E.两审终审制度
B.余额递减法
C.双倍余额递减法
D.年数总和法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 2021-07-10
- 2021-02-13
- 2020-08-29
- 2021-09-27
- 2021-05-25
- 2021-04-10
- 2021-01-21
- 2021-07-25
- 2019-04-12
- 2021-07-10
- 2021-10-25
- 2020-08-29
- 2021-07-10
- 2020-08-29
- 2022-03-01
- 2020-01-02
- 2021-12-15
- 2020-11-13
- 2021-02-20
- 2021-06-26
- 2021-05-29
- 2021-06-26
- 2021-08-20
- 2021-02-15
- 2021-01-06
- 2021-08-22
- 2021-05-05
- 2021-04-10
- 2021-07-10
- 2021-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