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考试通过率低的原因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3-07


cpa考试通过率低的原因有哪些


最佳答案

1.考试内容难度高注会考试科目的知识点比较难理解,也很抽象。而且需要大量的背诵,这对于一些理科生来说就比较难了。还可能是由于一些考试科目的综合性比较强,而且考题会出一些案例分析和实际操作的内容,这都加大了考试的难度。

2.学习方法不适合就比如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知识点有很多是需要大家理解记忆的,但大家可能就是死记硬背,并没有理解知识点,这样虽然暂时记住了知识点,但过段时间就会忘记,而且做题的时候也不会运用。所以建议大家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注册会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有关营业现金毛流量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营业现金毛流量=营业收入-营业费用-所得税
B.营业现金毛流量=税后经营净利润+折旧与摊销
C.营业现金毛流量=营业收入×(1-所得税税率)-营业费用×(1-所得税税率)+折旧与摊销
D.营业现金毛流量=营业收入×(1-所得税税率)-付现营业费用×(1-所得税税率)+折旧与摊销×所得税税率
答案:B,C,D
解析:
营业现金毛流量=营业收入-付现营业费用-所得税,所以选项A不正确;选项B、C、D作为营业现金毛流量的计算公式都是正确的。

甲学院为国家投资创办的学校,将其开办的小招待所出租给乙广告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使用。双方订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3年,自2004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2004年9月1日,乙公司承租该招待所后,根据其业务需要对招待所进行装修改造。甲学院得知后出面反对,乙公司称合同中未对此作出限制性规定,有权按照自己的经营需要对招待所进行改造。双方为此形成纠纷,甲学院以此为由要求解除该租赁合同,后 经律师调解,双方和解。乙公司租赁该招待所后,为了向甲学院预付第一期的租金,于2004年9月1日向甲学院签发一张为期2个月的已承兑商业汇票。甲学院持票后,为了向A家具公司支付货款向其背书转让,甲学院对A家具公司运送的教学家具验收发现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随即通知承兑银行拒绝向A家具公司支付票款。但A家具公司取得票据后于9月10日不慎遗失,该票据被张某拾得,随即张某盗用A家具公司的名义,向B公司购得汽车一辆,将该汇票背书给B公司,B公司为支付一笔货款,又将该汇票背书给C公司。C公司于2004年11月13日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承兑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付款。2004年12月,甲学院为购置教学设施,向丙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以该招待所设定抵押担保,该招待所的评估价值为230万元,双方约定贷款期限届满,甲学院不能清偿贷款本息时,该招待所归丙银行所有。双方于12月20日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学院欲向丁公司转让该招待所,转让价款为238万元,并告知该招待所已抵押。甲学院为此又通知丙银行,丙银行认为双方已经约定该招待所归其所有,不同意转让。丁公司则认为,甲学院与丙银行的约定无效,要求受让该招待所。最终经过几方协商,在丁公司代甲学院向丙银行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该招待所转让至丁公司所有。2005年3月1日,丁公司与甲学院办理了该招待所的过户手续。丁公司取得对该招待所的所有权后,因其业务需要,欲要求该招待所的承租人乙公司搬走,但乙公司认为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拒绝搬走。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甲学院因乙公司对招待所进行装修改造,而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如果该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租金的支付期限,乙公司应如何向甲学院支付租金?

(2)张某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甲学院以A家具公司货物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承兑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承兑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付款是否成立?为什么?C公司如果行使追索权,其前手能否对其行使抗辩权?

(3)如果A公司在该票据遗失的当天,向承兑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在C公司请求承兑银行付款时,该银行是否应当停止支付?为什么?

(4)如果C公司获得该票据,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被承兑银行拒绝付款后,能否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D公司?如果C公司向D公司转让了该票据,应如何处理?

(5)甲学院与丙银行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抵押期间甲学院向丁公司转让该招待所的行为是否合法?丙银行和丁公司的说法哪个正确?

(6)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搬走?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甲学院因乙公司对招待所进行装修改造,而解除合同是不合法的。《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此,甲学院要求据此解除合同没有合法根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支付期限的,且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因此,乙公司应分别在2005年8月31日、2006年8月31日和2007年8月31日,向甲学院支付租金。
(2)张某的行为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甲学院以A家具公司货物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承兑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票据关系一旦成立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只有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票据债务人才可进行抗辩。而A家具公司与承兑银行无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且A公司背书转让该票据后,其后手与承兑银行也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承兑银行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向持票人支付票款。承兑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付款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该责任包括,承兑人的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仅限于其前手,而对于承兑人并不发生失权的效果。C公司如果行使追索权,其前手可以对其行使抗辩权。理由如上。
(3)如果A公司在该票据遗失的当天,向承兑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在C公司请求承兑银行付款时,银行不应当停止支付,而应向C公司支付票款。因为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4)如果C公司获得该票据,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被承兑银行拒绝付款后,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不能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D公司。如果C公司向D公司转让了该票据,应该对其后手承担票据责任。
(5)甲学院与丙银行的抵押担保部分无效。即双方约定甲学院不能按期还贷,将抵押房屋的所有权归银行所有的流质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首先,甲学院提供的抵押物合法,利用教学设施以外的财产,为其自身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其次,就该抵押物依法办理了登记手续。抵押期间甲学院向丁公司转让该招待所的行为不合法。《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据此规定,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应当经抵押权人同意,未经同意的转让不符合法定条件。因此甲学院在未经丙银行同意的情况下转让抵押房屋的行为不合法。丁公司的说法不完全正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因此,丁公司认为,甲学院与丙银行约定,履行期限届满,甲学院未清偿债务时,该招待所归丙银行所有无效,是正确的。但是,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时,要求受让该抵押财产的要求是不正确的。
(6)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理的规定,在租赁期间发生房屋转让行为的,该租赁行为对受让人丁公司具有约束力。(或者: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甲公司2×16年年初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余额为30万元,与之对应的预计负债贷方余额为20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无期初余额。甲公司2×16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为9200万元,甲公司2×16年度发生的有关交易和事项如下:
(1)2×16年11月,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产品保修费用300万元,同时冲减了预计负债年初贷方余额200万元。2×16年年末,保修期结束,甲公司不再预提保修费。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租赁协议,将其原先自用的一栋写字楼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开始日为2×16年12月31日。2×16年12月31日,该写字楼账面余额为50000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10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52000万元,甲公司对该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假定转换前该写字楼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相等。
(3)2×16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4000万元,该政府补助不满足免税条件,税法规定应当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甲公司采用总额法核算政府补助。
(4)自3月1日起自行研发一项新技术,2×16年发生研发支出共计500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60%,40%为研发人员薪酬),其中研究阶段支出10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支出1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支出300万元,研发活动至2×16年底仍在进行中。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5)2×16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定向增发公允价值为21000万元的普通股股票为对价取得丙公司100%有表决权的股份,形成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丙公司当日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0000万元,其中股本8000万元,未分配利润12000万元;除一项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400万元、公允价值为600万元的库存商品外,其他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计税基础均相同。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假定甲公司2×16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从2×17年开始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且预计在未来期间保持不变;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1)根据资料(1)至资料(4),分别确定是否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说明理由。
(2)说明哪些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3)计算甲公司2×16年度应交所得税,并编制与所得税有关会计分录。
(4)根据资料(5),计算甲公司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时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和商誉的金额。

答案:
解析:
(1)资料一,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30万元。
理由:2×16年年末保修期结束,不再预提保修费,本期支付保修费用300万元,冲减预计负债年初余额200万元,因期末不存在暂时性差异,需要转回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30万元(200×15%)。
资料二,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3000万元。
理由:该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为52000万元,计税基础为4000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2000万元,从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3000万元(12000×25%)。
资料三,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万元。
理由:该项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满足免税条件,递延收益账面价值为4000万元,计税基础为0,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000万元,从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万元(4000×25%)。
资料四,开发支出的计税基础=300×175%=525(万元),与其账面价值300万元之间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理由: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违背历史成本计量属性。
(2)资料(2)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理由:将自用写字楼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即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因此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影响其他综合收益。
(3)甲公司2×16年度应交所得税=[9200-200+4000-(100+100)×75%]×15%=1927.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957.5
  递延所得税资产           970(1000-3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927.5
借:其他综合收益                3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3000
(4)
①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600-400)×25%=50(万元)。
②商誉=合并成本-购买日应享有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考虑递延所得税后)的份额=21000-(20000+200-50)×100%=8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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