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可修复的废品损失

发布时间:2021-12-28


什么是可修复的废品损失


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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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修复废品损失是指可修复废品在修复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修复费用,包括耗用的原材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和应负担的制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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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的甲与B市的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出售500箱瓷器给乙,由甲负责运输,运送车队应于7月10日从A市开出,但甲直到7月12日才电话通知乙车队刚出发,正将瓷器运往B市乙处,乙称由于甲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甲表示同意;正在此时,C市的丙告诉甲急需500箱瓷器,双方达成协议后甲立即通过手机与车队队长联系,即刻将装有500箱瓷器的5辆车开往C市;车队在开往C市的途中恰遇山洪暴发,500箱瓷器全部被毁。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500箱瓷器损毁灭失的风险由( )承担。

A.甲

B.乙

C.丙

D.车队

正确答案:C
甲乙的合同已经解除,谈不上风险承担的问题。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甲丙的合同成立后才发生山洪暴发,风险应由买受人承担。

下面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的问题上,表述正确的是( )。

A.商品房预售属于国家规定的特许经营范围

B.出卖人必须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未取得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直接归为无效

C.商品房预售合同可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D.商品房预售合同必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只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合同才能生效

正确答案:A
解析:根据规定,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因此选项B错误;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9 年 2 月 1 日,张某通过股票交易账户在二级市场购进境内甲上市公司股票 100000 股,成交价格为每股 12 元。2019 年 5 月 31 日因甲上市公司进行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取得 35000 元分红所得。2019 年 7 月31 日张某以每股 12.8 元的价格将股票全部转让。下列关于张某纳税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2 月购进股票时应缴纳的印花税为 1200 元
B.5 月取得分红所得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3500 元
C.7 月转让股票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8000 元
D.7 月转让股票时应缴纳的印花税为 2560 元
答案:B
解析:
选项 A,由于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即只对卖出方征收。所以张某购进股票时不需要缴纳印花税;选项 B,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所得的,如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张某的持股期限不足 1 年,所以张某取得分红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5000×50%×20%=3500(元);选项 C,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选项 D,张某 7 月转让股票时应缴纳印花税=12.8×100000×1‰=1280(元)。

2×20年9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产品和B产品。A产品和B产品均为可明确区分商品且两种产品单独售价相同,也均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合同约定,A产品和B产品分别于2×20年11月1日和2×21年3月31日交付给乙公司。合同约定的对价包括2 000元的固定对价和估计金额为400元的可变对价。假定甲公司将400元的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满足准则有关将可变对价金额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条件。因此,该合同的交易价格为2 400元。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
  2×20年12月1日,双方对合同范围进行了变更,乙公司向甲公司额外采购C产品,合同价格增加600元,C产品与A、B两种产品可明确区分,但该增加的价格不反映C产品的单独售价。C产品的单独售价与A产品和B产品相同。C产品将于2×21年6月30日交付给乙公司。
  2×20年12月31日,企业预计有权收取的可变对价的估计金额由400元变更为480元,该金额符合将可变对价金额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条件。因此,合同的交易价格增加了80元,且甲公司认为该增加额与合同变更前已承诺的可变对价相关。
  假定上述三种产品的控制权均随产品交付而转移给乙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说明甲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并计算A产品、B产品、C产品各年确认的收入。

答案:
解析:
(1)2×20年11月1日,当A产品交付给客户时确认收入1 200元。
  理由:在合同开始日,该合同包含两项履约义务,甲公司应当将估计的交易价格分摊至这两项履约义务。由于两种产品的单独售价相同,且可变对价不符合分摊至其中一项履约义务的条件,因此,甲公司将交易价格2 400元平均分摊至A产品和B产品,即A产品和B产品各自分摊的交易价格均为1 200元。
  (2)2×20年12月1日合同变更增加C产品,确认B产品和C产品的交易价格的金额均为900元。
  理由:该合同变更属于“收入的确认”中关于“合同变更”的情形(2),因此该合同变更应当作为原合同终止,并将原合同的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在该新合同下,合同的交易价格为1 800元(1 200+600),由于B产品和C产品的单独售价相同,分摊至B产品和C产品的交易价格的金额均为900元。
  (3)2×20年12月31日,甲公司重新估计可变对价,增加了交易价格80元,A产品确认收入40元,确认B产品和C产品的交易价格金额为20元。
  理由:由于该增加额与合同变更前已承诺的可变对价相关,因此应首先将该增加额分摊给A产品和B产品,之后再将分摊给B产品的部分在B产品和C产品形成的新合同中进行二次分摊。在本例中,由于A、B和C产品的单独售价相同,在将80元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分摊至A产品和B产品时,各自分摊的金额为40元。由于甲公司已经转让了A产品,在交易价格发生变动的当期即应将分摊至A产品的40元确认为收入。之后,甲公司将分摊至B产品的40元平均分摊至B产品和C产品,即各自分摊的金额为20元,经过上述分摊后,B产品和C产品的交易价格金额均为920元(900+20)。因此,甲公司分别在B产品和C产品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920元。
  A产品2×20年确认收入=1 200+40=1 240(元)
  B产品2×21年确认收入=900+20=920(元)
  C产品2×21年确认收入=900+20=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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