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高级经济师考试知识点汇总(10)
发布时间:2020-09-24
各位小伙伴注意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2021年的高级经济师考试,51题库考试学习网带来了高级经济师考试的知识点供大家学习,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赶紧来看看吧!
一、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以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担保具有从属性与补充性特征。
(一)担保方式。《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除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以外,还有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就是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在债务人亲自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场合,保证就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
1、担保无效的情形。(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迫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证
(一)保证与保证合同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2、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注意: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主合同有效成立或将要成立,保证合同才发生效力。故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但在实践中要注意下列问题:(1)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预祝各位取得满意的成绩,如需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高级经济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运输市场主体、运输市场客体和运输市场行为
C.运输市场主体和运输市场行为
D.运输市场客体和运输市场行为
B.市场调查的具体对象是市场体系,即市场主体(个人、家庭、政府、企业)和市场客体(消费品和生产要素)
C.市场调查需要借助科学的方法,只有借助科学的方法才能保证收集的信息和数据以及调查结果真实、可靠、准确
D.市场调查是一种认识市场的手段,它本身不是目的,它最终是为企业的决策服务的
E.市场调查的重点对象是生产者市场
B项,市场调查的具体对象是市场体系,即市场主体(个人、家庭、政府、企业)、市场客体(消费品和生产要素)、市场媒体(货币、价格、信息)等。E项,市场调查的重点对象是消费者市场。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 2020-08-28
- 2020-09-24
- 2020-08-28
- 2020-08-16
- 2019-03-02
- 2021-02-19
- 2020-09-24
- 2020-08-28
- 2019-01-05
- 2021-07-02
- 2021-05-27
- 2020-09-23
- 2021-03-13
- 2020-08-28
- 2021-07-10
- 2021-07-02
- 2020-01-02
- 2021-07-10
- 2021-06-04
- 2019-10-04
- 2020-10-07
- 2021-05-07
- 2020-09-24
- 2021-07-25
- 2021-05-20
- 2020-08-28
- 2021-02-19
- 2020-08-29
- 2019-03-02
- 2020-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