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怎么区别?

发布时间:2021-12-26


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怎么区别?


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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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者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会计政策变更,以会计确认、计量基础、列报项目是否发生变更作为判断基础,如果其发生变更,其相应的变更是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如预计使用寿命、折旧摊销方法、净残值等),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划分总结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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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注册会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2018年)甲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企业,主营业务是制造和销售X、Y、Z三种型号汽车,相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X、Y、Z三种型号的制造都需要通过一台生产设备,该设备是公司的关键限制资源,年加工能力4000小时,公司年固定成本总额3000万元,假设X、Y、Z三种型号的汽车均于生产当年销售,年初年末没有存货,预计2019年X、Y、Z三种型号汽车有关资料如下:

资料二:为满足市场需求,公司2019年初拟新增一台与关键限制资源相同的设备,现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1.自行购置。借款5000万元购买设备,年利率8%,预计使用4年,每年年末支付维护费用50万元,4年后变现收入1200万元,税法规定,该设备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期限5年,5年后净残值率10%。
  2.租赁。合同规定:租赁4年,租赁费4400万元,分4年每年年初支付1100万元,在租赁开始日首付,租赁手续费400万元,在租赁开始日一次性付清;租赁期满时设备所有权不转让,租赁公司承担设备维护修理费用,税前有担保借款利率8%,甲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资料三:新增关键设备后,X型号汽车年生产能力增至1800辆,现有乙汽车销售公司向甲公司追加的X型号汽车,报价为每辆车13万元。相关情况如下:
  情景1:假设剩余生产能力无法转移,如果追加订货300辆,为满足生产需要,甲公司需另外支付年专属成本200万元。
  情景2:假设剩余生产能力可以对外出租,年租金250万元,如果追加350辆,将冲减甲公司原正常销量50辆。
  要求:
  (1)根据资料一,为有效利用现有的一台关键设备,计算甲公司X、Y、Z三种型号汽车的生产安排的优先顺序和产量,在该生产安排下,税前营业利润总额是多少?
  (2)根据资料二,分别计算两种方案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平均年成本,判断甲公司应选择自行购置方案还是租赁方案?
  (3)根据资料三,分别计算并分析两种情景下甲公司是否应该接受追加订单,并简要说明有闲置能力时产品定价的区间范围。

答案:
解析:
(1)X汽车单位工时边际贡献=(15-12)/3=1(万元/小时)
  Y汽车单位工时边际贡献=(12-8)/2=2(万元/小时)
  Z汽车单位工时边际贡献=(8-5)/1=3(万元/小时)
  根据单位工时边际贡献从大到小的顺序,应该优先安排生产Z汽车,其次是Y汽车,最后是X汽车。Z汽车产量为1000辆,Y汽车产量为600辆,X汽车产量=(4000-1000×1-600×2)/3=600(辆)。
  税前营业利润总额
  =(8-5)×1000+(12-8)×600+(15-12)×600-3000=4200(万元)
  (2)①购买方案:
  年折旧=5000×(1-10%)/5=900(万元)
  折现率=8%×(1-25%)=6%
  第4年末残值变现净损失抵税=(5000-900×4-1200)×25%=50(万元)
  平均年成本=[5000-900×25%×(P/A,6%,4)+50×(1-25%)×(P/A,6%,4)-(1200+50)×(P/F,6%,4)]/(P/A,6%,4)
  =[5000-900×25%×3.4651+50×(1-25%)×3.4651-(1200+50)×0.7921]/3.4651
  =969.72(万元)
  ②租赁方案:
  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可使用年限的80%(4/5),符合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租赁费不可税前扣除。
  年折旧=(4400+400)×(1-10%)/5=864(万元)
  第4年末账面价值抵税=(4800-864×4)×25%=336(万元)
  平均年成本=[400+1100×(P/A,6%,4)×(1+6%)-864×25%×(P/A,6%,4)-336×(P/F,6%,4)]/(P/A,6%,4)
  =[400+1100×3.4651×(1+6%)-864×25%×3.4651-336×0.7921]/3.4651
  =988.63(万元)
  由于自行购置方案的平均年成本更低,所以,应该选择自行购置方案。
  (3)第一种情况:
  接受订单增加的利润=300×(13-12)-200=100(万元),甲公司应该接受追加订单。
  可接受的追加订单的最低单价=12+200/300=12.67(万元),即追加订单的产品定价区间范围为12.67万元~15万元。
  第二种情况:接受订单增加的利润=350×(13-12)-50×(15-12)-250=-50(万元),甲公司不应该接受追加订单。
  假设甲公司可接受的追加订单的最低单价为x,则350×(x-12)-50×(15-12)-250=0,解得x=12+400/350=13.14(万元),即追加订单的产品定价区间范围为13.14万元~15万元

甲公司为一家注册在香港的公司,甲公司通过其在开曼群岛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乙公司。SPV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自成立以来不从事任何实质业务,没有配备资产和人员,也没有取得经营性收入。甲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股权架构示意如下,持股比例为100%。

乙公司于2017年发生了如下业务。
(1)5月5日,通过SPV公司向甲公司分配股息1000万元。
(2)7月15日,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1000万元、咨询费800万元,7月30日,向甲公司支付设计费5万元。甲公司未派遣相关人员来中国提供相关服务。
(3)12月20日,甲公司将SPV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另一中国居民企业丙公司,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80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假设1美元折合6.5元人民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乙公司向SPV公司分配股息时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2)计算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3)计算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4)指出乙公司上述对外支付的款项中,需要办理税务备案手续的项目有哪些,并说明理由。
(5)判断甲公司转让SPV公司的股权是否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1000×10%=100(万元)。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1000+800+5)/(1+6%)×6%=102.17(万元)。
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公式和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3)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1000/(1+6%)×10%=94.34(万元)。
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增值税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甲公司未派遣相关人员来中国提供咨询和设计相关服务,所以咨询费和设计费不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不需要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4)乙公司对外支付的股息(标答里没有但应该有)、商标使用费、咨询费需要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理由: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外汇资金,除无须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5万美元=5×6.5=32.5(万元人民币),乙公司对外支付的商标使用费、咨询费均高于32.5万元人民币,也就是高于5万美元,应当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5)需要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理由: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应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一家零售店旁边,两年内将要开一家类似的商店。从波特的五力模型分析,新店的开张对这家零售店的影响将是一种( )。

A.买方议价能力的威胁

B.供应商仪价能力的威胁

C.新竞争对手的威胁

D.环境的威胁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五力模型,选项D不属于五力范围,首先排除。新开商店与原有商店属于竞争对手,所以既不属于买方,也不属于供应商,因此选项C为正确答案。

2016年6月6日,甲与乙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乙出租自有房屋一套并代收租金,委托期间为2016年6月6日至2018年7月31日。2016年7月4日,甲为乙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载明乙有权代理甲处理房屋出租及租金收取事宜,代理权期间为2016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1日。
2016年8月1日,乙以甲名义与丙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租金每月2万元,2017年6月,该房屋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丙请求甲维修,甲以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由其承担维修义务为由拒绝,丙自行维修,花费2000元。
2018年2月,甲欲出售该房屋,遂通知丙解除租赁合同,丙以甲无权任意解除合同为由拒绝。2018年3月5日,甲在未告知丙的情况下,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以8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于丁。为支付房款,2018年3月11日,丁与戊、庚签订借款合同,分别自戊、庚处借款500万元和3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3个月。同时,丁还分别与戊、庚约定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次日,丁向甲支付了房款。2018年3月20日,甲和丁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随后,丁为戊、庚办理了顺位相同的房屋抵押登记。
2018年4月2日,丁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要求丙搬离,丙拒绝,并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
因丁无力偿还戊、庚的借款,2018年7月12日,戊、庚主张实现抵押权。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720万元,戊、庚均要求就拍卖所得价款全额实现自己的债权。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乙的委托合同何时生效?乙何时取得代理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2)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的维修费用2000元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3)甲是否有权解除与丙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4)丁是否有权要求丙搬离?并说明理由。
(5)丙是否有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6)戊和庚应如何就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实现各自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①甲与乙的委托合同于2016年6月6日生效。因为委托合同属于诺成合同。②乙于2016年7月4日取得代理权。因为授权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授权人甲完成授权意思表示时成立生效。
2.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的维修费用2000元应当由甲承担。
根据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3.甲无权解除合同。
根据规定,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租赁期间为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该约定有效;租赁期间,承租人丙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出租人甲无权在2018年2月份租赁期间未满时主张任意解除租赁合同。
4.丁无权要求丙搬离。
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
5.丙无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6.戊和庚应按债权比例清偿。
根据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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