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科目中的三税指的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6-25


税务师考试科目中的三税指的是什么?


最佳答案

在税务师考试的五门科目中,核心专业课被俗称为“三税”,均与税法直接相关,分别是《税法(Ⅰ)》、《税法(Ⅱ)》、《涉税服务实务》,两门辅助专业课分别是《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税务师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柴某见好友赵某学习认真,决定赠与其笔记本电脑一台。在使用过程中,该笔记本因电池故障损坏,赵某将其送往王某的维修店修理。
<1>、若柴某和赵某二人存在( )的约定,则该赠与可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A.“若赵某期末考试成绩达到90分,柴某赠与其一台笔记本电脑”
B.“若赵某当年通过税务师考试,柴某赠与其一台笔记本电脑”
C.“在赵某22岁生日时,柴某赠与其一台笔记本电脑”
D.“若赵某拿到一等奖学金,柴某赠与其一台笔记本电脑”
E.“等到下次下雪的时候,柴某赠与其一台笔记本电脑”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核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指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所谓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期限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

甲、乙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认股人丙未按照章程规定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

A.甲.乙可以直接另行募集股份
B.甲.乙应当在合理期间内催促丙缴纳
C.丙在催缴后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该募集无效
D.认股人丙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不可以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
解析: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购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请求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是不同的。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的时间起点是( )。

A.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
B.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C.自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D.自提起公诉之日起
答案:C
解析:
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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